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麽處理?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損壞了怎麽辦?如果設備損壞,合同是否規定如何賠償?該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如有訴訟,物流公司和司機共同承擔。如果司機屬於物流公司,也可以考慮由物流公司全部承擔。法律依據是我國《合同法》第311條。承運人應當對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經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於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失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三百壹十二條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金額,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貨時或者應當交貨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誰將對運輸途中的貨物損壞負責?貨物在運輸途中的損失應由商業公司承擔。我國《合同法》第壹百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第二款第壹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壹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第二款第壹項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壹)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壹承運人交付給買受人。”判斷保險條款是否有效力,主要考慮以下四個因素:1,締約雙方的地位。法律之所以對格式條款進行限制,是為了規範壹些行業和部門因其壟斷地位和支配地位而相互強制簽訂不平等條款的情況。因為如果格式條款的提供者處於壟斷或者事實上的壟斷地位,相對人的契約自由,特別是選擇締約對象和決定格式條款內容的自由就會被窮盡,所以這種情況下格式條款的效力應當嚴格認定。但普通商事主體之間的議價能力大致相當,效力的判斷可以從寬。本案中,被告和被訴雙方都不處於弱勢地位,任何壹方都不具有壟斷或者支配地位,屬於平等的地位關系。2.運輸行業的交易習慣。在貨物運輸合同中,由於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對運輸的貨物承擔了很大的風險,收取的運費通常與貨物的價值相差甚遠。承運人為了維護自身利益,通常會在運輸合同中加入保價條款,以督促托運人及時準確申報貨物價值,實現雙方風險分擔的公平性。這種做法已經成為貨運業的貿易習慣,在大多數國家的貨運法律和多邊國際運輸條約中都有規定。例如,我國加入的《統壹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規定,行李運輸發生毀損、滅失、損壞或者延誤,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名旅客65,438+0,000特別提款權,除非旅客在向承運人交付托運行李時特別聲明在目的地交付利益,並在必要時支付附加費。中國的法律也不例外。《合同法》第312條特別規定,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金額,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根據法律規定,完全允許當事人約定賠償限額。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相關規定進壹步明確了賠償限額。因此,本案雙方對貨物毀損、滅失賠償金額的約定不屬於顯失公平的條款。3.格式條款訂立時合同法規定的相關格式條款是否無效。首先,本案運輸協議第二條並未通過欺詐、脅迫等手段對國家利益造成損害,或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因此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其次,該條款沒有規定被告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原告人身傷害或者原告財產損失的,可以免除被告責任,因此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再次,運輸協議第二條規定了雙方的保價關系,即托運人支付保價費,申報貨物價值。如果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損壞,承運人將按照申報的價格進行賠償。雖然在壹定程度上可能會使承運人承擔少於托運人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賠償,但壹方面並沒有完全免除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在貨物損壞的情況下,承運人仍需按照申報價格進行賠償;另壹方面,這壹條款也免除了托運人證明貨物價值的責任:在貨物發生損壞的情況下,托運人可以根據申報的價格迅速計算損失,並向承運人要求賠償,因此格式條款是壹個雙方共贏的條款。4.是否履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采取合理措施,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判斷壹個合理的方式,可以綜合考慮五個因素:文件的形狀、提請註意的方法、明確的程序、提請註意的時間、提請註意的程度[3]。在不同的情況下,確定“合理方式”的標準是不同的。本案中,被告在運單正面打印了標準條款,條款下方有簽名欄。原告本可以在填寫運單的過程中註意到條款,也在庭審中了解到被告向原告說明了報價條款的內容,故被告已盡到了提示和說明的義務。綜上所述,運輸壹批貨物時,很容易被損壞。所以司機在運輸之間壹定要和物流公司簽訂合同,特別要寫明貨物損失誰來賠償,什麽情況自己賠償,什麽情況公司賠償,這樣出了事就不會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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