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鄭州市城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條例

鄭州市城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地產市場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市、縣(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售、出租、抵押、拍賣、贈與、轉讓、出租和抵押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房地產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房地產交易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第四條市、縣(市)和尚潔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地產市場的調控和引導。第五條市、縣(市)和尚潔區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是城市房地產市場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地產市場的管理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進行監督檢查,並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房地產交易中的價格事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接受物價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工商行政管理、財政、國資、稅務、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房地產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房地產市場管理工作。第二章房地產轉讓第七條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和國有土地使用者通過買賣、交換、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房屋所有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下列行為視為房地產轉讓:

(壹)壹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壹方或多方提供資金建房的;

(二)企業收購或企業兼並、合並,房地產轉移給新的權利人;

(三)以不動產抵債或者以不動產換物的;

(四)作為獎品的房屋所有權。第八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

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移的,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移。但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地產不得轉讓:

(壹)沒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

(二)房屋所有權或者土地使用權有爭議的;

(三)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五)未經其他* * *人書面同意,* * *擁有房地產的;

(六)抵押房地產未書面通知抵押權人的;

(七)依法公布拆遷範圍內的房地產;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轉讓的其他房地產。第十條房地產轉讓必須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商品房預售必須持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第十壹條預售商品房應當到市、縣(市)、尚潔區房地產市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壹)建設單位具有開發經營資質;

(二)持有合法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商品房預售,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已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

(四)施工合同已經簽訂,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已經確定。第十二條商品房預售,買賣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商品房預售合同並使用統壹文本。

商品房預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市、縣(市)和尚潔區房地產市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

商品房預售單位發布預售廣告時,必須向廣告經營單位提交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第十三條轉讓* * *所有的房地產,應當經* * *所有人書面同意。同等條件下,* * *部分人員有優先分配權。

以買賣方式轉讓租賃房地產的,出租人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受讓權。第十四條單位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向職工出售住房,職工享受國家或者單位補貼購買或者建造的住房的轉讓,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規定購買的小產權房的轉讓,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五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地產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已繳納全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項目的,必須按照出讓合同完成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三)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需要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的。

房地產轉讓時房屋已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

  • 上一篇:長春市居住證暫行規定
  • 下一篇:中國蘇姓的起源。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