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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若幹問題解答(三)

(2002年3月4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2年3月4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2年3月4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以2002/2002號文件發布。65438+2002年3月08日)

民事訴訟主體的幾個問題

1.通過工商登記取得《企業集團登記證》的企業集團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1998年4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規定:“企業集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發給企業集團登記證書後成立。”

按照上述規定設立的企業集團是企業法人聯合體,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各團體成員以自己的名義獨立經營,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集團成員包括母公司(集團核心企業)、子公司、股份公司等成員單位,母公司可以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子公司可以在其名稱前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股份公司經企業集團管理機構同意,可以在其名稱前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集團成員可以在宣傳、廣告中使用經核準的企業集團名稱,但不得以企業集團的名義訂立經濟合同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綜上所述,通過工商登記取得《企業集團登記證》的企業集團,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合同糾紛發生後,應當以簽訂合同的特定團體成員為訴訟主體;如果不能確定簽訂合同的具體集團成員,應以母公司(集團核心企業)為訴訟主體。

第二,商品交易市場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7月發布的《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辦法》,1996,商品交易市場的開辦單位是商品交易市場的管理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市場登記證,取得開辦許可。商品交易市場是開辦單位的經營場所,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因商品交易市場的管理行為而發生的合同糾紛,無論商品交易市場是否以自己的名義向社會作出了承擔民事責任的承諾,都應當由商品交易市場的開辦單位作為訴訟標的。

3.相關活動組委會解散後,訴訟主體會是誰?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為組織壹次專項活動,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各類組委會(以下簡稱組委會)解散前,應當清理其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收回並清償債權債務。如果組委會未經清理就宣布解散,債權人可以起訴部分或全部承包商。承辦人作為訴訟主體,首先應當承擔組委會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清理責任,對組委會清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清理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或者組委會沒有財產的,由組委會承辦單位按照約定承擔債務,沒有約定的,由組委會承辦單位與債權人共同承擔債務。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可以作為確定訴訟主體資格的依據嗎?

組織機構代碼是指根據國家編碼規則,賦予全國範圍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唯壹的、不可變更的法定標識。根據1993年7月《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代碼管理辦法》,建立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統壹代碼標識制度的目的是建立全國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代碼管理數據庫,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管理。應申請代碼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包括:1。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2.具有法人資格的各類經營單位;3.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4 .縣級以上(含縣級)企業法人登記機關。設立主任將是經組織登記機關核準登記或者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其代碼為法人代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代碼為法人的分支機構代碼。組織機構代碼包括:企業代碼證、企業代碼證、機構代碼證、機構代碼證、企業代碼證、社會組織機構代碼證。綜上所述,組織機構代碼是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法定標誌,組織機構代碼證不能作為確定訴訟主體資格的依據。

民事訴訟中的問題

五、在同壹案件中,部分被告人的起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如何處理?

應先作出駁回原告對部分被告起訴的民事裁定。當事人對本裁定提出上訴的,暫不作出案件實體判決,視二審審理結果而定;當事人對裁決不服提起上訴的,原告對其他被告的起訴,應當依法審理。

六、上訴人提交了減、緩、免上訴費的書面申請,如何處理?

上訴人提出上訴後,未在通知繳納期限內繳納上訴費用,而是提交了減、緩、免上訴費用的書面申請。壹審法院應當將全部案卷和當事人的申請移送二審法院。二審法院審查立案後,由辦案合議庭對上訴人提交的書面申請進行評議。減、緩、免訴訟費的,應報本院和院長審批,並通知上訴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訴訟費或減、緩、免訴訟費。上訴人收到第二審法院的繳費通知書後,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上訴費用的,二審法院應當裁定自動撤回上訴。

關於保證責任問題

七、保證期間已過,保證人簽署了《貸款催收通知書》,是否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為預定期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連帶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享有免責和抗辯權。保證人簽署《催收貸款通知書》並不壹定具有放棄抗辯權的法律後果。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應當提交其他證據予以證明。但“催款單”明確要求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八、保證人在訴訟中未就保證責任期間屆滿提出免責抗辯,法院能否主動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連帶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債權人未對壹般保證的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與主債權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消滅,保證人當然免除責任。無論保證人對此是否抗辯,法院都應主動適用相關法律規定,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9.在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法院受理沈清主債務人破產,債權人申報破產債權,在破產程序終結時,對未清償的債權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擔保債務的訴訟時效應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36條還是第44條確定?

適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第3條第6款足以作為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的壹般原則,第44條是對保證人承擔責任期間主債務人破產的特別規定。該條既避免了債權人雙重賠償的可能,又避免了債權人因破產案件審理時間過長而喪失權利。

票據糾紛案件相關問題

十、善意取得票據的持票人被掛失止付後,能否向出票人主張票據權利?

