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第壹部《名例法》相當於現代刑法總則,主要規定刑罰體系和基本原則;
第二條《守故宮法》,主要是保護皇帝的人身安全和國家主權。
和邊境安全;
第三章,專業系統的法律,主要是關於貪官的設置、任命、職責和對枉法的懲罰。
第四章“家庭婚姻法”主要是關於戶籍、土地、稅收、婚姻家庭,以保證國家稅源,維護封建婚姻家庭關系;
第五條《廄庫法》,主要是關於飼養牲畜和倉儲的管理,保護官產不受侵犯。
第六部《盛世之法》主要是關於士兵的招募、軍隊的動員、將軍的職責、軍需的供應、違章建築和徭役的征收等。,以保證軍權掌握在皇帝手中,控制征勞,緩和社會矛盾;
第七部《賊寇法》,主要講的是嚴厲鎮壓和蓄意推翻封建政權,打擊其他嚴重犯罪,保護公私財產不受侵犯;
第八章“鬥訟之法”主要是關於懲治爭鬥,維護封建訴訟制度;
第九條《欺詐證偽法》,主要是關於打擊欺詐騙保的犯罪行為,維護封建社會秩序。
第十條“雜項法”,不屬於其他“分則”條文,此處規定;
第十壹條《捕死法》主要是關於追捕逃犯和士兵,以及保證封建國家兵役和徭役招募、社會治安的官奴逃亡;
第十二條《越獄法》,主要是關於審判、判決、執行和監獄管理。
永輝三年,唐高宗命孫昌戊己等人對《永輝法》的精神實質和法條進行逐條解釋,從而明確法條的含義,並通過問答的形式,分析內涵,釋疑解惑,寫成三十卷,於永輝四年頒布。律書與律書融為壹體,合稱永輝律書(宋元稱唐代律書,明末清初稱唐代律書)。“法”與“術”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破獄者,自然以術析之”。此後律文變化不大,皇帝增刪多為“令”、“式”、“式”,可以說唐律基本定型。至今只有唐律和唐六典代代相傳,其余皆亡。
此後,500條法律被逐句註釋,附在法律之後,稱為疏議。法與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稱為《永徽法書》,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後人也稱之為《唐律論》。這是中國歷史上最有影響力的封建法典。
《唐律》中的法條反映了唐代各個階級、階層的法律地位及其關系,以及壹些政治、經濟制度。這是研究唐朝歷史的重要文獻。
《唐律論》總結了歷代立法經驗和司法實踐,折衷得失,使之系統化、細致化。所以它的立法更審慎,內容更透徹,條目更簡潔,解釋更準確。其立法理論以儒家思想為基礎,以封建禮教為其法律思想基礎,因此是維護封建經濟基礎及其上層建築,調整社會各方面關系的主要工具。它是後世刑法的藍本。通過唐朝與周邊國家頻繁的交往和文化交流,唐朝的法律也對古代亞洲國家的法典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古代日本、朝鮮、越南等國,大多照搬唐律。國際法制史學者將唐律與歐洲羅馬法相比較,將其視為古代“中華(中國)法制”的代表作。
現存最古老的《唐律亦舒》版本包括上海圖書館收藏的宋殘刻本、北京圖書館收藏的宋殘刻本和吳縣顧希齋收藏的元刻本。元十壹年(1351),崇化安有印本。在敦煌吐魯番出土文獻中,有壹部唐代書籍《法書》殘卷(見彩圖插頁第49頁)。在日本,也有很多種類的古抄本和刻本,比如文化二年(1805)的正式版。1983年,中華書局出版了劉·《唐律註》。校對員以韓粉樓的《西宅刻本》為底本,並參與其他版本的校對,做了詳細的校對筆記。此外,不附宋版的《唐律》,也已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發行。
《唐律略論》(30卷)是唐代孫昌戊己奉皇帝之命編纂的。
它是中國現存最早、最完整的法典。
