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法》最重要的變化是更加重視城鄉規劃。它不僅包括城市規劃和鎮規劃,還包括鄉規劃和村莊規劃,這意味著城鄉二元體制被打破,城鄉規劃進入了壹體化的新時代。
這部法律的出臺,標誌著城鄉關系不再停留在政府政策上,而是在法律意義上賦予了統籌城鄉發展的思想定位。
在具體內容上,城鄉規劃法對城鄉管理的加強,很大程度上體現在城鄉規劃布局的協調上。
城鄉空間布局是城市規劃的核心內容。怎麽理解呢?以壹個城市規劃為例。它的規模比較大,依山傍水,城市只是中間的平原部分,景觀和周邊的土地都不屬於城市。按照舊的城市規劃法,城市規劃只考慮城市邊界以內的規劃範圍,城市以外的地區,甚至是鄰近地區,都不在規劃法的覆蓋範圍之內。城外地區執行國務院《村鎮建設管理條例》,所以城鄉規劃被人為地分為兩層,即二元性。但是城市並不是孤立存在的。新的《城鄉規劃法》實施後,城市和鄉鎮的界限模糊了。根據城市規劃法,大城市是指城市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超過50萬的城市。農村人口不是用來作為決定壹個城市大小的指標。比如壹個500萬人口的城市,城市人口只有50萬,按照舊法的概念只能算是中等城市,但就新法而言,這樣的城市就是大城市。這兩個定律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城鄉規劃法》取消了城市邊界的界定,也取消了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的界限。未來,相關的適應法和戶籍等配套政策將陸續出臺。因此,這種影響將是根本性的。。
以建設人居環境為目的之壹。
與《城市規劃法》相比,《城鄉規劃法》另壹個最重要的變化是將人居環境建設上升到法律層面。
《城鄉規劃法》第1條明確規定:“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這不僅僅是補充幾句話那麽簡單,而是將過去的物理空間規劃提升到以人為本的人居環境建設層面。
而且明確了改善人居環境已經成為《城鄉規劃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壹,其重要的法律地位已經確立。而且明確規定改善人居環境的工作由城鄉規劃管理部門來做,這是壹個非常本質的變化。也可以理解為,人居環境建設成為政府的責任。
在具體要求上,城鄉規劃符號改變了城市規劃法對規劃的指導思想,強調城鄉規劃要與經濟、社會、環境的協調發展相融合,這也為構建和諧人居環境提供了良好契機。簡單來說,以前的《城市規劃法》就是放在那裏讓相關部門執行的。現在城鄉規劃法在內容上是互動的,城鄉規劃“畫在紙上,掛在墻上”的被動局面將被改變。《城鄉規劃法》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將保護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作為城市總體規劃和鎮規劃的強制性內容,提出了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的要求。
當然,城市建設是有壹定周期的,城鄉規劃法對人居環境的影響不會立竿見影,真正的改變應該是在實施了壹段時間之後。
第三,為城市未來的發展掃清障礙,提供更大的空間。
原《城市規劃法》設立了新區開發和舊城改造專章(見第三章),對新區開發作了專門規定。回顧我國開發區的建設歷程,我認為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當時需要以經濟發展為主導來帶動城市的發展,以經濟發展為核心。但是,經濟開發區最大的敗筆就是土地的浪費。現在土地是最寶貴的資源,654.38+0.8億畝的生存底線已經接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