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法規有哪些?
1,火法。1998年4月29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並於同年9月29日起施行。消防法分為總則、防火、消防組織、滅火救援、法律責任和附則。為了適應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需要,消防法正在修訂。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於2008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並於2009年5月28日公布施行。
2、當地消防法規。除國家立法外,大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消防法》的原則,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頒布了地方性消防法規。
3.部門規章。公安部先後頒布了《建築工程消防監督檢查管理條例》、《火災事故調查條例》、《消防監督檢查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4、消防技術標準。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接受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組織領導,下設9個分委員會,負責修訂和審查消防技術標準的各種草案。消防技術標準經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審定後,報國家標準化局或公安部技術監督委員會批準,作為國家標準(GB)或行業標準(GA)頒布實施。頒布實施了250多項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二、火災事故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刑法第139條)是指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後拒不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立案標準
違反消防管理法律、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後拒不采取改正措施,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壹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森林火災,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有林地、灌木林地、未開發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四)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
三、火災事故罪的構成要件
1,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消防監督系統和公共安全。
2.客觀要素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消防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後拒不執行的行為。違反消防法規,造成嚴重後果,是本罪的本質特征。
(1)所謂違反消防法規,是指違反我國消防條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規則、高層建築消防管理規則。
(二)經消防監督管理機構通知拒不改正的。如果行為人只是違反了消防法規,而沒有接到消防監督機構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即使造成了嚴重後果,也不構成本罪。消防監督機構是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設立的負責消防監督檢查的機構。
(3)違反消防法規與嚴重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違反消防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違反消防法規與造成嚴重後果之間沒有因果聯系的,不構成本罪。
嚴重後果通常指人身傷害、死亡或公私財產重大損失。後果特別嚴重,壹般指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巨大損失。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和相關規定,所謂重大傷亡事故,壹般是指壹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所謂嚴重後果,既包括重大人員傷亡,也包括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金額壹般在5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雖小於上述數額,但情節嚴重,造成生產和工作重大損失的,還應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處分。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行為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還有單位。
4.主觀因素
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過於自信。這裏所說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造成的危害後果的心理狀態。行為人主觀上不希望火災事故的發生,但就其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經消防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後拒不執行而言,屬於明知故犯。行為人明知是違反消防規定的行為,但沒有想到會立即產生嚴重後果,或者認為是可以避免的,導致了嚴重後果。
刑法第139條規定了火災事故罪的量刑標準,其他司法解釋規定了該罪的立案標準。壹般來說,在違反消防管理規定,拒不聽從有關部門的改正通知,拒不執行改正措施,同時又符合火災事故罪的立案標準的情況下,那麽就會認定為本罪。
以上是消防法律法規的介紹,希望對妳有幫助。總結壹下,消防法規包括消防法、消防條例、消防法規、消防技術標準,這些都是大家容易忽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