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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寫租房合同規避法律責任

1.乙方承租該房屋時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有違法使用該房屋,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2.房屋租賃期間,乙方應合法經營,不得從事任何非法經營或打架鬥毆;同時,乙方應註意防火防盜,確保人身和財產安全;甲方對此不負責。

3.如乙方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違法活動或其他違法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甲方有權終止與乙方簽訂的合同..

壹、租房免責條款怎麽寫?

作為房屋的出租人,可以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如果承租人在經營過程中發生打歐或其他違法行為,出租人不承擔任何責任。這樣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類似事件發生時,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例如,可以在合同中規定:

乙方承租該房屋時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有違法使用該房屋,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房屋租賃期間,乙方應合法經營,不得從事任何非法經營或打架鬥毆。同時,乙方應註意防火防盜,確保人身和財產安全;甲方對此不負責。

如乙方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違法活動或其他違法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甲方有權終止與乙方簽訂的合同..

甲乙雙方應遵守本合同。任何壹方違反本合同,應賠償守約方的損失,並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 *(大寫:人民幣* * *)。

二、房屋租賃合同註意事項

1,雙方情況

合同中應當載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地址等個人信息。

2、房屋的具體情況,房屋的具體位置,註明房屋的確切位置,如某路某房;住房面積;房屋裝修,簡述房屋墻面、門窗、地面、天花板、廚衛裝修;配備設施設備,簡要列出房屋內出租人為承租人準備的家具、家電、廚房設備、衛浴設備;房屋的產權和所有人,說明房屋是什麽樣的產權,所有人是誰,出租人與所有人的關系,是否受所有人委托出租房屋。

3.房屋用途主要說明以下兩點:房屋是否用於承租人自住、承租人家庭居住,或者是否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他人合住;住房是只能用來居住,還是可以做其他用途,比如辦公等。

4.租賃期間

由於承租人不想頻繁搬家,出租人也不想在短時間內找到新的承租人,雙方都需要壹段相對穩定的時間,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約定壹個期限。在此期間,如無特殊情況,出租人不得收回該房屋,承租人不得放棄該房屋另租他人房屋。期限過後,承租人將房屋返還出租人。如果承租人想繼續租用該房屋,應提前告知出租人。經協商,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繼續租賃該房屋。如果承租人想搬出,但沒有找到合適的新住所,

出租人應當適當延長租賃期限。

5.租金及支付方式房屋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租賃期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租金。租金的支付方式壹般有年、半年度、季度。如果壹次性支付較長時期的租金,可以和出租人討價還價,要求壹些優惠。但從承租人的經濟承受能力來看,按月或按季度付款造成的經濟負擔相對較小。

6.房屋修繕責任出租人是房屋的所有人或者是所有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責任。承租人在租賃前應仔細檢查房屋及其內部設施,以確保日後能正常使用。房屋或設施在正常使用過程中如有損壞,承租人應及時通知出租人請物業管理公司維修。但是,因承租人使用不當造成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維修或者賠償。出租人無力修繕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與其共同出資維修,由承租人承擔的維修費用可以沖抵應付租金或者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7.房屋情況發生變化時,承租人應愛護房屋及各種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改裝、擴建或增加。確需對房屋進行變更時,必須征得出租人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

8.關於轉租的約定有些承租人出租房屋不是為了自住,而是通過轉租獲得租金收入。因為這種轉租行為影響了出租人的利益,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轉租。如果允許轉租,雙方可以協商確定轉租收入的比例;不允許轉租,承租人擅自轉租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9.違約責任簽訂合同時,雙方都要思考可能出現的違約情況,並在合同中約定相應的處罰措施。比如,承租人未按時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讓其搬出;如果出租人未按約定提供家具,承租人可以與其協商降低租金。

10.租賃合同的變更和終止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認為有必要變更上述合同條款,如租賃期限、租金等。,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合同。承租人因工作變動需要與他人交換房屋的,應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房屋變更後,原租賃合同終止,出租人與新承租人簽訂新的租賃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中的壹方在合同期滿前要解除合同的,應提前通知對方,並按合同約定或協商給予對方壹定的補償。合同到期,自然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第五十三條本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壹)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

(壹)由於重大誤解;

(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

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當事人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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