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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維護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根據《河南省警務輔助人員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募、使用、保障、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輔警(以下簡稱輔警),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招錄的非人民警察人員,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行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人員。第四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公安工作的實際需要,科學配置、嚴格控制輔警規模,將輔警隊伍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專項規劃,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監督檢查,落實保障措施。第五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的工資福利、表彰獎勵、裝備安裝、教育培訓和日常管理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市、縣(市)公安機關負責輔警管理工作。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輔警的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組織部負責核定輔警錄用名額,並進行動態調整。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和參與輔警招聘和工資確定。

財政部門負責輔警的經費保障。

退役軍人事務部負責輔警(工)死亡後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烈士評定和烈士遺屬撫恤金的受理、調查和審核。第七條輔警的職責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確定。輔警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依法開展輔警工作,法律後果由使用輔警的公安機關承擔。

輔警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第二章輔警招聘第八條輔警招聘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統壹招聘標準和程序,嚴格選拔和使用。第九條市、區、縣(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提出本地區輔警年度錄用計劃,征得上壹級公安機關同意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十條輔警招錄工作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壹組織實施。

各區、縣(市)公安機關和公安機關警務部門、基層隊不得自行組織招聘輔警。第十壹條招聘輔警應當遵循法定程序,擇優錄用。對專業性較強或有特殊要求的崗位,可采取其他測評方式進行招聘。

擬聘用輔警公示期滿後,聘用輔警的公安機關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依法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崗位責任、服務年限、工資待遇及相關規章制度,約定試用期。第十二條申請輔警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下列人員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錄用:

(壹)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人民警察遺屬、四級以上因公致殘人民警察的配偶和子女;

(二)英雄、模範和先進個人;

(三)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的救援人員;

(4)公安或政法院校畢業生;

(五)具有崗位所需的職業資格和特殊技能的人員;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優惠就業。

前款第1項、第2項可單獨計劃,定向招聘。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十三條輔警管理應當納入公安機關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總體規劃。建立健全警輔壹體的黨建、隊伍建設和工會工作機制。輔警與共青團的關系按規定納入本單位黨團組織管理體系。

市、縣(市)公安機關應當明確輔警管理部門,負責本機關輔警的錄用、調配、考核、晉升、降職、辭退和備案工作。公安機關的用人單位是輔警管理和使用的直接責任部門,負責輔警的日常管理、監督和教育以及相關制度的落實。第十四條市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管理輔警數量,發放工作證、制式服裝和標誌。

輔警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穿著統壹服裝,佩戴標誌和證件。非履行職責期間,不得穿著制式服裝或佩戴標誌。

輔警因退休、辭職、解除勞動關系等原因離開輔警崗位的,使用輔警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收回配發的輔警編號、工作證、制式服裝、標誌、安全防護裝備等物品。第十五條輔警在執行任務時可以配備和使用盾牌、防身棍、防護噴霧等安全防護裝備,但不得配備和使用武器。

輔警在協助人民警察巡邏、巡查、堵控、押運等工作中,遇有危及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可以在人民警察的指導下,協助使用必要的捆綁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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