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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對內部交易的處罰

法律客觀性: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券交易應當遵守以下壹般規則。(1)證券交易的主體和客體必須合法。首先,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必須依法發行和交割。不得買賣非依法發行的證券。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采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其次,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等有價證券,依法限制轉讓期限的,在限定期限內不得買賣。《公司法》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5,438+0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等。為了防止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欺詐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立法限制內幕人員持有和交易股票。《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職期間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義持有或者買賣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已持有的股份必須依法轉讓。”《證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類股票。除前款規定外,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刊登後五日內,不得買賣該類股票。”《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股5%以上的股東,在買入後六個月內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賣出,或者賣出後六個月內又再次買入,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追繳其收益。但證券公司因承銷買入售後剩余股份而持股5%以上的,賣出該股份的期限不受6個月的限制。公司董事會不執行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在上述期限內不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董事會不執行第壹款規定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二)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和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所轉讓。中國的證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發行人發行的證券可以上市交易。即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交易,也可以不上市交易,即可以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3)合法交易證券包括現貨交易和期貨交易。《證券法》規定,證券交易應當以現貨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為證券期貨交易的發展留下了法律空間。目前,中國證監會正在籌備和推進證券期貨交易。《證券法》第四十條規定:“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這壹規定為公開集中競價交易以外的其他方式的證券交易的發展留下了空間。此外,修改後的《證券法》取消了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的規定,這也為下壹步此類交易留下了空間。(四)規範證券交易服務首先,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依法為客戶開立的賬戶保密。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機構不得向任何人提供客戶開戶資料,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次,證券交易的收費必須合理,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要公開。證券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統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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