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填寫居住證申請表,並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1)身份證明。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或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2)居住時間證明。持有已滿6個月且在有效期內的居住登記卡或暫住證。
(3)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證明之壹。
1.合法穩定就業證明包括:
(1)在京用人單位加蓋公章的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勞動關系證明,至少6個月未履行。
(二)經營期滿後不少於6個月的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2.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包括:
(1)自有房屋: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供商品房買賣網上合同。
(2)租房:租住居民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或商品房買賣網上合同原件或復印件,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房屋租賃合同或協議及房屋詳細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租賃期限;租住農村宅基地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人戶口簿第壹頁和本人頁復印件,以及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房屋租賃合同或協議和房屋詳細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租賃期限。
(3)居住在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提供加蓋單位人事保衛部門公章的居住證明。
3.持續學習的證明包括:
(1)已取得本市小學或中學學籍,正在就讀的,應提供所在學校出具的在讀證明或本人學生證。
(2)在本市具有研究生培養資格的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中,取得學籍並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學生,應提供學校或科研機構出具的在讀證明或本人學生證。
(4)本人近期1寸白底免冠正面彩色證件照1。
第九條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請人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受理並出具居住證受理回執。對有疑問的證件、證明材料的信息,應於當日報送區公安機關,由區公安機關轉送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核。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需要審核的證件、證明材料信息後3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並將結果反饋給區公安機關。
第十條申請人提供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公安派出所應當當場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審查不合格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
《北京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第八條
來京辦理暫住登記滿半年,符合在京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人員,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申請辦理《北京市居住證》。
2.北京企業辦理工作居住證的基本條件是什麽?
1.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外國(地區)及其他地方在京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可以為其職工辦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證;
2.重點支持高新技術企業、軟件企業、集成電路企業、R&D駐京機構、金融企業、文化創意企業、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等,符合城市功能定位、首都經濟發展方向和產業規劃要求;
3.公司註冊壹年以上;
4.申請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原則上不超過5家;
5.《北京市各區工作居住證實施細則》中的其他具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