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裁判是各國常見的訴訟形式,現代國家的民事訴訟法都有關於* * *裁判的規定;因其在防止裁判沖突、提高訴訟效率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備受關註。我國學者認為* * *同壹訴訟是指壹方或雙方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多數當事人與另壹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相同或同類的訴訟。
壹、* * *與訴訟制度的淵源
* * *同壹訴訟是與原告和被告單獨進行的訴訟相對應的復數訴訟形式。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訴訟是民事訴訟法中最基本的訴訟形式。* * *同壹訴訟並非與這種壹對壹的單獨訴訟同時出現,而是隨著社會關系的日益復雜和司法糾紛解決功能的擴展而逐漸發展的。只有實體法或程序法有特殊規定時,才允許原告或被告壹方或雙方占多數。
早期羅馬法註重私法中個人的利益,只承認壹對壹的單獨訴訟,不承認同壹訴訟的當事人結構。但法官出於訴訟經濟的考慮,將兩個相關的訴訟合並審理,出現了訴訟合並的原始形態——普通訴訟形態。後來,法官對當事人提出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相關主張必須合並,產生了類似形式的必要訴訟。後來要求某些訴訟必須由所有利益相關者提起或針對所有利益相關者提起,必要訴訟的固有形式就出現了。
從團體本位出發,早期日耳曼法首先肯定了必要訴訟的內在結構。在日耳曼法中,集團的概念特別發達,甚至影響到訴訟的方式。如果有些訴訟不能由單壹人進行,那麽壹個群體“壹直擁有”或“共同擁有”的權利,必須由權利的共有人或共有人提起訴訟,才能進行訴訟,否則當事人就沒有資格。這對當事人來說很不方便,因為只要群裏有人不願意參加訴訟或者下落不明,訴訟就無法進行。為了克服這種情況,日耳曼法逐漸放寬了制度,將這種必須壹起起訴的訴訟改為允許壹些人壹起提起。最後,這允許壹個群體中的壹些人可以向同壹個人提起訴訟,但只能由壹個人單獨提起訴訟。
"法律制度從來不是在壹個單壹的層面上得到促進和發展的."[1]***同壹訴訟制度的這兩種不同發展軌跡,揭示了訴訟結構的單壹性與社會生活的多樣性之間的矛盾,而解決這壹矛盾的不同理念,反映了不同法律文化的差異。雖然羅馬法和日耳曼法建立同壹訴訟制度的出發點和依據不同,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兩者都壹致承認各自不同的訴訟形式,最終走向相同。雖然“大陸法系的民事訴訟起源於羅馬法,而英美法系的民事訴訟則沿襲了日耳曼法的淵源”[2],但各國共享同壹法系傳統的程度是不同的。[3]可以說,現代國家的* * *訴訟制度是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根據不同的進路逐步產生、演變和相互影響、滲透的結果。[4]
在現代國家,當利害關系人與訴訟中的壹方當事人存在某種法律上或事實上的* * *關系時,允許利害關系人作為* * *共同訴訟人參加訴訟,並規定在某些情況下必須進行* * *共同訴訟。這種現象說明* * *訴訟是現代社會解決糾紛、保護權利不可或缺的有效形式。不同國家之所以在訴訟形式的選擇上有相似之處,是因為訴訟法律相同,技術相通。“在現代國家的法律制度中,借鑒外國經驗或外國模式的極為罕見。”【5】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中國正處於社會轉型和體制改革時期,民事審判承擔著平衡各種社會要求、實現社會正義的使命。如何構建適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訴訟程序體系,是司法改革必須著力解決的基本問題。研究和充分認識該制度的價值是完善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回應時代發展的迫切需要。
第二,* * *同壹訴訟制度的價值取向
民事訴訟的價值取向是實現民事訴訟目的、模式、手段和過程的要求。作為壹項具體的民事訴訟制度,訴訟制度的價值取向是實現公正、效率和秩序。
(壹)* * *訴訟的價值取向之壹:正義“正義是指人與人之間分配關系的合理狀態”。[6]它包括訴訟過程中的正義(程序正義)和訴訟結果中的正義(實體正義)。* * *訴訟制度的設計和運行既要滿足程序正義的要求,又要努力實現實體正義的終極目標,並通過前者實現後者。程序正義要求任何與程序結果有利害關系或可能受到該結果不利影響的人都有權參與程序,並有機會提出有利於自己的意見和證據,並予以反駁。* * *與訴訟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往往涉及法律或事實。如果把這些涉及的糾紛作為獨立的訴訟來處理,會給發現真相帶來很大的困難。如果牽連訴訟對象不在同壹訴訟程序中壹並審理,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在認定同壹事實時可能會得出不同的結論,導致判決不壹致。通過合並相互關聯的訴訟,上述問題將得到解決,實體正義將在壹定意義上得到有效保障。
* * *合並訴訟對實現程序正義價值的作用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確保原告持有實體權利作為其請求的依據;第二,在沒有真實利害關系人提起訴訟的情況下,由於沒有合並真實原告,訴訟被駁回,只有* * *才能保護被告免受二次訴訟的折磨;第三,它旨在保護那些在沒有他們參與的情況下,其利益將因訴訟中作出的判決而受到損害的人。同時也保護了原當事人,因為沒有這類人參與訴訟,原當事人可能無法得到全面的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