作為失票人失票後的臨時措施,暫停付款僅具有付款人暫停付款的法律後果。失票人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訴訟的,不影響票據本身的法律效力。失票人未進行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訴訟的,持票人善意取得已掛失付款的票據,可以向出票人主張票據權利。

XI。委托收款人在轉賬支票背書欄填寫“委托收款”後,該票據是否可以再次背書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五條第壹款規定:“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表背書人行使委托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以背書方式轉讓匯票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九十四條第壹款規定:“支票的背書、付款和追索權,除本章規定外,適用本法第二章匯票的規定。”據此,禁止背書委托後的轉賬支票背書轉讓。

十二、根據合同關系取得未經背書的記名支票,是否為合法持票人?

背書欄和被背書欄的內容不屬於可以授權補登的範圍。記名支票的持票人既不是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也沒有在票據的背書欄和被背書欄中記載其姓名,所以不是票據的正當持票人,不享有票據上的權利和義務。應當告知當事人根據基本合同關系主張權利。

十三、如何理解持票人取得票據時的“支付對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對價”是“雙方認可的相應對價”,不應要求支付的對價必須與票據本身記載的金額相當。

十四、支票持有人只主張票據記載的部分款項,如何處理?

票據的字面性質要求債務人按照票據上記載的金額付款,但並不禁止持票人只對票據上記載的部分金額主張票據權利。因此,當票據的合法持有人僅主張票據記載的部分款項時,法院應予支持。

15.支票出票人與付款銀行之間的付款糾紛屬於票據糾紛嗎?

支票的付款行是與票據有關的人,而不是與票據法律關系有關的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支票的出票人為委托人,付款行為受托人。雙方的糾紛是委托付款糾紛,不是票據糾紛。

十六、委托付款糾紛案件,作為轉賬支票依據的未加蓋收款行匯兌印章,負責匯票匯兌的銀行是否應作為* * * *參加訴訟?

委托付款糾紛案件中負責票據交換的銀行(匯兌銀行)與收款行或付款行之間的工作關系是在銀行系統內部,匯兌銀行沒有直接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不應作為委托付款糾紛案件的被告參加訴訟。

關於存單糾紛案件的幾個問題

17.刑事案件追繳的贓款已部分返還存款單位,刑事判決為“繼續追繳贓款,返還存款單位”。相關民事案件如何處理?

涉及刑事案件追繳的贓款已部分返還存款單位的問題,應當在審理中查明財產返還的情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1二月13法民二[2001] 009號《關於涉及中國銀行滎陽分行經濟糾紛的通知》精神處理。即在尚未審結的民事案件中,應當從民事判決書中扣除有關部門已經退還的款項;已經審結的民事案件,應當在執行程序中扣除;債權人受益超過應得數額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執行循環程序將超過部分返還債權人。

為人服務。民事判決書中的“已查明”和“已判決”的事項,應當寫明上述所有情形。

十八、犯罪嫌疑人(投資人)直接將公安機關存放在金融機構的款項作為贓款返還,投資人憑存款憑證通過民事訴訟向金融機構主張權利。怎麽處理?

犯罪嫌疑人以“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直接返還投資人並存入金融機構的款項,被公安機關作為贓款收繳,應作為刑事案件予以追繳。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投資者有犯罪故意,不影響投資者憑存單通過民事訴訟向金融機構主張權利。在查明投資者和金融機構各自過錯的基礎上,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幹規定》處理民事案件。

十九、公安機關在刑事偵查期間扣繳投資人收取的高息後,投資人通過民事訴訟向金融機構主張權利時,被扣繳的高息是否沖抵了本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幹規定》第六條第二款,投資人收取的高額利差應當抵銷本金。公安機關扣留投資人收取的高息的法律後果由投資人承擔,不影響民事判決以高息抵本金。這部分高額利息,投資者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申請報銷。

關於破產案件的問題

20.國家稅款的滯納金是否應該作為破產債權納入第二支付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因逾期繳納稅款而產生的滯納金,是國家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占有國家稅款給予的壹種處分,不應視為第二順序受償的破產債權,受償順序應次於壹般債權。

二十壹、破產企業所欠職工住房公積金如何清償?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破產案件中,職工住房公積金應按以下方式處理:

1.職工個人繳納的、單位為職工繳存的、存儲在職工個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不應計入破產財產;

2.破產前單位應當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部分,可以按照單位所欠職工工資,列入破產財產分配的第壹清償順序。

二十二、破產案件中破產企業的住房公積金如何處理?

