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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90年代美國的證券立法

美國自1933年頒布《證券法》和1934年頒布《證券交易法》以來,證券市場的法制建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20世紀90年代以後,隨著美國證券市場的進壹步擴大,美國證券立法進入了壹個新的階段,制定了許多新的法律規範。

壹、《1990證券實施補充及股改法》

1990年,國會通過立法,對違反聯邦證券法的行為建立新的司法和行政補充制裁。並授權證監會擁有新的管理和執法權力,以管理垃圾股市場。

對於違反《聯邦證券法》的行為,該法授權證券委員會發布“停止和終止令”,發布行政訴訟,對被管理實體和相關人員實施民事處罰。該法還授權聯邦法院對違反聯邦證券法的行為進行民事處罰,並有權對公司董事和員工的欺詐行為進行處罰。

股改條款的目的是加強證監會的權力,加強對長期涉嫌欺詐的垃圾股市的管理。通常,垃圾股是低價證券,價格不會超過每股5美元,在場外市場交易。這部法律增加了證券委員會的制裁權力,可以制定市場管理規則。

二。1990信托契約改革法

1990年,國會通過了1990信托契約改革法案,旨在改革和更新1939的立法。在50年中間,信托契約市場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例如債務合同的擔保,這在1939的法律中極為簡單。隨著證券交易市場的發展,出現了許多新的信托契約和新的信托契約發行方式。

國會通過立法授權證監會進壹步加強國際證券法執法協調,簡化1939《信托契約法》以適應現代要求;縮小關於向股東提供信息的法律要求的立法之間的差距。在國際證券執法領域,立法授權證券委員會對外國證券管理部門提供的證據保密,否則根據美國證券法的要求,證據應當公開。如果壹個聲譽良好的外國證券管理部門決定並向證監會解釋披露證據違反了該國證券法的要求,則可以不披露該證據。立法明確規定,證券委員會可以制定規則,向外國證券管理官員提供內部信息。

改革法律的目的是使《信托契據法》適應新時代的需要,同時便於管理部門操作和實施。在改革法通過之前,根據普通法中的契約關系,相關契約協議被規定為民事合同。

新《改革法》將原來的強制性合同條款改為信托契約必須統壹規定的任何法律條款。原來的條款只是合同條款,現在的信托契約協議中的條款是上個世紀的法律條款。這可以大大簡化證券交易委員會工作人員對信托契約合同條款的確定。所有合格的信托契約都會把相關的法律條款放在信托契約上。

另壹個變化是,法律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對任何符合公共利益、有利於保護投資者的人,就任何登記、信息披露、信托契約的發行或交易,給予全部或部分豁免。

鑒於證券市場的國際化,改革法賦予證券交易委員會批準外國受托人作為獨立受托人在美國開展業務的權利。外國受托人只要符合美國法律對獨立受托人的相關要求和規定,就可以向證券交易委員會申請獨立審批。

三。1990市場改革法

1987 10 10月19日,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道瓊斯指數下跌508點,1989 13日下跌190點,還有股指的大起大落,反復無常。

1990《市場改革法》從以下幾個方面規定了證券市場的改革:增加證券交易委員會處理緊急情況的能力,建立大額交易的報告和記錄制度,簡化清算和交割程序。

1990的市場改革法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通過行政命令停止個別證券交易10個工作日。在緊急情況下,證券交易委員會可以不經過《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直接通過命令采取臨時緊急措施。

1990的《市場改革法》規定建立大額交易的報告和記錄制度,以便證券交易委員會更有效地監管證券市場。《證券市場改革法》在《證券交易法》中增加了第13條,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要求證券公司提供大額交易明細的專項報告。

1990市場改革法要求所有註冊證券交易商、經紀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供他們持有股份的公司的財務報告。

1990的市場改革法要求證券交易委員會簡化證券交易的清算和交割程序。1987 10 19美國證券交易所市場大動蕩之後,研究表明,傳統觀點區分的股票市場、指數市場和期權市場,實際上是壹個統壹的市場,在這個市場中,它們相互聯系,相互作用。證券交易與清算交割的關系也是如此。它們是證券交易市場不可分割的壹部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其報告中指出,在壹個分化的市場中,投資者將資金從壹個有利可圖的市場中撤出,轉移到另壹個市場進行存款。新的立法反映出美國立法者正試圖建立壹個協調和連接良好的交易、清算和交割系統,以便壹個市場的資金可以通過網絡直接轉移到主導壹個市場的交易中。

市場改革法要求美國財政部長、美聯儲董事會主席和證券交易委員會主席從1991到1995,每年3月31,向國會提交壹份保護證券市場的報告。報告重點關註:壹是美國在建立統壹高效的金融市場方面所做的努力,二是突發事件的出現。第三,致力於國內和國際資本市場的穩定、高效和可持續發展。

四、“1990證券實施救濟法案和垃圾股改革法案”

美國國會頒布的“1990證券實施救濟法案和垃圾股改革法案”的主要目的是對違反證券法的行為進行經濟處罰。在這部法律頒布之前,證券交易委員會只能通過民事訴訟追究個人違法者的法律責任。除了調整內幕交易的專門法律法規外,證券交易委員會往往很難處理其他非法行為,要麽過於輕微而不太有力,要麽過於挑剔而取消某些證券的上市資格。

