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包括太和水庫庫區(以下簡稱庫區)、水源保護區和供水工程設施。
庫區是指太和水庫百年壹遇防洪水位線(高程236.75438+0 m)以下的水域和陸域,以及水庫大壩、溢洪道、輸水隧洞、泄洪洞、水電站和水庫辦公區。
水源保護區是指太和水庫大壩以上的何姿流域,包括博山區石馬鎮、博山鎮、池上鎮全境,以及博山區袁泉鎮、淄川區太和鎮、西河鎮位於何姿河與符曉河分水嶺以東的區域。
供水工程設施是指從太和水庫輸水隧洞出口至凈水廠進水口的渡槽、箱涵、渡槽、隧道、水閘、管道及相關建築物。第三條水源保護區的水質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的二類水保護。第四條水源保護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市、博山區、淄川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水源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堅持統籌規劃,註重綜合平衡,實施有效保護。第六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源保護的監督管理;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源地水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太和水庫管理機構負責水源保護的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林業、衛生、旅遊、規劃、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源保護管理工作。第七條博山區、淄川區、臨淄區、張店區及相關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水源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的飲用水水源生態保護意識。
報紙、廣播、電視、新聞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公益宣傳。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源的義務,並有權勸阻和舉報破壞水源的行為。
在水源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保護和管理範圍第十條水源保護區分為壹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
(壹)太和水庫百年壹遇防洪水位線向水域和陸域水平延伸100米以內,飲用水引水渠兩側水平延伸10米以內的區域為壹級保護區;
(2)除壹級保護區外,北起水庫大壩,南至袁泉鎮何姿橋,西起新大鐵路,東至紅鄂公路東太和村北段,東太和村以南,西皮峪村以北,何姿河東岸延伸500米的區域為二級保護區。該區域包括袁泉東村、袁泉西村、袁泉北村、西皮峪村、賈政村、城子村、南鎮後村、北鎮後村、西石門村、東石門村、何姿村、前槐村、馬嶺村、孫家莊村、西南牟村、東南牟村、北牟村、南陽村、太和村、東崖村和東太和村。
(三)在水源保護區內,除壹、二級保護區外,為準保護區。第十壹條水庫保護和管理範圍:
(壹)水庫百年壹遇防洪水位線以下的水域和陸域為管理範圍;
(二)水庫大壩及其附屬建築物之間、水庫大壩西端與新大鐵路之間、大壩下遊坡腳與大壩右邊界線之間的區域為管理範圍,下遊大壩右邊界線300米以內的區域、大壩西端右邊界線150米以內的區域為保護範圍;
(三)溢洪道土地權屬範圍為管理範圍,土地權屬界線250米以內的區域為保護範圍;
(四)水庫其他管理設施的土地權屬範圍為管理範圍,距離土地權屬界線五米以內的區域為保護範圍。第十二條供水工程設施保護管理範圍:
(壹)飲用水引水渠渠頂外緣3.2米以內的區域為管理範圍,渠頂外緣3.2米至10米之間的區域為保護範圍;
(二)渡槽中心線向兩側延伸7.5米(銅鼓渡槽中心線向兩側延伸15米)之間的區域為管理範圍,土地權屬邊界線250米以內的區域為保護範圍;
(三)箱涵兩側外緣四米以內的區域為管理範圍,箱涵兩側外緣四米至十米之間的區域為保護範圍;
(四)地下輸水管道,從管道中心線向水平方向兩側各延伸30米之間的區域為保護範圍;
(五)水閘的土地權屬範圍為管理範圍,土地權屬邊界線250米以內的區域為保護範圍;
(6)輸水隧洞,從隧洞中心線向水平方向兩側延伸的區域為保護範圍;
(七)管理場所內的土地權屬範圍為管理範圍,土地權屬界線十米以內的區域為保護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