住房公積金是用於住房建設、維修和管理以及補貼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等的專項資金。主要來源於單位提取的自管公有住房固定資產折舊費用、大修理基金、出租自管公有住房收入、出售自管公有住房收入等。在破產案件中,住房基金應按以下原則處理:

1.除* * *部分房屋使用的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按有關規定按比例提取的部分外,其余資金的所有權屬於企業,應納入破產財產。

2.住宅區* * *設施不設維修基金,是商品房、公有住房出售後為維護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利益而提取的。這部分資金壹旦提取,就從原產權單位的資產中分離出來,歸相應的房地產業主委員會所有,應由業主委員會或其委托的相關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用於住宅區設施設備的維護。

因為目前還沒有普遍成立業主委員會,有些維修資金還是記在原產權單位名下,但其本質是代管。這部分財產不應視為破產財產,以非經營性資產(職工住房)為基礎,也應移交給相應的業主委員會或代管單位。

3.企業破產時,業主委員會(或其他管理組織)有優先取回被挪用的維修基金或未提取的維修基金的權利。沒有相應管理機構的,清算組應當優先清償這部分資金,並連同非經營性資產壹並移交有關單位。

但在企業正常經營過程中,維修基金用於職工住宅* * *部位設施設備維修的,不應補交。

4.企業破產終結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法院可指定相關物業管理企業或其他單位代為管理(如可指定破產企業的上級單位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後,代管單位將隨房資金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

2000年9月6日,財政部以《關於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財務處理的通知》提出取消企業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企業出售房屋的收入(扣除住宅部分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 *按規定提取等。)計入營業外收入。其處理原則與住房公積金壹致。

二十三、如何確認破產企業的財產所有權?

破產企業房屋產權的確認原則上應以房屋權屬管理部門的產權登記為依據。但房屋產權歸屬不清的,應當根據歷史情況和查明的事實綜合考慮,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1.從歷史上看,國家劃撥或撥供破產企業購建的不動產,由企業長期管理、占有、使用的,視為企業財產,應納入破產財產的清算和分配;

2.財產雖屬上級單位所有,但上級單位已將該財產作為對破產企業投資的壹部分投入的,該財產應當納入破產財產的清算和分配;

3.破產企業以自有資金購建的房地產,是企業財產的壹部分。歷史上雖以其上級單位名義登記,但仍應計入破產財產;

4.房地產雖已被企業長期占有和使用,但屬於上級單位無償借用,不應列入破產財產。

二十四、破產企業處於承包租賃期,如何處理?

申請破產的企業處於承包經營或租賃經營期的,企業應先解除有關合同,再申請破產。合同終止前申請破產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破產而未申報的,駁回破產申請。

企業被宣告破產的案件,應當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1_企業承包、租賃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不論企業承包、租賃合同是否有效,都是企業的債權債務,屬於破產清算的範圍。法院應當通知相應的債權人申報債權,並通知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2.企業承包、租賃合同的效力和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實體法處理。

其他問題。

二十五、如何識別企業內部合同?

企業內部合同是指企業與職工就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目標達成的協議,明確規定了雙方的責、權、利關系。這種合同以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勞動(人事)關系為基礎,有的合同還包含工資福利等與勞動關系相關的權利義務。雖然它具有勞動合同的壹些屬性,但其本質是壹種企業內部管理合同。在確定企業內部合同時,要審查合同雙方是否存在勞動(人事)關系,合同是否包含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福利、職業培訓等內容。如果確認雙方存在勞動(人事)關系,合同性質可以確定為企業內部合同。

26.賣方支付買方的增值稅發票是合同義務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的規定(試行)》第二條規定:“除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外,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的貨物)和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應繳納增值稅的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應稅項目),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因此,賣方支付買方的增值稅發票是壹項法定義務。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法定義務應作為合同的附隨義務由賣方履行。

二十七、因賣方未繳納增值稅發票,買方無法抵扣進項稅額,或者賣方繳納的增值稅發票無效,導致買方被稅務機關依法追繳的。買方可以要求賣方賠償損失嗎?

如果賣方未支付增值稅發票或已支付的增值稅發票無效,則說明賣方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買方有權要求賣方支付有效的增值稅發票。因賣方未繳納增值稅發票導致買方不能抵扣進項稅額,或者稅務機關依法追繳已抵扣的進項稅額的,買方可以向賣方主張作為損失的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0]182號)和約187號),買受人善意取得出賣人已支付的無效增值稅發票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民事責任;買方取得賣方支付的無效增值稅發票有過錯的,買賣雙方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十八、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違約方支付違約金,但未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如何處理?

沒有約定違約金計算標準的,可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逾期貸款利息計收標準計算違約金,具體表述可以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逾期貸款利率計算”。

二十九、當事人索賠違約金依據建設部1997號65438+2月24日發布的《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10號198年7月8日發布的《城市燃氣管理辦法》。怎麽處理?

建設部[65438+997年2月24日]發布的《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1998年7月8日]發布的《城市燃氣管理辦法》都是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合同雙方未在合同中對違約金作出約定,僅依據上述兩份文件中的滯納金收取標準主張違約金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證據證明壹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合同雙方以上述兩份文件中的逾期付款標準為基礎,在合同中訂立違約金標準的,可以視為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違約金標準。當事人對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有異議的,應當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實施前當事人簽訂的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適用經濟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答》(法[經]法[1987]20號)第九條規定,確定違約金的標準,即“違約金的數額壹般以合同未履行部分的總價款為限,超過部分可以不予保護。”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實施後,當事人簽訂的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八十二條、第壹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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