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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是什麽?

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

(壹)涉外合同法律適用概述。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往往分屬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下同),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可能涉及多個國家。由於合同當事人所屬國家的法律和合同所涉及國家的法律往往不同,就產生了法律適用的問題,即適用中國法律還是外國法律、國際條約還是國際慣例。

與國內合同完全適用我國合同法及相關民事法律不同,涉外合同因其具有涉外因素,會涉及外國法律的適用。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涉外合同不受我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民事法律的調整。合同法作為統壹調整合同關系的基本法,同樣適用於涉外合同。但是,涉外合同並不像國內合同那樣理所當然地使用合同法和中國其他有關的民事法律,而是根據涉外合同當事人的選擇或根據有關規定來確定其適用。壹般來說,根據國際通行慣例,涉外(國際)合同適用什麽法律,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選擇(見下文)。涉外合同當事人選擇適用中國法律的,應當適用合同法等。相反,當事人不選擇適用我國法律的,應當適用外國法律,除非我國法律另有規定(如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只能適用我國法律)。

(二)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的適用國際條約,包括國際公約和其他國際條約。涉外合同適用國際條約的前提條件是:第壹,外國當事人選擇適用這些條約;第二,這些條約必須是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第三,條約有不同於我國合同法和其他民事法律的規定;第四,排除中國聲明保留的條款。截至目前,我國締結或參加的與涉外合同有關的國際公約主要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統壹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需要指出的是,在涉外合同中,中國在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簽訂雙邊或多邊涉外合同協議時,必須遵守這些協議的規定。

關於國際慣例的適用,壹般來說,當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選擇適用中國或者中國的法律,而我國法律沒有相應規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也沒有規定時,將適用有關的國際慣例。根據《民法通則》第one hundred and fifty條,國際慣例的適用不得違背我國社會的利益。如果這些國際慣例違背我們社會的公共利益,就不能適用。

(三)涉外合同爭議的法律適用涉外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時,需要適用有關法律解決爭議。從廣義上講,處理涉外合同糾紛適用的法律包括程序法和實體法:按照國際通行的慣例,涉外合同糾紛的處理程序應適用受理糾紛的國家的法律(如果在中國受理,適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應當分別適用受理案件的國家法律、外國法律、國際公約或者國際慣例,查明事實,確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由於受理案件的國家的法律只能適用於程序,涉外合同糾紛的法律適用通常僅指處理糾紛的實體的法律適用。根據《合同法》第127條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應分別以下幾種情況確定適用法律。

1.當事人選擇準據法是“意思自治”原則或契約自由原則的體現,也是國際上普遍采用的原則。其基本含義是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內容,在合同中約定適用法律的規定,並以此法作為處理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訂立合同時,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適用的國家法律;合同未約定準據法的,發生合同爭議時也可以選擇準據法;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或者在爭議發生後沒有選擇合同適用法律的,我國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受理案件後,應當允許當事人在開庭前選擇。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可以是中國法律、港澳臺法律(視同外國法律)、外國法律或國際條約。雙方已經選擇了適用於合同的法律。中國的有關機構(法院或仲裁機構)在處理合同糾紛時應以當事人選擇的法律為依據。但是,當事人在選擇處理涉外合同的法律時,必須滿足以下兩個基本條件:

(1)當事人的選擇不得違反中國法律對部分合同適用的特別規定。

(2)當事人的選擇必須經雙方同意並表示。也就是說,我國不允許壹方當事人選擇法律或者默示選擇法律。

(3)當事人選擇的外國法律不得違背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選擇的外國法律違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的,不適用,但適用我國相應的法律。

2.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當事人不選擇適用法律的,在處理涉外合同糾紛時,應當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是客觀標誌原則的壹種體現,基本上是指在當事人沒有選擇準據法的情況下,受理案件的機構將確定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作為解釋合同。處理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當事人沒有選擇準據法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下列涉外合同的準據法,通常是:

(1)壹般情況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適用合同訂立時賣方營業所所在國的法律。但是,如果合同是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協商訂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基於買方確定的條件和買方發出的標書訂立的,或者合同明確約定賣方必須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履行交付義務的,適用合同訂立時買方營業所所在地法律。

(2)銀行貸款或擔保合同適用貸款銀行或擔保所在地的法律。

(三)保險合同適用保險人營業所所在地法律。

(4)本合同適用承包商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五)技術轉讓合同適用受讓方營業所所在地法律。

(6)工程合同適用工程所在地法律。

(七)科技咨詢或者設計合同適用委托人營業所所在地法律。

(八)勞務合同適用勞務實施地法律。

(9)成套設備供貨合同適用設備安裝和運行地法律。

(10)代理合同適用代理人營業所所在地法律。

(11)房地產的租賃、出售或抵押,適用房地產所在地法律。

(12)動產租賃合同適用出租人營業地法律。

(13)倉儲合同和托管合同適用托管人營業所所在地法律。

需要指出的是,在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時,壹般應根據上述規定確定準據法,但合同與另壹國家或地區的法律關系明顯更密切(如合同在第三國簽訂或履行等。),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應以另壹國家或地區的法律作為處理合同糾紛的依據。

3.中國法律的強制適用對於涉及外商投資和資源開發的涉外合同,國際上壹般適用合同履行地國家的法律,即東道國的法律。我國法律也作了同樣的特別規定,即在中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資源合同,必須適用中國法律,而不能適用外國法律(包括港澳臺法律);如果此類合同的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則合同條款無效。也就是說,對於上述三種涉外合同,不允許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而只能適用中國的相關法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都可以應用。

此外,在確定適用的國家法律時,還應遵守以下要求:(1)如果適用的法律由營業所確定,如果當事人有壹個以上的營業所,則以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營業所為準。(2)當事人沒有營業所的,以其住所地或者居住地為準,即適用其住所地或者居住地的法律。

總之,在實踐中,我們在處理合同糾紛時,應根據上述規定區分具體情況,確定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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