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證券公司主營業務的種類和內容

證券公司主營業務的種類和內容

我國證券公司的經營範圍包括: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和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咨詢、證券承銷和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及其他證券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證券公司可以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等業務。

(壹)證券經紀業務

證券經紀業務,又稱“代理交易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客戶委托,代為買賣證券的業務。證券經紀業務中,證券公司只收取壹定比例的傭金作為業務收入。證券經紀業務分為場外證券交易業務和通過證券交易所進行的證券交易業務。目前,我國證券公司主要通過證券交易所從事經紀業務。證券公司的場外代理業務主要是代理股份轉讓系統交易的證券的代理業務。

(二)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是指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及其顧問為證券投資者或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等服務的活動。直接或間接付費的咨詢服務。

(三)與證券交易和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咨詢業務。

財務咨詢業務是指與證券交易和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咨詢、建議和策劃業務。具體包括:為企業申請證券發行上市提供重組、資產重組、前期輔導等咨詢服務;為上市公司重大投資、並購、關聯交易等業務提供咨詢服務;為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及相關資產重組、債務重組提供咨詢服務;為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結構、設計高管股票期權、員工持股計劃、投資者關系管理等提供咨詢服務。為上市公司再融資、資產重組、債務重組等資本運作提供融資策劃、方案設計、路演推廣等方面的咨詢服務;為上市公司債務重組、資產重組及相關股權重組中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業務形式提供咨詢服務。

(四)證券承銷和保薦業務

證券承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理證券發行人發行證券的行為。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與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

(五)證券自營業務

證券自營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以自有資金或者依法募集的資金,買賣股票、債券、權證、證券投資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以獲取收益的行為。證券自營活動有利於活躍證券市場,保持交易的連續性。但自營活動中應防止市場操縱、內幕交易等不當行為。由於證券市場高收益、高風險的特點,許多國家都制定了法律法規對證券經營機構的自營業務進行嚴格管理。

(六)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與投資者簽訂的資產管理合同,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和限制,為投資者提供證券等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以實現資產收益最大化的行為。

(七)融資融券業務

融資融券是指向客戶出借資金用於買入上市證券或者出借上市證券用於賣出,並收取抵押品的業務活動。

(八)證券公司介紹(IB)業務。

IB(IntroducingBroker)是指機構或個人接受傭金商戶的委托,向傭金商戶介紹客戶,並收取壹定傭金的業務模式。證券公司中介介紹(IB)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傭金商的委托,向傭金商介紹客戶參與期貨交易並提供其他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根據我國現行相關制度,證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戶買賣期貨,但可以從事期貨交易的中介業務。

1.證券公司中間業務資格條件

申請IB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日前六個月的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準。

(二)已按要求建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三)全資或者控股期貨公司,或者與期貨公司受同壹機構控制,且期貨公司具有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會員資格,申請日之前兩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準。

(4)配備必要的業務人員,公司總部至少有5名業務人員,營業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開展IB業務。

(五)已按要求建立和完善與中間業務相關的業務規則、內部控制、風險隔離和合規檢查制度。

(六)具有滿足業務需要的技術系統。

(七)中國證監會根據市場發展和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公司申請開展中間業務,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介紹業務資格申請書》中規定的申請材料。

2.證券公司中間業務的業務範圍

證券公司接受期貨公司委托從事IB業務,應當提供下列服務:

(1)協助開戶。

(二)提供期貨市場信息和交易設施。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服務。

證券公司不得為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者交割,不得為期貨公司和客戶收付期貨保證金,不得利用證券資金賬戶為客戶存取和劃轉期貨保證金。

3.證券公司中間業務業務規則

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同壹機構全資或控股的期貨公司委托從事IB業務,不能接受其他期貨公司委托從事IB業務。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合規、審慎經營的原則,制定並有效執行中間業務規則、內部控制、合規檢查等制度,確保有效防範和隔離中間業務和其他業務的風險。期貨公司和證券公司應當建立IB業務對接規則,明確開戶、市場和交易系統安裝維護、客戶投訴接待和處理等方面的合作程序和規則。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應當獨立經營,財務、人員、營業場所分開。

  • 上一篇:浙江高級經濟師計算機免試條件是什麽?
  • 下一篇:執法部門有哪些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