《唐律簡論》實際上由兩部分組成,即《唐律》和孫昌戊己等人對《唐律》的解讀。因為文中的釋文部分以“壹曰”二字開頭,所以稱為“唐律亦舒”或“唐律亦舒”。
隋朝統治者的暴政和嚴刑峻法所導致的農民起義的歷史給唐朝的締造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們接受隋朝滅亡的歷史教訓,采取各種措施建立和穩定專制統治制度。
立法活動是其中的壹項重要內容。唐律包括法、令、形、式四個部分。其中,法律是第壹位的,法律是刑法典,是用來定罪的。“秩序”就是國家的制度和政令。
“格”是對文武官員職責範圍的規定,作為考核官員的依據。“式”是尚書各部和殿、監、十六衛的工作條例。
唐高祖命裴濟等人在隋代《開皇法》的基礎上編纂了《武德法》。唐太宗貞觀年間,戊己、方等人奉命修改、刪減《武德法》,歷時十余年編撰成《貞觀法》。唐律自貞觀年間修訂以來,變化不大。唐高宗即位後,除了對法律做了壹些個別調整外,主要解決了法律實施中的無根據解釋問題。永輝三年(652),唐高宗任命孫昌戊己等19人編纂《律疏》,次年完成。當時叫永輝法書,所以全國頒布。編纂《唐律略論》的目的是為唐律條文提供壹個權威的解釋,因為唐律在實施過程中沒有統壹的解釋,如何理解唐律條文,哪部法律更適用,沒有統壹的標準,影響了唐律的實施效果。唐律對解決這個問題非常有利。
《唐律疏議》編纂後,經歷了高宗、武侯、中宗、玄宗等朝代的壹些修訂,但都屬於個別內容和個別文字的增補和修訂。從唐律的發展和唐律的演變來看,唐
《論法律》是唐代的壹部經典。
《唐律疏議》作為壹部封建法典,具有濃厚的封建意識,體現了封建統治階級的階級意誌。它反映了禮制、君主專制、等級制度和宗法制度。《唐律疏議》的法律思想有以下兩個特點:壹是“德為政教之本,刑為政教之用”,倫理與法律相結合,前者為主,後者為輔。第二,簡化法律規定,減輕處罰。比如貞觀法中的刑罰與隋法相比,去掉了92個死刑,人數減少到71,還有很多變輕了。
唐律是秦漢以來封建專制時代比較簡單的法律。作為現代法律的壹般原則,著名案例法在第壹章《唐律簡論》中表達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則。剩下的17條相當於現代刑法的分則,具體規定什麽行為構成犯罪,犯罪後如何處罰。
《唐律上》規定了五種刑罰,即摑、棒、徒、流放、死刑,統稱為五刑。十惡被認為是最嚴重的罪行,所以在第壹章列出。所謂十惡,都是指直接侵犯專制皇帝的統治基礎,累積封建統治秩序的行為。十惡具體是指:謀反、叛逆、惡逆、不道德、不敬、不孝、不和、不義、內亂。十惡不赦者,重判,不享受贖免特權。這就是所謂“十惡不赦”的意思。
八議,八議制度起源很早,唐律規定得比較詳細。八意見的對象主要指以下幾種人:親戚、親戚、聖賢、才子、功德、貴族、勤儉、貴客。簡而言之,無非是皇帝的親戚,或者封建王朝的官僚貴族。這些人只要沒有犯十惡不赦的罪,其他的罪都可以通過各種途徑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種特權制度體現了等級和階級的區別。
唐朝的名格法也規定了壹些原則,對如何認定犯罪性質、確定刑罰具有指導意義。劃分公罪與私罪,關於自首減輕處罰的規定,同罪處理原則,數罪並罰原則,加重累犯的規定,故意與過失的區分,類推的壹般原則等。關於老幼減刑的規定,關於同居不構成犯罪的規定,關於涉外案件處理原則的規定。
這些基本原則的規定,充分證明唐朝的法律制度是相當完備和詳細的。
守法講的是守宮,守關津要塞。《職制法》是關於官職和職傳的法律。家庭婚姻法是關於戶籍、土地、稅收和婚姻家庭的法律。谷倉法是壹部關於國有牲畜和倉庫管理的法律。盛世之法,講的是出兵盛世之法。賊盜法是關於保護封建政權和地主階級的生命財產不受侵犯的法律。打架定律講的是打架和訴訟。欺詐和偽造法是壹部關於欺詐和偽造的法律。雜法是關於買賣、借貸、度量衡、商品價格規格、犯奸、國諱、私鑄錢幣、賭博、失堤、毀橋、放火、醫療事故、妨礙交通的法律。《擒死法》是壹部關於追捕罪犯和逃跑士兵、俘虜的法律。
