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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公共汽車客運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活動,保障運營安全,提高服務水平,引導綠色出行,促進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規劃、建設、經營和管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是指在市、縣(市)、尚潔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範圍內,按照規定的線路、數量、站點、時間和收費標準,使用公共汽車(含有軌電車)等交通工具,向公眾提供基本出行服務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是指停車場、終點站、換乘樞紐及其配套設施、候車亭、公交站臺、港灣等場站設施、供配電設施和城市智能公共汽車客運系統設施。第四條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應當遵循統籌規劃、政府主導、積極支持、安全便捷、節能環保的原則。第五條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是壹項社會公益事業。市、縣(市)和尚潔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和年度計劃,在城市規劃、土地供應、設施建設、道路交通和安全防範等方面優先保障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發展。

加快城鄉客運壹體化,形成全域公共交通,為城鄉公共客運提供均等服務。第六條市、縣(市)、尚潔* * *區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園林、財政、稅務、市場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公安、生態環境、城市管理、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發展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應當符合國家空間規劃,與本市經濟發展、城市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第八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國有資產管理、城市管理、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公共交通規劃,編制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編制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應當征求公眾意見。

市公交* * *交通主管部門編制城市公交* * *車客運專項規劃涉及跨市區、縣(市)、尚潔區的,應當征求相關縣(市)、尚潔區人民政府的意見。

經批準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經批準。第九條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應當包括公共汽車在交通方式中的比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用地範圍、樞紐和站點布局、線路布局、專用車道和站點設置、城市公共汽車優先通行制度等內容。第十條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確定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停車場、首末站、換乘樞紐等設施用地。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用地可以采取劃撥或協議方式供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土地用途。第十壹條經市或者縣(市)、尚潔區人民政府批準,在保證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功能和規模的基礎上,可以依法對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進行綜合開發,所得收益應當用於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第十二條下列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相應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壹)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大型居住區、大型商業區以及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軌道交通車站等人員聚集和集散場所;

(二)新建、改建或擴建文化、衛生、體育、娛樂等大型公共設施。

未按照規劃配套相應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予審批。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城市主幹道,應當同步規劃、建設港灣式停靠站等公共汽車客運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其他城市道路時,應當同步規劃建設站臺等設施。第十四條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按照規定建設或者設置無障礙設施。

城市公交場站設施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的,城市公交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及時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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