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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正當程序法律程序“合法性”的價值形態

“正當法律程序”作為壹個法治概念,產生於13世紀的英國。作為普通法的基本要求,法院在對任何爭議或糾紛作出裁決時,都應絕對遵循“自然正義”原則。這壹原則包含兩個具體要求:第壹,不允許任何人在自己的訴訟案件中擔任法官。第二,法官在作出判決時,應當聽取雙方的陳述。可以說,自然正義的兩個要求都與程序有關,程序是判斷相關法律程序本身合法性與合理性的標準。“自然正義”的這兩個要求在戈爾丁的法哲學中被擴展為九個具體內容。美國學者將正當程序分為兩個概念:實體正當程序和程序正當程序。因為有了自然正義的理念,也因為“正當法律程序”在法律實踐中被證明是有效的,無數學者對現代法律程序的程序性“正當程序”標準進行了探討,留下了寶貴的精神財富。

西方學者對法律程序價值的研究始於19世紀初的英國學者邊沁。在此之前,思想家們多以“分配正義”、“平衡正義”、“矯正正義”為核心,關註活動結果的正當性。至於人們在形成這個結果的過程中是否經歷了壹個可以接受的過程,並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自邊沁以來,關於法律程序的著述層出不窮,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形成了壹個研究程序正義的高潮。壹些英美學者從揭示“自然正義”和“正當法律程序”傳統觀念的思想基礎出發,對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正當性進行了充分的探討,提出了壹系列富有啟發性的程序正義理論。這些理論的相似之處在於有壹些獨立於結果的程序正義標準,法律程序就是為此而設計的。至於這種內在價值是什麽,即什麽樣的法律程序才是“正當的”法律程序,人們眾說紛紜。根據“自然正義”的本義,結合上述學者的具體分析和論述,筆者認為,法律程序的價值在實踐中表現為程序法對社會主體的意義,“程序正義”原則所表達的理念是對人的主體性的認知和尊重,這也是為什麽人們會長期關註程序的“正當性”。人的主體性是把握現代法律程序“正當性”所包含的程序價值形態的起點,它包括以下不可分割的幾個方面:

第壹,合法程序對節目主持人的“合法”要求。

法律是壹種普遍的規範體系,所以必須確定性地消除任意性。法律確定性是指法律規定了某種行為與某種後果之間穩定的因果關系,使相互行為可以預測和控制,從而獲得社會生活中的安全感。因此,這就要求節目主持人:

(1)中立。“任何人都不能在自己的訴訟案件中當法官”,其中包含了確保所有參與人都受到法官平等對待的思想:與程序的法律結果有關的人不能成為審判長;作為程序的主持人,不得與接受程序法律結果的法律主體有任何利害關系或其他聯系。中立原則需要通過壹系列制度來保障,比如節目主持人的資格、回避制度、權力制約等等。

(2)程序合理性。節目主持人的節目行為是基於壹定的、可靠的、清晰的認知,而不是隨意的。這就要求:節目主持人澄清決定的理由;節目主持人不應該享有不必要的自由裁量權。

(3)排他性。沒有程序決定權(包括授權)的社會主體被排除在程序進行之外,法律程序是法律結果的唯壹決定過程。

(4)可操作性。程序法的價值之壹在於為法律行為提供明確的指導。程序性法律規範應當符合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對違反法定程序的法律後果應當有明確的、具體的、相互聯系而不是抽象的行為模式和規定。實體法要求概念清晰,避免含糊不清,而程序法側重於清晰有序的步驟,以有效地與任意性競爭。

第二,接受程序法律結果的法律主體對於法律程序的“正當性”要求。

(1)平等參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不歧視,權利義務平等,也就是不允許沒有權利的權利和義務。節目參與表現為信息獲取和傳遞的機會,即被告知和聽取陳述的機會。平等參與是保證接受程序法律結果的法律主體在同等條件下(時間、方式、內容、數量等因素相同)從節目主持人處獲得相關信息,並有同等機會向節目主持人陳述自己的觀點。參與不僅有助於選拔合格的領導者、制定高質量的法律和調查案件真相,還體現了人的主體性和尊嚴的重要性。

(2)程序自治。平等作為壹種主觀感受

因人而異,可以作為權利放棄。抵制不平等是程序正義的要求。因此,程序的“抵抗權”是自願參與程序。這種自主是同意,不是強迫。投票不具有強制性,聽證不必出席,民事訴訟當事人可以不出庭,刑事被告人可以拒絕回答,體現了程序自治。

(3)程序人性。接受這壹決定的人受到人道待遇,他們的隱私受到尊重。

第三,及時終止程序性法律行為。

對於程序法主體來說,程序是對程序性法律行為的順序性要求。包含以下要求:對程序性法律行為的完成時間有明確要求,人們通常要麽指責法律程序草率,要麽指責節目主持人拖延時間過長,從反面指出時效性的價值;壹個最終的程序性結果是通過法律程序產生的,不能隨意推翻,對結果的修正必須通過啟動另壹個法律程序來進行。

第四,程序法的公開透明。

這是程序法本身的要求。現代法治的發展要求統治者以公布的成文法進行統治,這就要求程序法必須公布,這是程序法治的要求。對於程序性法律主體來說,公開的程序規則的存在是他們計劃行動和預見結果的基礎;程序法明確要求程序過程本身的透明度,即法律程序的要素為公眾所知。其對立面直指“暗箱操作”,比如刑事審判中的秘密審判。

上述現代法律程序的“正當性”所包含的程序價值形式應該是普遍的。可以形成判斷不同程序規則合理性的基本依據。當然,由於社會條件和程序目的的不同,程序價值形態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比如“程序中立”,就是從憲法程序的角度,法官獨立於其他機構。在西方,是司法獨立。在中國叫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從程序上看,“不涉及利益”就是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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