唐朝的法律是在隋朝皇帝法的基礎上制定的,隋朝的法律繼承了前代的法律。《唐律》根據秦漢以來封建立法和司法的經驗,梳理了壹些行之有效的罪名、刑事制度和司法原則,對社會關系的各個主要方面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因此,它是唐代以前中國封建法律的集大成之作,成為宋元明清時期制定和解釋封建法典的藍本,對古代日本、朝鮮、越南封建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產生了廣泛而深遠的影響。被譽為世界五大法系之壹,中華法系的代表。《唐律略論》不僅完整地保存了唐律,而且保存了大量唐律的內容、體例和形式。同時,它記錄了唐代政治、社會經濟的大量信息,是研究唐代階級關系、等級關系以及官制、兵制、田畝制度和稅收制度的重要依據。因此,清代學者王明勝稱《唐律論》為稀世之寶。
新版本
論唐律(前稱蜀律;又稱唐律,唐律亦舒,所以唐律亦舒)唐無極等三十卷。中華書局1993.9京二筆,上圖為顧熙齋殘宋版,北圖為顧熙齋殘元大字版,上圖為顧熙齋元刻本,北圖為顧熙齋元至華政安秦有堂刻本,清嘉慶十三年(188)北圖收藏的人名手稿 上圖清蘭陵孫星衍宋富手稿,清乾隆十二年北京大學曲阜孔鈔丁卯(1747),清乾隆四十二年曲阜孔鈔丁酉(1777),清竹刻寶再版,江蘇書店,清光緒十六年庚寅(65438+)。
影響意義
中國的法律制度積累了2000多年的經驗。自夏朝開始正式建立法律制度以來,每個朝代都建立了自己的法律制度,而且不斷總結經驗,推動了法律制度的發展。早在西周就提出了“三典”理論,即“懲新國,用輕典;懲國,用漢典;懲國,用重典。”後來,代碼的風格和內容繼續發展。從體例上看,從戰國的《法經六章》到漢代的《九章法》,隋代的《黃愷法》中已經形成了十二章及其標題,並為《五德法》和後來的《永惠法疏》所繼承。
《永徽律書》是我國現存第壹部內容完整的法典,是我國古代法典的典範,是中華法系的代表作。它在世界法律史上享有很高的聲譽和地位,可以說是世界中世紀法典的傑作。《唐律》內容承前啟後,是在總結前人立法成就和經驗的基礎上形成的,開創了中國古代法典法史結合的先河。
“唐律”的含義自高宗年間制定,至唐朝終結,從未被廢除過。玄宗開元二十二年,對律的格式進行了大規模的修訂,結果是“十二卷律集,三十卷律疏”,義疏仍與單向律並行。此後,亦舒在兩個渠道發揮影響力。
第壹,《易數》被後人直接使用。侯亮太祖生活的五代時期,有“法律三十卷”,其中壹卷還是唐朝的。在周世宗之後,有壹位大臣說,法“今為朝廷所用”,“法疏於三十卷”。因為當時法律還沒有定案,都是用唐朝的舊法典;即使到了賢德年間,《大周刑制》(即《賢德刑制》)的編撰,依然是“法紀、秩序、體例和諧”,義無反顧。宋朝劍龍時期,制定了《宋朝刑法典》。鑒於《周代刑法典》未能充分引用《唐律》的含義,又采用了《唐律》的法律和做法,從而使《宋刑法典》成為《永惠律》的翻版。竇娥冤在《刑序》中的說法,指的就是這件事,即“舊(指《大周刑制》)疏略,今註備”。據《晉史·刑法誌》記載,《晉律》說:“采前代刑書者,適以今用,以補誤,取“刑制”以釋之,為正律。”然後唐律意疏,宋以後傳到金。明朝建立元朝後,再次仿唐律,不僅章法,而且義疏皆源於唐朝。明代《清史稿》和《刑法誌》記載:“大臣以法律文本引用唐律,言簡意賅,導致錯誤。在每壹段文字後,他們都會加上壹般註釋來解釋法律意義。當然,這已經是新的“義”了。
第二,在其他立法中使用了慷慨的方法。後周《大周刑制》中記載:“編之者,以法為主,字義難明者,以疏義解之;若有義變,則略疏。型的順序是先近後遠,棄的是後近。如果有些東西不方便做,就不要在這篇文章下面新建壹篇文章給那些還沒說夠的人;於文理皆有深意,憂人之疑,不可解於朱。”這個“朱式”是壹個新的意思。宋代刑法典模仿這種方法,還增加了“閱解”來解釋那些難以理解的人和需要看的人。至於大清律的“總註”,也是這樣的。
