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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技術市場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技術交易,維護技術市場秩序,保障技術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與技術市場有關的技術交易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第三條凡有利於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的技術和技術信息,均可進行交易,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技術交易活動不受地區、行業、隸屬關系、經濟性質和專業範圍的限制。

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技術交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四條技術交易當事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技術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公平競爭、規範有序的技術市場環境。第六條市科學技術部門是本市技術市場的主管部門。北京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在市科技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技術市場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區科技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技術市場管理。第七條市市場監督管理、商務、財政、發展改革、統計、審計、知識產權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技術市場的管理工作,並在財政、稅收等方面支持技術市場的發展。第二章技術市場秩序第八條技術交易的當事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訂立技術合同。技術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第九條在技術交易活動中,賣方是所提供技術的合法所有者,並保證所提供技術的真實性;中介機構應當保證自身提供的技術信息的真實性及其來源的合法性;買方應按照合同規定使用技術並支付費用。第十條在技術交易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壹)非法壟斷技術,阻礙技術進步;

(二)侵犯他人專利權、技術秘密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利的;

(三)做虛假廣告或者宣傳;

(四)串通投標;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簽訂技術合同;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壹條在技術交易中,買賣雙方可以直接交易,也可以通過中間人交易。

技術交易可以通過招標、投標和拍賣的方式進行。政府財政投入的科技計劃項目適合招標的,應當邀請招標。

技術交易可以通過互聯網進行。第十二條技術交易會的舉辦者不得進行虛假宣傳,不得非法牟利。第十三條經營者、發布者經營、發布技術交易廣告,應當核對廣告內容與有關技術文件、技術鑒定證明等證明材料是否壹致,不得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內容虛假、證明材料不全的廣告。第三章技術市場服務第十四條本市建立和完善專業化、社會化、網絡化的技術交易服務體系。

鼓勵建立各類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為技術交易提供場所、技術信息、技術示範、技術評估、技術經紀、技術產權交易、技術招標代理等服務。第十五條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註冊或者登記,國家對資質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應當遵循誠信原則,依照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開展技術交易服務活動。第十六條技術經紀人在經紀活動中,應當如實、及時地向當事人提供簽約機會和交易情況,真實反映當事人的履約能力和知識產權狀況,按照約定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協調技術合同的全面履行。

本條例所稱技術經紀人,是指以促成他人技術交易為目的,從事中介、經紀或者代理活動,並獲取合理傭金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第十七條從事技術經紀業務的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從事技術經紀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第十八條本市設立技術產權交易機構,依法開展技術成果入股、高新技術企業產權轉讓、高新技術企業增資擴股和涉及技術的並購,促進技術成果與資本的結合。第十九條技術市場各類行業協會應當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對會員的職業道德、行為規範和執業技能進行自律管理,為技術交易提供信用服務,定期公布技術交易當事人的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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