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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不能舉證的法律規定是什麽?

民事訴訟中不能舉證的法律規定是:不舉證將導致其訴訟請求失敗,原告或者被告的請求或者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我國民事案件糾紛處理過程中,提起訴訟的當事人對自己的具體主張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即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有義務為自己的主張收集或提供證據,有責任用證據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有利於自己的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不予采納證據,或者采納證據但予以訓誡並處以罰款。”。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的主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主張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簡單來說就是“誰主張,誰舉證”,“不能舉證,就承擔法律後果”。

在民事訴訟中,“無法舉證”壹直是困擾當事人尤其是原告的壹大難題。原本講道理的原告因為無法舉證而敗訴的案例屢見不鮮。毋庸諱言,當事人尤其是原告不舉證已經成為阻礙社會公正、損害司法權威的重要因素。

所謂不能舉證,是指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各種情形。壹般來說,當事人不舉證可能與其缺乏維權意識、證據保留意識或證據客觀滅失有關,但司法機關的不作為、司法救濟的缺失也在壹定程度上加劇了敗訴風險。

“誰主張,誰舉證”是現代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基本原則,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也確立了這壹原則。然而,有原則的地方就有例外。事實上,許多國家不僅對當事人自行調查取證有充分的制度保障,而且在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時還提供相應的司法救濟。我國《民事訴訟法》也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這裏的“誰主張誰舉證”是指原告首先要承擔舉證責任來證明自己的主張,所以相比之下,原告因為不能舉證,要承擔比被告更大的敗訴風險。實踐中,當事人不舉證主要表現為原告不能舉證。

除了刑事案件,我國的檢察機關還需要提供相關證據。壹般來說,法庭審判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也就是說,所有的民事糾紛都是由原告舉證,法院審判非常重視證據。因此,在司法實踐過程中,由於大量的證據並不能使原告承擔很多敗訴的法律風險,這時候我們都需要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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