總之,唐代首創的《易數》壹直沿用到封建社會的季。究其原因,就在於,法疏是將法律具體化、細化的必要手段,是統壹理解和實施法律的有力保障。事實上,法律必須“簡潔”,這是使和解成為壹種常規和自然的要求。這就是“唐律”的長處。而它所代表的普遍性就變成了人們可以看到的普遍現象。
《永輝律書》不僅是壹部唐代法典,也是壹部研究包括初唐在內的中國法制史的著作。其中有些內容經過長期發展已經達到了完備的水平。閱讀《永惠律》,不僅可以了解唐代法律制度的內容,還可以了解包括初唐在內的中國法制史的壹些內容,獲得中國重要制度建立的理論基礎的知識。
作為封建法律的代表作,《唐律》被譽為世界五大法系之壹的中華法系的代表,在中國和東南亞法律史上影響深遠。唐律的完善標誌著中國法制的成熟。以封建中國的唐律為內涵,以周邊封建國家的法律為外延,構建了壹個區域性的法律體系。中華法系與世界其他四大法系並稱為世界五大法系。法律體系是指根據歷史傳統對法律進行分類。所有具有相同歷史傳統的法律構成了相同的法律體系。中華法系是指中國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世界五大法系之壹,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中國法律制度與其他法律制度有相似之處,但也有自己固有的特點。他以其獨特的風格影響了亞洲所有與他有交往的地方,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在中國法律史上,唐律起著承前啟後的重要作用。無論是立法思想、原則、文本體例,還是法律內容,都繼承了前代立法的成果,同時又有所發展和創新,使唐律融合了封建法典的特點,又有了自身的發展和完善,成為完整的封建法律形式。唐律不僅極大地促進了唐朝的政治經濟,而且直接影響了中國封建法制的發展,成為後世封建立法的典範。元代人在《永惠律序》中說:“乘之(指唐律)則通,分之則次。如果妳通過了,失敗了,妳就什麽都沒了。”也就是說,唐律的修改,任意的乘、除、加、刪,不是太多就是太少,都會影響其完整性和嚴謹性。正是由於《唐律》結構嚴謹、文字簡練、註釋準確、內容完備,被後世奉為修改法規的典範,才沒有被廢止。五代國家的立法,基本上是從唐朝取法的。就法律而言,宋代的《宋刑法典》不過是唐律的翻版。作為壹個強大的封建帝國,唐朝曾經是亞洲的政治、經濟和文化中心。其先進的文化(包括法律)被來往長安的外商、僧侶、學生傳播到四面八方。正是《唐律》對古代東南亞國家產生了巨大影響,成為東南亞國家封建立法的源頭。歷史地位
《唐律疏議》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的立法和法律註釋的經驗。它不僅準確地解釋和說明主要的法律原則和制度,而且盡可能多地引用儒家經典作為法律的理論基礎。《唐律簡論》的完成,標誌著中國古代立法達到了最高水平。
作為中國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唐律論》充分體現了中國古代法制的水平、風格和基本特征,成為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對後世和周邊國家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同時,前貞觀法至今失傳。因此,《亦舒論唐律》成為中國歷史上最完整、最早、最有影響的古代成文法典。它在中國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