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河南省中醫藥條例

河南省中醫藥條例

第壹條為了繼承和發揚中醫藥,保障中醫藥事業的發展,充分發揮中醫藥在社會衛生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運用中醫藥理論、技術和方法開展的醫療、預防、保健、康復、教育、科技等活動。第三條中醫藥是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中醫藥必須堅持中西醫並重的方針,依靠中醫藥人員,吸收和應用現代科學技術,繼承和發揚中醫藥的特色和優勢,為人民健康服務。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中醫藥工作的領導,貫徹保護、扶持和發展中醫藥的方針,將中醫藥事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對農村中醫藥工作的支持和指導制度,在農村推廣簡單實用的中醫藥新技術、新療法。第五條省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全省中醫藥工作。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中醫藥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中醫藥行業發展規劃、計劃和管理制度;

(三)負責各類中醫醫療機構的行政管理和業務指導;

(四)指導中醫藥科研機構建設,組織中醫藥科學研究、新藥研發和成果鑒定推廣;

(五)負責管理中醫藥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和學徒教育,指導中醫藥教育;

(六)組織中醫藥專業人員的培訓、考試、資格和職稱評定;

(七)法律、法規和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管理事項。

市(地)、縣(市)人民政府中醫藥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財政、人事、教育、科技、醫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中醫藥發展保障工作。第七條市(地)、縣(市)應當根據區域衛生規劃的要求設置中醫醫院。

縣級以上綜合醫院應當設立中醫科(藥)科室和壹定數量的中醫床位。

鄉鎮衛生院應根據需要設立中醫科(室)。鄉村醫生應當掌握壹定的中醫診療知識和技術。

鼓勵建設中醫特色醫療機構。第八條設立中醫醫療機構,由縣級以上中醫藥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國家及本省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和執業登記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設立中醫醫療機構或者開展中醫醫療服務活動。

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中醫醫療機構不得撤銷或合並,不得改變其名稱、性質和服務範圍。第九條具備下列條件之壹,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可以從事中醫臨床技術工作:

(壹)具有國家認可的中醫、中藥、針灸、骨傷、推拿專業資格;

(二)取得中醫(藥)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三)經國家或者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事中醫臨床技術工作資格證書;

(四)經市(地)以上中醫藥管理部門確認的社會名醫。第十條省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中醫藥教育規劃,發展中醫藥教育,建立健全高等、中等中醫藥教育體系,加強成人教育和繼續教育,培養中醫藥學科帶頭人和中青年技術骨幹。第十壹條在社會上開辦非學歷教育的中醫學校、班,應當經市(地)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報省中醫藥管理部門同意後,報有關部門審批。第十二條支持具有較高學術水平、技術水平和豐富經驗的中醫藥人員開展師徒教育。鼓勵中醫專家著書立說,帶徒弟授課。

學徒教育管理辦法由省中醫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十三條加強中醫藥基礎理論和中醫藥應用技術研究。鼓勵和支持中醫藥科技人員應用現代科學技術開展中醫藥研究,整合中西醫,開發和推廣新技術、新成果,提高中醫藥診療技術和學術水平。第十四條設立中醫藥科研機構應經縣級以上中醫藥管理部門同意,並報有關部門審批。第十五條各類醫療機構設置的中藥制劑室和中藥制劑的品種、劑型,應當報縣級以上中醫藥管理部門備案。

醫療機構使用的中藥飲片和中成藥必須符合國家或者省制定的生產加工規範和質量標準。第十六條鼓勵和支持醫療、教學、科研機構進行中藥劑型改革,使中藥劑型簡便、高效、多樣化,滿足人民群眾的需求。第十七條加強中醫藥文獻的保護、開發和利用,鼓勵捐贈有價值的中醫藥文獻、秘方和專項技術。

註重中醫藥特色產品和技術的保密,依法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中醫藥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 上一篇:重慶市璧山區第四季度中小學教師招聘公告2015
  • 下一篇:2020年集團公司財務部總結了5條。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