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資產證券化業務,是指以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為基礎,通過結構化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作為還款支持和信用增級的業務活動。從事資產證券化的證券公司必須具備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必須由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設立並具備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基礎資產,是指符合法律法規、權屬清晰、能夠產生獨立、可預測的現金流量並可指定用途的產權或財產。基礎資產可以是單個產權或財產,也可以是多個產權或財產的組合。前款規定的產權或者財產應當以真實為基礎,交易對價應當公允,現金流量應當持續穩定。基礎資產可以是企業應收賬款、租賃債權、信貸資產、信托受益權等財產權利,基礎設施、商業財產等不動產財產或不動產受益權,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過設立特殊目的載體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前款所稱特殊目的載體,是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專門設立的專項資產支持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載體。
第五條因專項計劃資產的管理、運用、處置等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屬於專項計劃資產。專項規劃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和對第三人的債務,由專項規劃資產承擔。專項計劃資產獨立於原始所有人、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業務參與人的固有財產。原所有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業務參與人因依法解散、撤銷、破產而清算的,專項計劃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六條原權利人是指根據本規定和協議將其合法擁有的基礎資產轉讓給專項計劃以獲取資金的主體。管理人是指證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管理專項計劃,並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的利益履行其他法定和約定的職責。托管人是指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的利益,按照規定或協議保管與專項計劃相關的資產,並監督專項計劃運作的商業銀行或其他機構。
第七條管理人管理、運用、處分專項計劃資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原權利人、管理人、托管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及其他業務參與人固有財產所產生的債務相抵銷。管理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專項計劃資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八條專項計劃資產應當由具有相關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托管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托管機構管理。第九條原權利人不得侵占、損毀專項計劃資產,並履行下列義務:
(壹)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及相關協議轉讓基礎資產;
(二)配合並支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為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服務的機構履行職責。
(三)專項計劃法律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原權利人向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業務參與人提交的文件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原債權人應當保證基礎資產真實、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或欺詐轉讓等影響專項計劃成立的情形。
第十壹條業務運作可能對專項計劃和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原始所有人(以下簡稱特定原始所有人),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特定原所有者章程或者企事業單位內部規章文件的規定;
(二)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無重大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和法律風險;
(四)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約、虛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專項計劃存續期間,上述特定原所有者應當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為基礎資產的預期現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在發生可能損害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件時,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管理人。
第十二條管理人設立專項計劃、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除符合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的相關資格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完善的合規、風險控制和風險處理措施,能夠有效控制業務風險;
(2)最近1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按照本規定及所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指引》(以下簡稱《盡職調查指引》)對相關交易主體和基礎資產進行全面盡職調查,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出具專業意見;
(二)在專項計劃存續期間,督促原權利人和為專項計劃提供服務的相關機構履行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義務;
(三)辦理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
(4)按照約定及時將募集資金支付給原權利人;
(5)面向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利息管理專項計劃資產;
(六)建立相對封閉、獨立的基礎資產現金流歸集機制,有效防範專項計劃資產與其他資產混淆、被占用和挪用的風險;
(七)監督檢查特定原始權利人的持續經營和基礎資產的現金流量。如出現重大異常,管理人應采取必要措施維護專項計劃資產的安全;
(八)按照約定向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分配收益;
(九)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十)負責專項計劃的終止和清算;
(十壹)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本計劃說明書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募集資金不入賬或不從事任何其他形式的表外業務;
(二)超出計劃說明書約定的規模募集資金;
(三)侵占、挪用專項計劃資產;
(四)以專項計劃資產設定擔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負債。
(五)違反計劃說明書的規定,管理和運用專項計劃資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管理人應當對專項計劃單獨建賬,不同專項計劃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和賬簿記錄上應當相互獨立。
第十六條管理人應當針對專項計劃存續期間可能出現的重大風險,制定切實可行的風險控制措施和風險處置方案。當風險發生時,管理人應勤勉執行風險處置方案,最大限度地保護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利益。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管理人應當在計劃說明書中充分披露相關事項,說明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采取的風險防範措施:
(壹)管理人持有原所有者5%以上的股份或者出資;
(2)原所有者持有管理人5%以上的股份或者出資;
(3)近三年內管理人與原權利人之間存在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關系;
(四)管理者與原所有者之間有其他重大利益關系的。
第十八條管理人與原權利人存在第十七條所列情形的,或者管理人以自有資金、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其他客戶資產或者證券投資基金認購資產支持證券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可能的利益沖突。管理人以自有資金或者其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其他客戶資產、證券投資基金認購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上限,由其根據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確定。
第十九條專項計劃終止的,管理人應當按照計劃說明書的約定成立清算組,負責專項計劃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值、變現和分配。管理人應當在專項計劃清算之日起65,438+00個工作日內向托管人和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出具清算報告,將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資產管理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並抄報對管理人有管轄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管理人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審計意見。
第二十條專項計劃管理人變更的,應當充分說明原因,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並抄送變更前後對管理人有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管理人出現被取消資產管理業務資格、解散、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等無法繼續履行職責情形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在根據計劃手冊或者其他相關法律文件選擇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新管理人之前,指定臨時管理人。計劃書應對此做出明確說明。
第二十壹條終止職務的管理人員應當及時辦理檔案和職務的移交手續。在辦理交接手續前,管理人應當妥善保管專項計劃文件和資料,維護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管理人應當自完成轉讓手續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並抄送對雙方轉讓有管轄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二條托管人在辦理專項計劃托管業務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安全保管與專項計劃相關的資產;
