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應當予以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倒塌、脫落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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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案:誰對誰錯?
日前,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壹起墜物案。壹名騎電動車的男子疑似被從空中落下的紅磚擊中後腦,當場死亡。事發後,因找不到肇事者,受害人家屬將該樓除壹樓外的32樓96戶176房屋所有人,以及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開發公司告上法庭。被害人上訴,判決各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526671元。(7月30日《法制晚報》)
《侵權責任法》規定:從建築物上拋擲的物體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予以賠償。在我國,侵權案件壹般遵循過錯責任原則:誰主張誰舉證,受害人請求法律救濟,首先要證明對方有過錯。但在壹些特殊問題上,比如高空墜物,舉證責任是顛倒的。法律首先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需要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所以才會有這麽多被告。
這聽起來有點讓人不知所措。假設有居民壹直在家休息或獨自外出散步,如何證明他們當時沒有拋物的可能?再假設,如果確實有人故意或者過失扔東西,或者外人犯罪,有沒有可能逃避或者減輕責任?受害者家屬可能得到及時的賠償,但通過公民社會的自我經濟損害來賠償受害者是不公平的。
在我國的行政訴訟中,如果個人向法院主張行政主體有過錯,那麽被告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民告官”。因為現實中,個人比有權力的行政主體更難取證;但高空拋物案的部分被告人和受害人壹樣,都是普通人,地位可以說是平等的。舉證責任倒置在壹定程度上加重了壹些被告的責任,給壹些人加上了“莫須有”的罪名。從這個角度來說,苛刻是必然的。
然而,沒有什麽是完美的,法律也是如此。侵權法應以司法實踐和司法效率的考慮為基礎。在實踐中,如果像其他侵權案件壹樣處理,會形成壹對多的復雜局面,受害人家屬要收集近200名被告的證據,恐怕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最後可能得不到賠償。另外,對於警方來說,現場沒有監控設備,偵查工作難度大。如果肇事者不主動坦白,可以說是大海撈針。所以侵權法的規定可以說是基於現實的權宜之計。
讓人民群眾在每壹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是我國法治建設的方向。雖然高層建築的居民比受害者負有更高的註意義務,但讓所有居民證明自己的清白有點難。為了打破這壹困境,筆者認為,首先,可以在立法上進行適當的調整;其次,高層建築的物業和開發商公司可以嘗試在外圍區域安裝攝像頭監控,解決取證難的問題,也可以為業主提供相關保險,減少經濟損失;此外,高層居民更應提高警惕,規範行為,防範危險。
人民網-關於“高空墜物”責任誰對誰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