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培養社會主義法律意識
(壹)法律意識的基本概念
法律意識作為社會意識的壹種特殊形式,是指在壹定歷史條件下,人們對現有法律和法律現象的感知、理解、心理體驗和價值評價。它包括人們對法律的本質和作用的看法,對現行法律的要求和態度,對法律適用的評價,對各種法律行為的理解,對自身權利和義務的認識等。它是法律觀點和法律概念的統稱。
1,法律意識是人們對法律的主觀反映。
法律意識是人們對法律的心理、情感、知識和看法的總和,是壹種社會意識,包括法律感性認識和法律理性認識。所謂法律感性認識,是指人們對法律的心理、態度和情感,如法律信仰、厭惡訴訟等,屬於法律意識的低層次,而理性認識是指人們對法律認識的高級形式,是人們關於法律的理論和知識的總和,往往可以通過自覺的、系統的學習而形成。
從意識主體來看,可以分為個體法律意識、群體法律意識和社會法律意識。個人法律意識是指特定的個人或組織對法律的觀點、態度和思想。群體法律意識是指由個體聯系起來的社會集合體,如家庭、政黨、社會團體、階級、民族對法律的看法、態度、心理、知識等。它不是某壹群體中個體法律意識的簡單總和,而是組成該群體的所有個體法律意識的同壹部分。社會法律意識是指社會整體的法律意識,是個體和群體法律意識相互聯系、沖突和協調的產物,反映了壹個國家和社會的整體法律意識,並構成這種社會意識的重要組成部分。
從意識的本質屬性來看,可以分為顯性法律意識和非顯性法律意識。前者是指在壹個社會中具有支配地位,並構成與該社會的經濟基礎相適應的法律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的意識,在社會意識中占據主導地位。例如,在君主政體下,特權觀念、不平等等級觀念和人治思想是占主導地位的法律意識,而在現代社會,法律至上和平等自由觀念是占主導地位的法律意識。非主流法律意識是指不反映當時社會經濟基礎的要求和統治者的意誌,只反映統治集團內部少數人的意誌或非統治集團的意誌的法律意識。
從法律職業的角度來看,可以分為職業法律意識和非職業法律意識。職業法律意識是指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研究和教學人員在內的法律職業的職業法律意識,屬於法律理性認識的範疇,由法律職業的理論知識、經驗和技能構成。法律職業者的法律意識直接決定了壹個國家的司法水平和立法質量。非職業法律意識是指不從事法律職業的公眾的法律意識。雖然也包含法律理性認識的成分,但法律感性認識是占主導地位的。
2、社會主義法律意識的基本內容
中國社會主義法律意識是與中國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文化發展相適應的壹種先進的法律意識。其基本內容主要包括:
(1)法治觀念。法治既是治國方略,也是治國理念或觀點。從某種意義上說,在整個法律上層建築中,公眾的法治意識和觀點更為根本和根本。我國已經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方略。要實現這壹方略,首先要提高人們的法治意識。中國是壹個有著幾千年人治傳統的國家,人治意識在過去壹直是社會的主流意識。“法律虛無主義”和“法律工具主義”的傳統法律文化深深影響了普通大眾的法律意識。隨著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加快,人們的法治意識必將日益增強。只有這樣,才能適應政治文明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2)權利的概念。中國是壹個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國家,人民的利益是法律的最高目標。因此,權利意識應該成為主流法律意識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和自由,是以憲法為核心的整個法律體系的根本出發點和最終歸宿。壹切國家機關的行為,壹切法律的根本價值在於保障人權,實現權利救濟。因此,應摒棄傳統的只強調義務否定或忽視權利的法律意識,通過培養社會主體的權利意識來提高人們充分運用法律和認真遵守法律的積極性。市場經濟是社會主義經濟的基本運行方式,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是法制建設的壹項基本任務。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法治應充分反映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法律意識應與市場經濟的脈搏牢牢契合。因為市場經濟以契約自由為實現形式,壹切市場經濟關系都可以表現為契約法律關系,所以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契約精神應該成為社會法律意識的必要組成部分。這種精神包括公平交易的意識、誠實信用、自覺自治的自由觀念和公平競爭的觀念。
(3)尊重法律的意識。崇尚法律、信仰法律、擁護法律、切實維護法律尊嚴是社會主義法律意識的重要內容。法律權威至上是法治國家區別於人治社會的根本標誌。在傳統人治觀念下,權力至上,皇帝至上,個人崇拜和迷信被大力宣揚。法律已經成為專制集權和等級特權的代名詞。對於普通大眾來說,法律只是壹種令人生畏的強制工具和壓制性手段。由此,人們形成了壹種畏法、厭訴、抗法的法律心理。在現代法治國家條件下,我們必須徹底消除這些落後的法律意識,形成知法、守法、守法和自覺維護法律尊嚴的法律意識,形成依法辦事、法律至上的良好習慣。
