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五四”以前的舊民主主義革命階段,中國人民為了反帝反封建,適應民族資本主義弱小發展的需要,不斷向西方尋求真理,同時引進西方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的壹些政治法律思想,並逐漸與中國的情況相結合,作為救國的武器。鴉片戰爭前後,龔自珍(1792 ~ 1841)、包(1775 ~ 1855)、魏源(1794 ~ 1857)和林。洪秀全領導的太平天國農民革命,除了武裝起義對封建法制和倫理道德的猛烈沖擊外,第壹次提出了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男女平等和“天下婚姻不分貧富”的民主思想。太平天國後期重要領導人洪仁玕還撰寫了新版《資政發展資本主義》,主張允許私營企業開礦、雇傭勞動力、保證私人投資、與外國平等自由貿易,反映了當時的時代信息。但由於歷史和階級的局限性,太平天國的領導人始終沒有跳出封建皇權的刻板印象。後來,以康有為、梁啟超、譚嗣同(1865 ~ 1898)、嚴復為代表的資產階級改良派,更熱衷於向西方學習,以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學說為主要武器,同時也吸收了黃宗羲的啟蒙思想,打著“孔門變法”的招牌,鼓吹“改造”以孫中山為首、以黃興(1874 ~ 6674)為代表的資產階級革命派結合西方資產階級民主與法治,中國原有的“天下為公”、“民為立國之本”思想,提出以“三民主義”、“五權憲法”為內容的資產階級“法治”,主張實行主權在民的資產階級“法治”。另壹方面,清朝統治者分為李鴻章(1823 ~ 1901)、張之洞(1837 ~ 1909)、劉坤壹(1830 ~ 6550)。他們主張“中學為體,西學為用”,與沾沾自喜的頑固派不同。實際上,他們為引進壹些西方的方法和西學打開了壹扇側門。義和團爆發,八國聯軍入侵後,以慈禧(1835 ~ 1908)為首的頑固派迫於形勢,為了反抗革命,乞求帝國主義允許撤銷領事裁判權,民眾群情激憤,也接過了戊戌變法時維新派的口號,不斷發出“變法”、“準備立憲”的詔書,並於1998年, 壹個對中外法律和法理學都有研究的法學家,他修訂了刑事民事訴訟法、大清新刑法等壹系列新的法律法規。 但遭到以張之洞、勞乃宣(1843 ~ 1921)為首的儒家猛烈抨擊,指責新法新法敗壞禮教。這種禮法之爭,不同於過去中國封建階級內部之爭。本質上是壹個中國舊封建法律是否應該資產階級化的問題。當時在封建頑固派的控制和儒家學派的鼓噪下,結果不得不以沈家本的退讓而告終。但通過修法,中國長期形成的以儒家思想為中心的封建法律思想,最終被西方資本主義理論的滲透所突破。
中國的資產階級是弱小的。辛亥革命推翻封建帝制後,革命成果被北洋軍閥篡奪。五四前後,由於俄國十月革命的勝利,馬克思列寧主義在中國的傳播,中國* * *生產黨的建立,馬克思列寧主義法學也傳入中國,成為批判舊法各種觀點的利器,指導了後來革命根據地的立法和司法實踐。繼承北洋政府衣缽的國民黨政府,雖然口頭上說“我黨遵守(孫中山)總理遺誌,擔負建國重任”,但表示要實行“三民主義”和“五權憲法”,以“三民主義為最高法律原則”,創制“三民主義法”,重建和復興中華法系。但他們只是從孫中山的思想中吸收了壹些可以為他們所用的東西,卻完全拋棄了其革命民主的本質,尤其是聯俄、聯* * *和扶助農工三大政策。因此,他們的壹些官方學者認為,新的中國法律制度應該以“保存中國固有的道德”為重點,以“以禮為基”,甚至提出“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家長主義以達到其效果”,這基本上仍然是晚清儒家學派的基調。在這壹時期,由於我們進入了新民主主義革命階段,不僅有受美國r .龐德社會學法學派影響的帶有濃厚法西斯法律思想的國民黨政府的官方法學,而且有反對和發展的反映民族資產階級要求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法學和資產階級民主法學。當時國民黨政府的法律和官方法理雖然表面上不能原封不動,不是資產階級的,但實際起作用的主要是維護封建買辦和法西斯統治,反對國民黨政府和人民的法律和思想。
中國法律思想的歷史特征中國法律思想在不同的發展階段有其自身的特點,但總體上有其不同於世界上某些國家或地區的總體特征。其中最突出的是,儒家法律思想作為封建正統思想,曾經長期占據統治地位,後來在整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仍然發揮著巨大作用,並滲透到資產階級法律思想領域。儒家維護以父母為首的宗法制度和以君主為首的等級制度。在儒家思想的統治下,歷代的立法和司法活動,長期以來都是以“三綱”為核心的禮教規範為指導。儒家主張刑罰以道德為主,刑罰為輔。在其“德治”和“仁政”中,包含了稅收輕緩慷慨、刑罰寬大、殺人謹慎等內容,不僅有利於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而且有利於穩定社會秩序。它有合理的因素,並對後來的立法產生了良好的影響。而儒家以刑為主的道德原則,只有在人民鬥爭取得壹定成果的前提下,統治者才能采用,隨之而來的往往是敲詐勒索和嚴刑峻法。儒家重義輕利,孔丘說“君子義,小人利”。目的是防止剝削者相互競爭,特別是防止勞動人民為了捍衛自己的勞動收入或重新獲得勞動果實而與既得利益者對立。在封建社會後期,宋明理學作為正統儒家學派,吸收佛道思想,主張“存義滅人欲”,把“三綱”說成是“正義”,把人民爭取基本生存權利的鬥爭和違反“三綱”的統治者的言行說成是“人欲”,更加嚴重地壓制了人們的權利觀念,阻礙了法律思想的發展。而且重義輕利的思想根植於重農抑商的傳統,旨在維護封建自然經濟,不利於商品經濟和相應的“私法”的發展。特別是在封建社會後期,資本主義因素的增長和建立在商品經濟發展基礎上的法權觀念受到更嚴重的阻礙。
上述幾個方面在儒家正統法律思想中形成了以皇權為中心的有機整體,指導和支配著中國幾千年的封建立法。這在世界上所有的法律體系中都是獨壹無二的。由於中國古代社會(包括中世紀)始終以自然經濟為基礎,商品生產和交換不發達,受儒家道統束縛嚴重,不可能形成恩格斯當時所說的“壹個職業法律學者階層”。
基於上述情況,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舊中國,弱小的民族資產階級不可能領導中國人民取得舊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資產階級民主法制思想也從未占據過主導地位。這是中國法律思想的又壹重要歷史特征。
中國的法律思想雖然具有上述特征,但在人民生產鬥爭和階級鬥爭的推動下,仍然是符合人類社會總的發展趨勢而前進的。就連統治歷代的統治階級的法律思想也是按照這個規律演變的。中國古代的奴隸社會,隨著社會生產力的逐步提高,奴隸起義、中國(民間)暴動和新興地主階級勢力的興起,沖破了奴隸社會的神權和宗法思想的堤壩,導致了春秋戰國時期的百家爭鳴和禮法之爭。秦漢以後,封建經濟的發展和前朝的農民起義,促進了封建法制的壹些完善和壹些進步的法律思想觀點。特別是鴉片戰爭後,中國人民反帝反封建的鬥爭,不僅推翻了延續幾千年的帝制,而且還破了儒家正統的羅網,促進了資產階級法律思想的發展,為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傳播開辟了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