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員之間要相互尊重,平等相待,不允許家庭暴力。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領導,建立反家庭暴力聯席會議制度,並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負責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人員,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將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網格化管理。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具體職責是:
(壹)組織實施反家庭暴力聯席會議制度;
(二)制定反家庭暴力工作計劃,開展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工作;
(三)指導和協調預防和處置家庭暴力工作;
(四)監督檢查反家庭暴力工作;
(五)為參與打擊家庭暴力的工作人員提供專業培訓;
(六)建立反家庭暴力綜合服務平臺,並與公安報警平臺、公眾熱線等聯網;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各級婦女聯合會、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和老齡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維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第七條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通過出資、捐贈和誌願服務等方式參與反家庭暴力活動。第八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識。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宣傳良好家風和家庭美德,制作播出反家庭暴力節目和公益廣告。
學校、幼兒園應當定期對學生和兒童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的宣傳教育活動。
結婚登記時,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家庭美德宣傳教育,並免費發放宣傳教育資料。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婦女聯合會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納入業務培訓和工作統計,並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報送統計數據。第十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發現有家庭暴力傾向的,應當及時做好疏導工作,化解矛盾;接到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投訴或者求助後,應當告知受害人可以獲得的法律救濟,並采取下列措施:
(a)勸阻家庭暴力,批評和教育施暴者;
(二)協助受害人報案、就醫、傷情鑒定和尋求庇護;
(三)進行調解,提供法律援助和社會服務。
村(居)委會應當引導村(居)民在村規民約、居民公約中規定反家庭暴力的內容。第十壹條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和村(居)民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對舉報人的信息應當及時處置並予以保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衛生、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實施家庭暴力強制報告制度的指導和監督。第十二條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報警,並采取下列措施予以處理:
(壹)制止正在進行的家庭暴力,維護現場秩序,防止侵害擴大;
(二)受害人需要立即就醫的,應當提供幫助;
(三)詢問有關人員,依法調查處理;
(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受重傷、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無人照料的,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在臨時收容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