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價格、地質礦產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建築材料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建築工程必須使用符合建築工程質量要求的合格建築材料。
鼓勵使用有利於節能環保的新型建築材料,限制並逐步淘汰耗能高、汙染環境的建築材料。第二章建築材料使用管理第六條在本市市區生產、銷售建築材料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第七條建設工程的設計單位和建設施工單位必須根據工程質量要求,選用能夠滿足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不得降低建築材料的選用標準。第八條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購買和使用的建築材料必須是合格產品。采購建築材料時,應當查驗生產或者經營單位提供的產品合格證,必要時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法定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不購買和使用假冒偽劣產品。第九條本市市區範圍內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建築材料、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的建築材料以及國家明令禁止或者關閉的生產企業生產的建築材料,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不得采購和使用。第十條新建、擴建粘土實心磚和多孔磚生產線應當利用荒山、丘陵或者河道淤泥。第十壹條生產建築構件和商品混凝土必須使用散裝水泥。第十二條建設工程不得使用粘土實心磚作為墻體材料,不得將粘土實心磚用於框架結構的填充墻、磚混結構的隔墻和隔墻。第十三條在城市建成區內,建築工程、建築構件和商品混凝土的生產,必須使用中、粗砂;所用石材必須在產地或城市建成區外經過篩選提純,才能直接使用;消石灰的使用應在城市建成區以外消石灰;使用混凝土的,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現場攪拌。
城市道路和城市建成區以外的國道、省道兩側各50米範圍內不得堆放砂、石、石灰等建築材料。第三章建築材料備案管理第十四條本市對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節能和環境保護相關的建築材料生產和銷售實行備案管理制度。
實行備案管理的建築材料的具體範圍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並公布。第十五條在本市備案管理範圍內的建築材料生產、銷售單位應當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同壹品牌建材在本市市區有多家銷售的,由總代理辦理備案手續;沒有總代理的,由生產企業辦理備案手續。第十六條建築材料生產、銷售單位在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營業執照副本;
(2)代理人的代理證書;
(3)產品執行標準;
(四)產品合格證和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五)產品說明書、施工技術要求、檢驗、調試、驗收方法和標準、儲存和使用安全措施。
備案單位提供的材料必須真實、合法、有效。第十七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備案單位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確認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政策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並出具備案證明。第十八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辦理備案手續的建築材料及時在公共計算機網絡上公布或者定期在其他媒體上公布。對依照本條例應當備案的建築材料,生產、銷售單位未備案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告。第十九條建設工程使用本條例規定應當備案的建築材料時,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備案名單中選擇,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建築材料進行檢驗。第二十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已辦理備案手續的建築材料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在監督過程中發現建築材料生產銷售單位以次充好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