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十五條學校應當建立未成年學生保護制度,完善學生行為規範,培養未成年學生遵紀守法的良好行為習慣。
第二十七條學校、幼兒園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學校應當關心和愛護未成年學生,不得因家庭、身體、心理和學習能力等原因歧視學生。對家庭困難、身心殘疾的學生要給予照顧;對行為異常、學習有困難的學生,要耐心幫助。
第三十條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開展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咨詢、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第三十五條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完善安全設施,配備保安人員,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間和在園期間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三十九條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淩防治制度,對教職工和學生開展學生欺淩防治教育培訓。學校應當立即停止欺淩學生的行為,並通知欺淩和被欺淩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淩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給予及時的心理咨詢、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對於實施欺淩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淩的性質和程度加強管教。對於嚴重欺淩行為,學校不得隱瞞,但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四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
(壹)曠工、夜不歸宿的;
(二)攜帶管制刀具的;
(三)打架鬥毆、侮辱他人的;
(四)強行索取他人財物的;
(五)盜竊或者故意毀壞財物的;
(六)參與賭博或變相賭博的;
(七)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制品和讀物;
(八)進入法律、法規規定的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
(九)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
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措施
第十四條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責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加害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學生發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學生,並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采取緊急救援等方式給予幫助。
第二十八條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學生的行為侵犯學校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賠償。
第三十五條違反學校紀律,對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相應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