1.行政處罰制度

根據1990《證券執行救濟法案》和《垃圾股改革法案》的規定,證券交易委員會有權以罰款的方式懲罰違法者。1990的《證券強制執行救濟法案》和《垃圾股改革法案》賦予了證券交易委員會更多的處罰手段,便於其根據不同的情況,以不同的方式對違法者進行制裁。

2.司法懲罰制度

1990《證券強制執行救濟法案》和《垃圾股改革法案》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對違反聯邦證券法的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對違法者進行經濟處罰。違反者是否應受處罰,罰款多少,由法院根據事實和情節決定。

3.行政程序中的民事救濟

1990的《證券實施救濟法》和《垃圾股改革法》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在行政程序中對違反聯邦證券法的人進行經濟處罰,或對違反聯邦證券法的人進行處罰,或在依法應披露的報告或說明中故意作虛假陳述或誤導。如果在調查取證記錄後發現違法行為,證券交易委員會將向違法者發出通知,並舉行聽證會。如果證券交易委員會認為確實存在違法行為,並且實施經濟處罰符合公共利益,可以對違法者進行處罰。

4.行政訴訟制度

與其他行政決定壹樣,如果被告不服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經濟處罰決定,可以向被告所在地的美國聯邦法院巡回上訴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哥倫比亞的巡回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美國法律體系中,與公司管理事務相關的法律規範屬於地方立法的範疇。這部聯邦法律並不是要幹預地方立法權,而是從證券交易的角度采取壹定的法律措施,保護行為明顯不能再擔任公職的公司主要負責人職位上的投資者的利益。因此,1990的《證券實施救濟法》和《垃圾股改革法》授權聯邦法院在公司因違反1933的《證券法》或1934的《證券交易法》中的反欺詐條款而必須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報告時,停止或暫時中止明顯不適合擔任公司負責人或監事的行為。

同時,1990的《證券實施救濟法案》和《垃圾股改革法案》也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立即采取行動,通過行政程序對持續侵害投資者利益的負責人暫時或永久暫停公司職務。因為這個停止客戶公司職務的決定,在操作上涉及到很多具體復雜的問題。因此,證券交易委員會只對證券交易商、投資顧問和其他受其限制的人行使這壹權力。

作為壹種行政救濟措施,終止職務可以防止被暫停職務的人員繼續違法侵害其他投資者的利益。在美國所有原有的聯邦金融管理機構中,只有證券交易委員會沒有這種權力直接做出停止其職責的決定。現在實施這壹規定,證券交易委員會可以直接對違規者做出行政裁定,停止其職務,而不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發布禁令。國會通過立法,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通過在其管轄範圍內做出類似法院禁令的行政裁決,對各種違反聯邦證券法的行為進行及時制裁。除了適用範圍廣之外,證券交易委員會獲得的“停止職務”的權力比證券交易法第15 (c)節規定的行政程序更有效。這是因為,第壹,違反證券交易委員會停止職務的裁決會導致民事處罰,以及對違反者強制禁入的結果。第二,法律還授權對違法者進行審計,沒收非法所得及相關利息,並伴有長期停職的裁決。

動詞 (verb的縮寫)加強國際證券合作法

《加強國際證券合作法》的目的是促進和加強證券法實施方面的國際合作,加強證券交易委員會在美國境外實施證券違法行為,要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調查期間有能力進行海外取證。

《加強國際證券合作法案》對美國聯邦證券法進行了如下修訂:

首先,根據《信息自由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相關規定,從外國收到的秘密文件必須公開的要求得到豁免。

二是明確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制定相關規則,出於執行的需要,可以向本國或外國執行官員提供非公開文件的信息。

三是授權證監會及其他相關證券自律組織,對因在境外違反某些證券法律法規而被外國法院判刑或被外國證券管理機關處罰的部分證券從業人員進行限制或取消資格。授權證券管理機構在審理後取消嚴重違反證券法的會員的會員資格。

第四,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接受協助外國政府機構調查過程中產生的費用。

不及物動詞股東溝通改善法

《股東溝通改善法案》的頒布是為了改善股東參與公司決策的機會。《改善股東溝通法》要求公司直接向股東本人發送相關信息和通知。

在美國,很多股東往往委托銀行或證券公司代為管理股票,使這些股票的名稱記載在公司的登記簿上,由銀行或證券公司代表股東直接行使股東權利。所以公司發通知的時候,往往會直接發給銀行或者證券公司。

1985年,美國國會通過壹項法律,指示證券交易委員會制定實施細則,要求公司直接向要求銀行或證券公司代為管理股票的股東發送相關材料和信息。但是,1985的立法並未包括同壹基金的股東。所以這樣的法律可以說是國會和證券交易委員會在股東和公司的信息溝通上的進壹步努力。

根據以前的立法,只要求銀行和證券公司影響代其管理證券的股東提交相關管理報告,但對投資公司沒有提出這種要求。美國目前約有3000萬人持有投資公司的股份,其中約10%的股東將其股份委托給銀行或證券公司管理,因此相當壹部分人無法直接得到公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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