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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自衛的指導意見第五條

近年來,正當防衛案件頻頻成為社會熱點,引起廣泛關註。隨著法治的不斷進步,正當防衛的典型案例陸續發布,正當防衛已經深入人心。治安案件不同於因果關系明確、傷害後果明顯的刑事案件,呈現出原因復雜、情節輕微的特點。這壹特點使得正當防衛的適用更加僵化。本文對治安案件中正當防衛的認定進行了探討。

第壹,治安案件正當防衛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首次明確了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刑事案件中有明文規定的正當防衛,那麽治安案件中的正當防衛是否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這部法律明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與違反刑法的行為壹樣具有社會危害性,但屬於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法律解釋“當然”的方法明確了“有罪必舉”的原則。所謂“有罪則舉重若輕”,是指壹個重的行為沒有受到法律的懲罰,所以壹個比它輕的行為當然不應該受到懲罰。違反治安管理在情節上明顯輕於觸犯刑法。既然違反刑法有正當防衛免除違法責任,違反治安管理也應該有正當防衛免除違法責任。如果在治安案件中沒有正當防衛,就會出現很多邏輯上的謬誤:第壹,如果正當防衛只適用於刑事案件,那麽防衛人必須等到輕傷以上的危害後果出現後,才能進行防衛,而此時,可能已經來不及了。第二,當不法侵害發生時,作為沒有專業知識的普通人,辯護人很難判斷侵害是否構成刑事案件,從而很難判斷是否可以采取防衛行動。第三,不法侵害不構成刑事案件時,辯護人為了避免被追究法律責任,只能忍受不法侵害,任其繼續。這顯然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也違背了正當防衛制度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本人或他人合法權利的立法宗旨。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壹十九條雖然沒有刑法那樣專門規定正當防衛的第二十條,但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執行解釋(二)》(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解釋二》)第壹條明確規定,為了避免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而停止違法行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這實際上明確了治安案件中正當防衛的法律依據。

治安案件正當防衛的法律依據不僅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解釋,還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具體案件中正當防衛的適用提供了規範指導。《指導意見》第五條要求準確理解正當防衛的原因和條件,並具體規定:“正當防衛的前提是不法侵害的存在。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不法侵害不應僅限於暴力侵害或犯罪行為。”這壹規定明確了正當防衛中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不法行為。不法侵害不應僅限於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中也有不法侵害作為正當防衛的原因。自然治安案件中也應該有正當防衛,這進壹步為治安案件中的正當防衛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治安案件中正當防衛的具體認定。

在現實案件中,第三者的正當防衛很少,大部分是在侵害者和被侵害者之間。在這種防衛中,侵犯者不會無緣無故地傷害人,防衛者也不是沖突的完全無辜者。但如果認定為正當防衛,防衛人的行為可以根據《保安法解釋(二)》的規定界定為不違反治安管理,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實踐中,在壹些案件的處理上存在“公安不設防,反擊就是互打”的觀念。正當防衛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正當行為,具有正當性;互相打架是非法侵害對方的違法行為,是不正當的。顯然,正當防衛和互相鬥毆在內在屬性上是完全對立的,但在外在形式上是相似的,即行為人客觀上造成了損害後果。正是因為外在表現形式上的相似性,才不容易準確區分自衛和互相鬥毆。但更不宜固守“公安無防備,反擊就打對方”的觀念。案件中的辯護情況僅作為量刑輕重的依據。這種對復雜問題的簡單處理,看似方便,卻模糊了“合法”與“非法”的界限,混淆了正當防衛與互毆的區別,損害了正當防衛人的合法權益,不利於防範。

針對這種情況,筆者認為有必要對正當防衛與互毆的區分進行探討。準確界定自衛或與對方打架,需要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

第壹,主觀方面。自衛和互相鬥毆的主觀區別在於是否具有防衛目的。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解釋(二)》的規定,“壹、關於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法律責任。為了避免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停止違法侵害的行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是,事先挑釁、故意挑逗他人侵害自己,然後以制止不法侵害為名侵害他人的行為,以及相互鬥毆的行為,應當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可見,正當防衛的主觀方面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具有防衛目的。互相鬥毆是指參與者基於矛盾而以暴力攻擊對方的行為。參與者都在積極追求彼此的傷害。互相打架是主觀故意,完全沒有防衛目的。在具體案件中,要堅持主客觀相統壹的原則,綜合考慮案件的起因、當時的具體情況、行為人對沖突的升級是否有過錯、行為人是否使用或有意使用器械、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沖突等客觀情況,準確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防衛目的。

第二,期待可能性。行為人是否有采取非暴力或合理暴力保護法益的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主觀責任的理由,可以排除行為人的主觀違法責任,使行為人的行為不受法律制裁。筆者認為可以從期待可能性的角度來考慮正當防衛與打架鬥毆的區別。這裏的期待可能性是指行為人是否具有采取非暴力或合理暴力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護法益的期待可能性。具體原則是:如果行為人在面對不法侵害時,可以選擇語言制止、回避或以低攻擊性進行防衛,而選擇高攻擊性的暴力攻擊,那麽行為人在主觀上往往有報復和泄憤的心理,對造成的損害也有壹定的主觀故意。這種情況壹般都是互相打架。如果行為人采取語言制止、回避,但對方仍堅持追求,行為人進行報復,那麽這種情況壹般屬於正當防衛。這種分析方法符合《指導意見》第九條:“對方雖努力避免沖突但仍繼續侵害的,反擊方的行為壹般應認定為防衛行為。”在受到攻擊的情況下,壹邊還擊壹邊盡力避免沖突,這是壹種生物本能,也是法律賦予的防衛權。在涉及正當防衛的具體案件中適用預期可能性原則時,要實事求是,不能事後以上帝的視角理性冷靜地分析當時非暴力或合理暴力的預期可能性,要尊重普通人在緊急情況下的判斷和適應能力,不能苛責行為人,要根據行為人在防衛中的情況,根據壹般公眾的觀念,對預期可能性作出合理判斷。在此基礎上,更深入的分析表明,在相互毆打的情況下,參與者會采取多次毆打,這不同於突然襲擊的壹次性毆打。多次毆打的尺度更容易被行為人所控制,行為人對損害結果和沖突升級具有預見性,更能體現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因此,有必要在這類案件中引入期待可能性原則,具體考量行為人是否采取了非暴力或合理的暴力手段來保護法益。期待可能性不是認定正當防衛的唯壹原則,但期待可能性原則的引入將使正當防衛的界定更加合理,使有關各方信服,有助於化解矛盾,消除敵意。

關於治安案件中的防衛過當、假想防衛、挑釁防衛等情形,本文限於篇幅不再贅述,將在後續文章中壹壹展開。

正當防衛在治安案件中的準確適用,將充分激活正當防衛制度,有利於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提高執法公信力。執法部門要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辦理治安案件中,依法認定見義勇為正當防衛,保護公民正當防衛權利,激勵見義勇為人員積極性,弘揚社會正氣,維護法治精神,維護社會穩定,增進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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