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不良行為包括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得進入的場所。其中,網吧、酒吧、KTV等營業性娛樂場所屬於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因此,未成年人進入網吧的行為屬於新《預防法》規定的不良行為。網吧業主未經許可讓未成年人進入網吧的行為,違反了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有關監管部門可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及相關證照。
國家非常重視未成年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未成年人沈迷網絡,接觸有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學校、社區、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聯網服務設施,也應當配備未成年人網絡防護軟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護技術措施,從各方面保護未成年人,保障其心理健康。
未成年人進網吧怎麽處罰?
未成年人去網吧被警察抓的後果;
1.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標誌;難以確定是否達到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明。
3.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或者未在顯著位置設置禁止未成年人進入標誌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壹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標誌。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壹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1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壹)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
(二)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經營場所的;
(三)經營非網絡遊戲;
(四)擅自停止實施業務管理技術措施的;
(五)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誌的。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條本法所稱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下列不利於其健康成長的行為:
(1)吸煙和飲酒;
(二)多次逃學的;
(3)夜間在外逗留,無故離家出走;
(4)沈迷網絡;
(五)與社會上有不良嗜好的人交往,組織或者加入實施不良行為的團夥;
(六)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得進入的場所;
(七)參與賭博、變相賭博,或者參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動的;
(八)閱讀、觀看或者收聽宣揚淫穢、色情、暴力、恐怖、極端思想的書籍、音像制品或者網絡信息的;
(九)其他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不良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