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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0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立法的目的是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有利於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第二條本法所稱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第三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是管理全國專利工作的行政部門。統壹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第四條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五條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損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第六條職務發明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合同約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的,從其約定。第七條非職務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第八條合作發明專利權屬於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共同完成的發明創造,或者壹個單位或者個人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 * *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後,申請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第九條最先申請的原則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第十條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第十壹條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不得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第十三條支付實施發明的費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該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第十四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批準的範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我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應用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第十五條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第十六條被授予職務發明專利權的單位應當獎勵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應當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的報酬。第十七條署名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第十八條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需要在中國申請專利的,應當按照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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