(二)監督管理人專項計劃的運作,發現管理人的管理指令違反計劃說明書或者托管協議的,應當要求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應當拒絕執行並及時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管轄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三)出具資產托管報告。
(四)計劃書及相關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事項。第二十三條法律法規規定基礎資產轉讓應當辦理審批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法律法規不要求登記或者暫時不具備登記條件的,管理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基礎資產的安全。基礎資產為債權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
第二十四條基礎資產不附帶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或其他權利限制,但原所有人通過專項計劃相關安排將基礎資產轉讓給專項計劃時可以解除相關擔保負擔和其他權利限制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通過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購買新的同類基礎資產形成專項計劃資產的,專項計劃法律文件應當明確說明基礎資產的購買條件、購買規模、流動性風險和風險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基礎資產的規模和存續期應當與資產支持證券的規模和存續期相匹配。
第二十七條專項計劃貨幣收支活動應當通過專項計劃賬戶進行。
第二十八條資產支持證券是投資者享有專項計劃權益的證明,可以依法繼承、交易、轉讓或質押。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不得主張拆分專項計劃資產,不得要求專項計劃回購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享有以下權利:
(壹)分享特別計劃的收益;
(二)按照認購協議和計劃說明書的約定,參與專項計劃清算後剩余資產的分配;
(三)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獲取資產管理報告等專項計劃信息披露文件,查閱或者復制專項計劃相關資料;
(四)依法通過交易、轉讓、質押等方式處置資產支持證券。
(五)根據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則,通過回購進行融資;
(六)認購協議或計劃說明書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資產支持證券向合格投資者發行,發行對象不超過200人,單筆認購不低於人民幣65,438+0萬元的發行面值或等值份額。合格投資者應當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依法設立並接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相關金融機構主動管理的投資計劃不再穿透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的驗證,投資者人數合並計算。
第三十條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時,計劃說明書應當規定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會議的召開程序和規則,明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通過持有人會議行使權利的範圍、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壹條專項計劃可以通過內部或外部信用增級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同壹專項計劃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同種資產支持證券享有相同的權利,承擔相同的風險。
第三十二條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評級的,初始評級和跟蹤評級應當由取得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證券市場信用評級業務資格的信用評級機構進行。
第三十三條專項計劃管理人和資產支持證券銷售機構應當采取以下措施,確保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是在充分了解資產支持證券風險收益特征的基礎上做出的審慎決策:
(壹)了解投資者的財產和收入、風險承受能力和投資偏好,推薦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資產支持證券;
(二)向投資者充分披露專項計劃的基礎資產、現金流預測、對專項計劃的影響、交易合同的主要內容以及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收益特征,告知投資者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權利和義務;
(三)制定風險揭示書,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並確保投資者在接受投資者認購資金前已知曉風險揭示書的內容並簽署風險揭示書。
第三十四條專項計劃應當指定資產支持證券募集資金專用賬戶,用於接收和劃轉資產支持證券的認購資金。
第三十五條資產支持證券按照計劃說明書約定的條件發行,設立專項計劃。發行期末,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規模未達到計劃說明書約定的最低發行規模,或者專項計劃不符合計劃說明書約定的其他設立條件,專項計劃設立失敗。管理人應在發行期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返還認購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六條管理人應當自專項計劃成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設立情況報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並抄送對管理人有管轄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中國基金業協會應當制定備案規則,對備案實施自律管理。本規定第三十八條所列證券交易場所未按規定備案的,不得為其提供轉讓服務。
第三十七條中國基金業協會根據基礎資產的風險狀況,對證券化基礎資產範圍的負面清單進行管理,並可根據市場變化和實踐適時調整負面清單。第三十八條資產支持證券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私募產品機構間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櫃臺交易市場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上市轉讓。資產支持證券只在合格投資者範圍內轉讓。轉讓後,持有資產支持證券的合格投資者總數不得超過200人。初始上市交易單位對應的資產支持證券的面值或等值份額不低於人民幣65,438+0萬元。
第三十九條申請資產支持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轉讓,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或者其他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條件。證券交易所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應當制定上市轉讓規則,對資產支持證券的上市轉讓進行自律管理。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制定上市轉讓規則,對資產支持證券在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和證券公司櫃臺交易市場的上市轉讓進行自律管理。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國證券業協會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制定更加嚴格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標準。
第四十條證券公司等機構可以為資產支持證券的轉讓提供雙邊報價服務。第四十壹條管理人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本規定及所附《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指引》)履行信息披露和報送義務。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根據本規定和《信息披露指引》制定信息披露規則。
第四十二條管理人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履行披露義務,披露或者報送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四十三條管理人、托管人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向資產支持證券合格投資者披露上壹年度的資產管理報告和年度托管報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應及時向資產支持證券合格投資者披露專項計劃收益分配報告。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和年度托管報告由管理人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管轄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四十四條發生可能對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價值或價格產生實質性影響的重大事件時,管理人應當及時向資產支持證券合格投資者披露有關重大事件的信息,說明事件發生的原因、現狀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向證券交易所和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並抄報管理人管轄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四十五條管理人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證券交易場所或者網站向合格投資者披露信息。第四十六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資產證券化業務進行監督管理,並根據監管需要檢查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開展情況。違反本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依法需要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基金業協會等證券自律組織應當按照本規定及所附指引,對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過程中的盡職調查和風險控制進行自律管理。第四十八條資產支持證券的登記結算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辦理。
第四十九條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通過其他特殊目的載體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參照本規定執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期貨公司、證券金融公司、中國證監會監管的其他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參照本規定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
第五十壹條本規定及所附的信息披露和盡職調查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3 [1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