此外,社會主義法律意識還包括平等、效率、民主和自由的理念。
3、我國社會主義法律意識的作用。
(1)社會主義法律意識是社會主義法律產生、完善和發展的思想基礎。社會主義法律的創造是壹個從主觀到客觀,再從客觀到主觀的復雜過程。它需要發揮廣大人民群眾的智慧,集中他們的意見和建議,更需要法律專業人士進行創造性的思維活動。只有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提高法律意識水平,社會主體才能關心立法,積極提出立法建議,反復研究討論立法問題,為法律的創制奠定基礎。如果我們缺乏法律意識,輕視或忽視法律的社會功能,或者重視法律,但不知道如何運用法律,那麽就不可能搞好立法,甚至阻礙立法活動的正常進行。法律意識水平是衡量法律創造水平的重要標誌,也是制約立法規模和質量的主觀因素。再者,任何立法都不可能壹勞永逸。隨著客觀條件的變化,需要不斷地修改、廢止和創造新的法律,從而完善法律。法律的完善和法律的形成壹樣,離不開法律意識的提高。只有不斷提高法律意識水平,使人們更加認識到法律的重要性,加深對法律理論的認識,才能及時發現法律的漏洞和問題,及時廢止、修改和完善法律。
(2)社會主義法律意識是正確實施法律的精神力量。法律的實施要求國家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具有較高的法律意識,不僅要正確理解法律規範的含義,形成嚴格依法辦事的職業習慣,還要有豐富的法律理論知識和紮實的理論基礎。如果沒有高度的法律意識,就不可能準確理解法律、科學適用法律、自覺維護法律尊嚴。因此,對於執法司法人員來說,既要努力提高政治道德素質,秉公執法,不畏強權,不循私情,又要不斷提高法律職業素質,掌握法律文書和法學理論,提高職業法律意識。
(3)社會主義法律意識是全體公民和壹切組織自覺守法的根本保證。遵守法律離不開法律的強制措施,但也離不開人們的自覺服從。守法是法律實施的重要內容,它不僅要求人們被動守法,而且強調主動依法辦事。因此,提高法律意識有助於培養主體遵守法律的自覺信仰。因此,我們應該消除對法律的否定和矛盾態度,克服法律虛無主義。消除對法律的懷疑,培養人們理解和認同法律的堅定觀念。只有這樣,人們才能具備足夠的法律知識,理解法律的內容,正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形成守法的社會氛圍。
(二)法律意識形成和發展的條件
法律意識有壹個由低到高的發展過程,具體體現為三個層次。第壹個層次是工具意識,表現為知道如何找到遇到問題的方法;第二個層次是實踐意識,表現為自覺依法辦事;第三個層次是價值意識,表現為對法律的信仰。這三個層次既表現出由低到高的演化特征,又具有相對獨立性。在壹個高度法治的社會,法律不僅是人們可用的工具,也是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壹部分。可以肯定的是,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下,公民的法律意識從壹開始就處於比較高的水平。在我國這樣壹個缺乏法治傳統、主要依靠政府推進法治的社會,公民法律意識的成長呈現出明顯的階段性和層次性。公民只有意識到法律給自己帶來了實實在在的便利和利益,才會自覺依法辦事,最終樹立對法律的信仰。當然,法律意識同其他社會意識壹樣,是各種社會因素的結果,其中最關鍵的有:
1,政治體制的基本構建
壹個國家的政權是否建立在法治基礎上,對公民法律意識的形成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所謂法治,就實質而言,可以理解為民主、自由、平等、秩序;從形式上來說,可以定義為法律的公平性、普遍性、明確性、穩定性和壹致性。從壹定意義上說,法治的實現過程主要是指民主憲政的實現過程。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前提,健全的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基本保障。壹個民主高度發達、法制完善的社會,也必然是壹個公民法律意識相對健全的社會。相反,在壹個獨裁或專制的國家,法律只是統治者可用的工具。從壹開始,它就把人作為被管理和控制的對象。在這種體制下,法律的異化在於社會的強制力,人民要麽成為順民,要麽成為暴民,沒有第三種選擇,法律意識就無從培養。
2.公民社會的發展。
所謂市民社會,是指經濟社會活動的公共領域,介於公民與國家之間,由公民自願參與,以自治為基礎。它體現在由許多獨立於政府的不同社會團體組成的共同體中。市民社會是基於獨立人格原則的社會。結社自由是公民社會的基礎。公民通過自願參加各種協會活動成為各種團體和組織的成員。公民社會是公民法律意識成長的溫床。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公民社會有利於培養公民的民主和自治意識。市民社會作為壹個相對獨立於政治國家的市民社會,是壹個在生成、組織和運行方面具有自組織能力的系統,主要以民間的形式進行。它主要是由內部自發產生的秩序來維持的,不需要從外部建立國家強制。它的突出特點是自發性和自願性,不受政治集團的幹涉。政府不能隨意幹預和幹涉公民社會的內部事務。此外,民間社會的組織原則必須以民主為基礎。在這裏,每個公民都可以在法律範圍內自由討論社會或政治事務,任何人都不能壓制。
