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辦理危險貨物的車站名稱、作業地點(貨場、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名稱)、辦理貨物的名稱、數量、裝運方式等。如有變更,應當重新公告。第九條運輸危險貨物應當使用專用設施、設備,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依法應當進行產品認證、檢驗和試驗的,只有通過認證和檢驗後才能使用。第十條裝卸、儲存危險貨物的場所和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裝卸、儲存的專用場地和安全設施設備實行封閉管理,並設立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設施設備布局、作業區域劃分、安全防護距離等。符合要求;
(二)設置與處理貨物危險特性相適應並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的倉庫、遮陽棚、場地等設施,配備相應的計量、檢測、監控、通訊、報警、通風、防火、滅火、防爆、防雷、防靜電、防腐蝕、防泄漏、防中毒等安全設施設備,並進行定期維護,保證設施設備正常使用。
(三)裝卸設備符合安全要求,易燃易爆危險品裝卸設備應當采取防爆措施;槽車裝卸危險品應當使用棧橋、吊管等專用裝卸設施,裝卸危險品集裝箱應當使用專用集裝箱裝卸機械;
(四)法律、行政法規、標準和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壹條運輸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自身危險貨物裝卸、儲存作業場所和設施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評價。
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委托相關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運輸單位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且業務範圍涵蓋鐵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等相關領域的機構進行。
新建、改建裝卸、儲存危險貨物的作業場所和設施,在現有作業場所增加危險貨物類別,新增危險貨物名稱和包裝,首次使用鐵路罐車、集裝箱和裝載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應當進行安全評價。第十二條裝載運輸危險貨物的鐵路車輛、集裝箱和其他容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制造、維修、檢測、檢驗和使用、管理符合標準和有關規定;
(2)牢固、清晰地標註危險貨物的包裝標誌和警示標誌;
(3)鐵路罐車、罐式集裝箱和其他容器應當密封嚴密,安全附件準確,啟閉靈活,狀態良好,防止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濕度或壓力變化造成泄漏和遺灑;
(4)壓力容器應符合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等相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並在認可的檢驗機構出具的壓力容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
(五)法律、行政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