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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保護和管理,維護我市歷史文化名城的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壹百年以上的樹木。

本條例所稱名木,是指珍貴、稀有樹種和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和重要科學研究價值的樹木。

本條例所稱古樹後續資源,是指樹齡8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樹木。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及其後續資源的保護和管理。第四條市、區園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保護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並協調處理養護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政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第五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古樹名木及其後續資源保護的科學研究,推廣應用科研成果,宣傳普及保護知識,提高保護管理水平。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及其後續資源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損害古樹、名木及其後續資源的行為。第七條在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本市按照下列規定對古樹、名木及其後續資源實行分類保護:

(壹)樹齡三百年以上的古樹,或者特別珍貴、稀有,具有重要歷史價值、紀念意義和重要科學研究價值的名木,為壹級保護;

(二)樹齡壹百年以上不滿三百年的古樹名木為二級保護;

(三)古樹後續資源實行三級保護。第九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古樹名木及其後續資源進行調查,並按照下列規定進行鑒定確認:

(壹)壹級保護的古樹名木,由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鑒定,按程序報省人民政府確認後,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二)二級保護古樹名木,由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鑒定,由市人民政府確認並公布;

(三)古樹後續資源由區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確認並公布。

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鑒定程序由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十條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確認的古樹名木及其後續資源建立檔案,設立標誌,標明樹號、名稱、學名、樹齡、保護等級、養護責任單位和個人等內容。第十壹條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樹冠垂直投影不少於五米的標準,劃定古樹名木及其後續資源的保護範圍。

對生長在社區內的古樹,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其實際情況,參照前款規定劃定保護範圍。第十二條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實行養護管理責任制,並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責任人:

(壹)城市公共綠地和道路綠地內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專業綠化養護單位養護管理;

(二)林區內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由森林經營單位維護管理;

(三)鐵路、公路、水庫、河道、堤防等部門負責古樹、名木及其後續資源的養護管理;

(四)風景名勝區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由風景名勝區管理部門維護管理;

(五)各單位管理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由該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六)已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內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負責養護管理;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社區管理機構負責維護管理;

(七)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由個人負責養護和管理。

建設項目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在施工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養護和管理。第十三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養護責任人簽訂養護管理責任書,明確養護要求和責任。

變更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養護責任人的,應當到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養護責任轉移手續。第十四條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古樹名木及其後續資源分類保護的需要,制定養護技術標準,並免費對養護責任人進行必要的養護知識培訓和技術指導。

養護責任人應當按照養護技術標準進行養護,保障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正常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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