第二,公民社會是制衡國家權力的重要力量。通過對國家權力的有效監督,公民社會抵制權力的非法行使,使政府避免成為專制政權,社會避免政府控制。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公民社會對於維護公民權利和自由的概念非常重要,它是公民權利和自由的保護屏障。如果沒有開放的空間讓公眾自由討論社會或政治事務,就意味著社會已經被政府控制,社會沒有民主和自由。
第三,公民社會有利於培養公民的參與感和對國家的歸屬感。公民社會建立了公民與政治國家之間的對話渠道,建立了穩定的秩序。公民的要求和意見在公民社會中積累和成長,並通過公民社會特有的各種組織向政治國家表達。政治國家也通過公民社會來引導公民的行為。公民社會孕育了公民與政治國家對話的基本形式,即法律,法律進壹步確認了公民與政治國家關系的基本結構。秩序是法律的實證主義。在馬克思看來,法律應當由國家制定或批準,並由國家強制力實施的事實只屬於“外在必然性”的關系,而法律的“內在目的”才是決定性因素,不是國家,而是市民社會。因此,可以說,市民社會不僅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礎,也是法治原則和規範的來源。公民與政治國家之間的“沖突”和“糾葛”在公民社會中消解了,公民也在這個過程中培養了對國家的忠誠感和責任感。
3.國家立法、司法和行政的制度取向。
立法、司法和行政制度作為國家制度安排的主要組成部分,其自身的設計和定位不僅直接影響整個制度能否真正實現自身的目標,而且直接影響人們法律意識的形成和成長。
第壹,立法的程序設計能否真正體現法治國家的要求,實現民主與科學的有機統壹,是現行法律能否獲得公眾認同的關鍵。所謂立法民主,不僅指制定法律的機關是由人民選舉產生的代表機構,還指立法過程民主、公開。只有這樣,人們才能在實際意義上參與立法過程,並使法律為他們所知。立法的科學性要求立法既要真實反映當前社會的實際需求,又要為社會發展留出適當的空間。簡而言之,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學性要求制定的法律壹方面必須反映絕大多數人的意誌,為人民或至少為絕大多數人帶來利益;另壹方面,我們應該照顧到社會發展和變化的需要。
第二,司法制度是否體現客觀公正的要求,直接影響人們對法律權威的認同。人民群眾對法律權威最直接的感受來自司法機關本身的權威。司法機關的權威主要受到兩個因素的制約:壹是司法權作為國家權力的組成部分,應當有足夠的獨立活動空間,這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二是司法機關在行使自身權力時能否真正符合法制的要求,即所謂的“司法合法性”,這是司法機關贏得社會公信力的根本基礎。
第三,行政系統能否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運行。在整個國家的政治、經濟和社會事務中,行政管理涉及的範圍最廣,與人民群眾的聯系也最密切。因此,行政制度是否合法,直接影響到民眾對法律的遵守。它要求,壹方面,行政系統必須服從法律制度的安排,嚴格遵循法定職權原則;另壹方面,行政機關在行使管理社會事務的職能時,必須嚴格依法辦事。
(三)公民法律意識的培養
作為現代法治精神的核心,法律意識的形成和發展既可以表現為壹個自然的歷史過程,也可以表現為人們自覺選擇和培養的結果。在中國這樣壹個典型的主要依靠政府推進法治的國家,我們尤其應該重視法律意識的培養。
1.加強中國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礎。
首先,黨要依法執政。黨依法執政。壹是依法制約和規範自身權力,通過明確的法律確定黨的執政理念和方式,確保黨沒有超越法律的權力;同時,黨自身的執政行為也要受到法律的監督。第二,處理好與立法、司法、行政的關系,使立法切實反映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和社會發展的要求。黨對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的監督主要是通過預設制度而不是直接幹預。
其次,要不斷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完善社會主義法制。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前提。只有切實保障每個公民的民主權利,才能真正使其成為法治主體,激發其參與法治的熱情。要不斷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特別是公民權利義務體系,使公民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平等、獨立的主體。壹方面,要進壹步完善憲法中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制度;另壹方面,要盡快制定民法典和物權法,完善私法體系。同時要加強對公民權利的保護,讓紙面上的權利變成實實在在的權利。
