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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莊莉案看律師是否構成偽證罪

我不認識莊莉律師,也沒有看到或聽到他在龔剛模案中的所作所為或所說的話,但我認為,既然檢察院起訴書中指控的事實已經明確公開,我們就足以分析這個案件的性質。

經江北區檢察院審查查明:1。在擔任辯護人過程中,引誘、教唆龔編造公安機關對其刑訊逼供所作的供述,並向其宣讀其同案犯的供述,指使龔推卸罪責;2.為使龔編造的刑訊逼供供述被法庭采信,引誘多名證人作偽證,要求其出庭作證;3.指使另壹名辯護人吳家友向公安機關行賄,為龔被公安機關刑訊逼供作偽證。

我認為,我國刑法第306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的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改變對事實的證言或者作偽證的,構成“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因此,根據檢察機關的上述三項指控以及此前媒體披露的部分案件事實,莊莉律師確實難以構成本罪。

1.在引誘下,龔剛模被唆使編造虛假陳述。

首先,事實很難認定。是律師“誘導”還是“教唆”,只能通過龔的證言或者會見龔的錄音錄像來證明。現在龔的律師要求調取錄像的要求未被批準,但僅憑龔的指控,如何證明莊有誘導或教唆“眨眼”的行為?就算他真的眨了眼,會不會是龔自己的浪漫或者幻想?其次,即使被告人真的被誘導,也不構成本罪。被告與證人不同是常識,誘導被告翻供或作虛假陳述當然不同於誘導證人作偽證。事實上,辯護律師建議當事人承認或否認某壹事實,完全是應有的義務。如果這也構成犯罪,那麽就需要律師動員被告人認罪。這樣的律師還像辯護人嗎?如果被告人自己拒不認罪,法院認定他確實犯了罪,還有必要判另壹名被告人“偽證罪”嗎?至於看同案被告人的口供,不算犯罪。被告必須在法庭上對所有證據進行交叉質證。如果律師沒有提前向他宣讀證據,他如何在法庭上質證?第三,還提出了對進行傷情鑒定的申請,這進壹步表明他確實認為是被刑訊逼供的,並沒有故意指使龔捏造事實。否則,莊莉讓壹個沒有受傷的人做傷情鑒定豈不是很難?

二。論引誘多名證人作偽證

如果莊莉真的引誘多名證人作偽證,確實構成了“辯護人妨礙作證”的行為。但關鍵是他是什麽時候,什麽地方,怎麽勾引那些證人的?檢方沒有解釋。相反,據的辯護人律師說,在龔是否遭受刑訊逼供的問題上,沒有見過任何證人,因此不存在引誘證人的問題。據檢方稱,引誘證人作偽證,是為了讓法庭相信龔確實受到刑訊逼供,所以只把證人引誘到參與審判或照顧的警察那裏。根據目前披露的事實,我們還沒有看到莊莉引誘哪些警察去照顧或審問龔剛模。

3.關於指使我朋友的律師賄賂警察做偽證的事。

“賄賂”其實是壹種勾引的方式,叫利誘。如果真的在明知龔未被刑訊逼供的情況下,唆使吳家友賄賂警察作偽證,當然構成犯罪。但根據本案披露的事實,第壹,如果真的認為龔是被刑訊逼供的,不存在犯罪故意;第二,如果莊莉沒有明確指示我的家人賄賂哪個警察,就不算犯罪行為。充其量只能稱之為“意向表達”。如果壹個人在沒有指明對象的情況下大喊“我要殺人”,我們不能稱他為殺人犯。第三,這個吳家友律師壹方面把95萬放在自己的口袋裏,壹方面又公開發表“悔過書”或者“道歉書”。這個證詞可信度有多大?

四。對高子程無罪三分辯護的看法

據介紹,律師有意為做無罪辯護,原因有三:壹、沒有偽造證據、妨礙作證的主觀動機,其壹切行為只是為了替龔辯護;第二,據信莊莉偽造證據或阻撓作證與事實不符。從申請龔傷情鑒定的行為來看,說明不想偽造證據;第三,莊莉沒有違反正常的司法活動。現在龔剛模的案子還沒有開庭審理,所以遠遠沒有違反法庭的審判秩序。莊莉的行為沒有犯罪客體。我認為,可能是媒體對律師意見的總結不夠全面,也可能是高發表意見的時間不夠明確。這三個理由都比較單薄。首先,動機、犯罪動機、目的不是大多數犯罪的必要要件。壹個人“為人民殺人”的“高尚”動機,仍然構成犯罪。即使莊莉真的只是出於防衛目的,只要他確實偽造證據或者妨礙作證,他就不能否認自己的罪行。其次,是否存在違反正常司法秩序的行為,“律師偽證罪”是行為犯,不是結果犯。只要莊莉真的實施了偽造或者妨害,情節足夠嚴重,就構成犯罪,不需要最終造成某種後果。龔案不到庭,只能說明沒有造成後果,但犯罪對象和危害結果不是同壹個概念。再來說說行為。用莊莉的傷情鑒定申請書來說明他主觀上沒有故意偽造證據是可以的,但是要證明他客觀上是否實施了某些行為是不可能的。

所以,雖然對律師有所耳聞,也相信高律師的刑事辯護經驗,但就媒體報道的三個辯護理由而言,如果高律師真的要為的清白做有力辯護,還需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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