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不同的文件中有不同的標題。“證據資格”是大陸法系常用的表述,而“可采性”通常在英美法系使用,或者在翻譯中使用不同的詞語,如“證據能力”。
證據的基本特征
1.客觀性:訴訟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訴訟證據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不是人們的主觀臆測和虛假。訴訟證據的客觀性是訴訟證據的本質特征,這是由案件事實的客觀性決定的。它包括兩層含義:
第壹,證據的本質是事實。證據事實有兩種基本形式:壹種是客觀存在的實物、痕跡、文件等物質;壹個是人感知和記憶的事實,無論以什麽形式存在,都可以是證據。
第二,證據是不以人的主觀意誌為轉移的客觀事實。隨著案件事實的發生,證據事實的形成不以人的主觀意誌為轉移。證據的客觀性為公安司法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查明和證明案件真相提供了物質基礎。
2.關聯性:訴訟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訴訟證據與案件中要證明的事實之間存在客觀聯系。證據既是客觀事實,也是與案件事實相關的事實。客觀事實有多種,不是所有的都可以成為證據,只有那些與案件事實有客觀聯系的事實才能成為證據。證據之所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正是因為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聯系。
凡與案件事實有客觀必然聯系,對查明案件有意義的事實,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任何與案件事實無關、對查明案情沒有意義的事實,無論多麽真實可靠,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證據是隨著案件的發生而形成的,所以證據與案件之間應該存在某種客觀聯系。
3.合法性: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訴訟中的證據必須是依照法律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的事實材料。證據的這壹特征表明:第壹,訴訟證據的提供、收集和審查必須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無論是公安司法人員收集證據,還是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證據,都應當合法,否則在訴訟中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無論是刑事訴訟、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獲取各種證據。非法獲取的證據。在證據與訴訟理論中,嚴格來說不應該具有證據的效力,更不應該作為定案的依據。
第二,訴訟證據的形式要合法。即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在形式上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否則不能作為訴訟證據。我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證據的種類,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了七種證據種類:物證、書證;證人證詞;受害者的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和檢查記錄;視聽資料。其他訴訟法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同時,還對必須附具的物證、書證等各種證據的形式作出明確要求,不能附具的,應當通過攝影、錄像、制作模型等方式附具;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當事人陳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固定,經核實後由證人、保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事或者行政訴訟當事人簽名、蓋章。
鑒定結論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由鑒定人簽字蓋章;勘驗檢查筆錄和現場筆錄應當按照規定采用書寫、繪圖、照相、錄音等形式,並由勘驗人員和現場見證人簽名、蓋章;等壹下。
第三,訴訟證據必須通過法定程序出示和核實。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人證言必須由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當庭質證。
物證必須當庭出示,供當事人辨認;未到庭作證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文件,應當當庭宣讀,聽取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未經法院核實的材料,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