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鄭州市公共交通條例

鄭州市公共交通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規範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運營安全,提高服務水平,維護乘客、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交通,是指使用公共汽車、有軌電車等交通工具,按照規定的線路、數量、站點、時間和收費標準運營,為公眾提供客運服務的交通方式。

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交通設施,是指城市公共交通停車場、終點站、換乘樞紐及其配套設施、候車亭、站牌、港灣等場站設施、供配電設施和城市智能公共交通系統設施。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第四條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業,應當按照設施用地優先、資金安排優先、路權分配優先、財稅支持優先的原則,建設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體系。

城市公共交通的發展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與城市經濟發展、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第五條城市公共交通應當遵循統籌規劃、政府主導、積極支持、方便群眾的原則,為公眾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經濟、舒適的公共交通服務。第六條市、縣(市)、尚潔區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交通的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建設、園林、財政、稅務、物價、國有資產管理、公安、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 * *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七條市、縣(市)和尚潔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公共交通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和年度計劃,建立健全規劃、建設、用地和資金投入等方面的保障體系,確保城市公共交通作為城市綜合交通的主體優先發展。第八條市、縣(市)和尚潔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市政管理、交通運輸、發展改革、規劃、財政、公安、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編制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和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經批準的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和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經批準。第九條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應當明確城市公共交通的發展目標,確定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綜合交通體系中的定位、比例和規模,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布局線網,優化城市公共交通與對外交通的銜接方式。

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應當包括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的用地範圍、樞紐站場布局、線路布局、設施配置和優先通行制度。第十條舊城改造和新城建設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城市道路的承載能力科學編制。根據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應當預留城市公共交通停車場、首末站、換乘樞紐等設施用地。

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以劃撥方式提供。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土地用途。第十壹條下列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相應的城市公共交通設施,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壹)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大型居住區、大型商業區以及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等旅客集散場所;

(二)新建、改建或擴建文化、衛生、體育、娛樂等大型公共設施。

未按規劃配套建設相應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予審批。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城市主幹道,應當同步規劃、建設港灣式停靠站等公共交通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其他城市道路時,應當同步規劃建設站臺等設施。第十三條城市公共交通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公共交通設施建設標準,按照規定配備或者配備無障礙設施。

城市公共交通設施影響道路安全暢通的,城市公共交通經營者應當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調整。第十四條市、縣(市)和尚潔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建設換乘樞紐,建設相應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配備指路標誌、路線圖、時刻表、換乘指南等服務設施。

市、縣(市)和尚潔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城市主幹道和其他具備條件的城市道路設置城市公共交通優先車道和交通標誌,提高城市公共交通運行效率。

  • 上一篇:在哪裏可以找到2006年天津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金融法規真題和答案,沒有任何途徑直接找到。
  • 下一篇: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保健與健康促進法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