第三,進壹步改革司法體制,轉變政府職能,確保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讓普通民眾直接感受到法律的權威和尊嚴,是促進其法律意識成長的最有效途徑。壹次違法的行政或司法腐敗對壹個人法制觀念的影響,遠遠超過了不斷的法律灌輸。可以說,公民法律意識的培養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立法、司法、行政等法律實踐活動的性質和形式。
2.不斷發展和擴大基層民主自治。
要進壹步融化民族優越感的概念,逐步樹立社會優越感的概念。在加強基層民主自治制度建設的同時,大力發展獨立於政府和其他權力機關的社會中介組織,努力構建健康的公民社會,使公民在自治中培養民主意識和責任意識。不斷改進和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同樣重要。市場經濟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基礎。市場經濟對規則的需求,市場主體權利意識的發展和擴大,都為法律意識的生長準備了土壤。從歷史上看,是市場經濟造就了市民社會的主體,拓展了市民社會的活動空間,塑造了市民社會的意識形態,塑造了市民社會的自治制度,促進了適合市民社會的法律觀念和制度的形成。早在古希臘,亞裏士多德就指出:“必須看到,法治與經濟不是絕對的因果關系,而是結構性和功能性的互動關系。法治為經濟發展和創造提供了理想的秩序和制度環境,經濟為法治提供了壹定的基礎。”英國著名歷史學家湯因比在考察了古希臘羅馬法治精神的起源後,得出了壹個重要結論:生產要素流動,特別是勞動力流動帶來的最顯著的政治和法律後果,就是打破了以等級和特權為基礎的社會關系格局,建立了自由、平等和契約的新格局,從而培育和催化了人們對法律神聖和至高無上的精神追求。可以說,沒有市場經濟,就不可能建立真正的公民社會,也就沒有法治、更不用說公民法律意識的培養。
3.加強法制宣傳教育。
宣傳教育在培養公民法律意識中具有特別重要的地位。壹方面,我國獨特的社會歷史發展決定了至少大部分公民的法律意識相對薄弱;另壹方面,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制建設的快速發展,特別是立法進程的不斷加快,決定了只有通過深入的宣傳活動,公民才能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現有的法律法規,使自己的行為符合法制建設的要求。加強對國家公職人員特別是執法司法人員的教育和管理,增強他們的法律觀念,是培育國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障,是培育現代法治精神的重要環節。通過宣傳教育,讓他們真正明白,公權力存在的正當性主要在於保護公民的安全、財產、幸福等基本權利,公權力來源於權利,服務於權利。同時,要不斷增強公民的權利意識和責任意識,引導公民積極參與法制建設進程,在參與中不斷培養和強化自身的法律意識。
第二,培養社會主義法律思維方式
(壹)法律思維方式的含義
所謂法律思維方式,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原則和精神來思考、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的習慣和取向。
壹般情況下,來自現實生活的法律問題往往同時包含政治、經濟或道德問題。
比如艾滋病患者提出的結婚請求是否應該被認可?科學家進行的克隆實驗應該被禁止嗎?等壹下。法律規定或者法律需要規定的,就是法律問題,需要從法律的角度去考慮和處理。
但這些問題也是道德問題、經濟問題或者政治問題,可以從道德、經濟、政治的角度去考慮和處理。但這些問題壹旦納入法律調整範圍,就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原則和精神來考慮和處理。
在相當多的情況下,按照法律思維思考和處理問題,按照道德思維、經濟思維或政治思維處理問題,都會得出相同或相似的結論。但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得出不同的結論。
案例:四川雙流縣發生壹起村民憤怒殺人案。被害的萬章安患有精神分裂癥。生前經常打罵母親和家人,先後強奸母親和嫂子。此外,村裏很多女生在上學路上被他猥褻,他還經常打罵村民。2004年8月24日,張萬安的母親和兩個兄弟張萬成、張企圖殺害張萬安。當晚9時許,張萬成、張萬明在雙流縣太平鎮遇到弟弟,用扁擔、木棍將其殺死。此後,已有三人被捕。檢察機關認為,三被告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應當依法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事發後,當地村民得知案件開庭的消息,紛紛表示張萬安死有余辜!村民們認為,萬章安的母親和兩個兄弟是為了人民的利益而殺了他,希望法院能給他輕判。問:檢察院的意見和村民的意見有什麽價值沖突?(法律,道德,萬章安害鄰居是不是得了精神分裂癥?)
需要強調的是,在思考和處理法律問題時,要把法律思維放在首位。我們不能用道德原則和評價代替法律規則和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