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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具體執行標準

第壹條為了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處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罰款,並依照本規定予以處罰。第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堅持教育為主的原則,對情節輕微、不影響道路交通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口頭警告後放行。

對應當處以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處罰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依照本規定處以罰款外,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及時糾正和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第四條行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元罰款:

(壹)不遵守交通信號的;

(二)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不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通過鐵路道口的。第五條行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20元罰款:

(壹)跨越或者倚靠道路隔離設施;

(二)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三)在車行道上坐臥、逗留、嬉鬧或者兜售物品。第六條行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40元罰款:

(壹)不給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讓路;

(二)挑車、強行攔車、追車或者甩車的;

(三)進入快速路、城市快速路的。第七條乘客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罰款10元:

(壹)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2)在車輛行駛時將身體的任何部分伸出車外。第八條乘客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20元罰款:

(壹)騎摩托車不戴安全帽或者騎二輪摩托車不向前騎的;

(二)向車外投擲物品;

(三)在機動車道上停車的;

(四)在機動車道上從左側上下車或者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五)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發生故障難以移動時,不按照規定轉移到安全地點的;

(六)影響或者幹擾安全駕駛行為的。第九條乘客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30元罰款:

(壹)機動車行駛時跳車的;

(二)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第十條乘客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處50元罰款。第十壹條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罰款10元:

(壹)不避讓正在作業的道路養護車、工程作業車的;

(二)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輪椅時,雙手遠離把手或者雙手握持物品的;

(三)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的;

(四)不在規定地點停車或者停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第十二條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20元罰款:

(壹)不避讓盲人;

(二)貨物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長度、高度和寬度;

(三)轉彎前不減速,不伸手,突然急轉彎;

(四)超車時妨礙過往車輛通行的;

(五)駕駛獨輪車或者兩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駕駛畜力車的;

(七)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時,時速超過15公裏的;

(八)違反規定騎自行車或者電動自行車的。第十三條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30元罰款:

(壹)不遵守交通信號的;

(二)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穿越機動車道的;

(三)不按規定通行的;

(四)違反非機動車限行、禁行規定的;

(五)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並行、追逐或者曲折行駛的;

(六)下肢非殘疾的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第十四條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0元罰款:

(壹)醉酒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輪椅或者醉酒駕駛畜力車的;

(二)不給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讓路的;

(三)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輪椅等。、牽引車輛、攀爬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

(四)自行車、三輪車裝有動力裝置的;

(五)非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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