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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河道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河道管理,維護河道功能,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發揮河道的綜合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河道的整治、利用、保護和監督管理。

城市建成區內的河道適用國家、省、市有關市政工程設施管理的規定,但應當遵循統壹防洪和水資源統壹管理的原則。第三條市、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轄區內河道的主管機關。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河道管理工作。第四條河道管理實行統壹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大沽河、小沽河由市河道主管機關直接管理,日常管理由市大沽河管理機構負責。其他跨區(市)和區(市)界的河道,由河道所在地的區(市)河道主管機關在市河道主管機關的組織協調下管理,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非跨區(市)、區(市)的界河,由區(市)河道主管機關管理,或者由區(市)河道主管機關委托河道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日常管理。第五條河道名錄及其起止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第六條有堤防的河流,應當在兩岸堤防之間、兩岸堤防之間和護堤地之間進行管理。其中,大沽河、小沽河護堤地距堤腳向外不超過10米,其他河道護堤地距堤腳向外不超過5米。無堤防河道的管理範圍根據兩岸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設計洪水位確定。

對有堤防的河流劃定堤防安全保護區。其中,大沽河、小沽河堤防安全保護區為護堤地外50米至100米範圍內,其他河道堤防安全保護區為護堤地外30米至50米範圍內。

河道和堤防安全保護區的具體管理範圍,由市、區(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省和本條例的規定劃定和設立。其中,河道管理範圍內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供水工程或者設施的安全保護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會同河道主管機關劃定。第二章河道整治第七條河道整治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

河道整治應當按照河道整治規劃和年度計劃實施。第八條跨地區(市)和區(市)的界河整治規劃,由市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他河道整治規劃,由區(市)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區(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市河道主管機關備案。河道整治規劃的修改,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河道整治規劃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水資源保護、環境保護、水土保持、供水、灌溉等規劃相協調。第九條河道整治規劃應當包括河道整治目標、整治項目、完成時間、責任單位和資金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河道整治的目標應兼顧防洪、防汙染和生態建設等。其中,大沽河、小沽河河道整治防洪標準不低於50年壹遇,其他河道整治防洪標準不低於20年壹遇。

河道整治工程包括堤防、護岸、疏浚、截汙、拓寬、橋梁拆建、涵閘等主體工程,以及管護設施、兩岸綠化、生態景觀等配套工程。第十條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河道整治規劃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重點整治嚴重影響防洪排澇的河流。第十壹條大沽河、小沽河的整治,由市大沽河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其他河道的整治由區(市)河道主管機關組織實施。第十二條對河道管理範圍內現有的嚴重阻水的橋梁、引道、碼頭等跨河建設工程,由河道主管機關根據河道防洪標準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影響汛期防洪安全的,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緊急決定。第十三條對河道堤防、閘壩、泵站等水工程,河道主管機關應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安全鑒定,對符合安全設計要求的應及時加固或維修。第十四條河道整治需要新增建設用地的,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第十五條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管理。

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國有土地,由河道主管機關統壹管理和使用。

河道管理範圍內國有土地上的耕地,可以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耕種,但不得改變用途和納入土地承包範圍,並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統壹管理和河道整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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