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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

第六十五條是關於金融機構違反凍結、劃撥規定的法律責任,1。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行政強制法》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依法決定凍結存款、匯款的,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並向金融機構送達凍結通知書。金融機構收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凍結通知後,應當立即凍結,不得延誤,不得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這就明確了金融機構有法律義務配合行政機關執行凍結存款和匯款的強制措施。這裏的“金融機構”是指商業銀行和郵政企業、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提供存款、貸款和結算服務的機構。金融機構未依法履行這壹法定義務,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披露相關信息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2.未立即凍結、劃撥應當凍結、劃撥的存款和匯款,致使存款和匯款被轉移的。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要求,金融機構收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凍結存款和匯款通知書後,應當立即凍結存款和匯款,不得延誤。行政機關作出的劃撥存款和匯款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收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決定後,應當立即劃轉存款和匯款。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接到行政機關通知或者決定後,未立即凍結、劃撥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未依法配置這壹直接執行權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金融機構在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應當及時劃轉存款和匯款,否則也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凍結或者轉移不應凍結或者轉移的存款和匯款。行政機關作出的凍結決定和劃撥決定,規定了被凍結或者劃撥的當事人的存款、匯款的賬號和金額,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決定執行,不得凍結或者劃撥不應凍結或者劃撥的存款、匯款。凍結、劃撥不應凍結、劃撥的存款、匯款的違法行為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1)擴大凍結、劃撥金額;(二)未經行政機關決定予以凍結的。轉移當事人的存款或匯款;(三)法律規定以外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要求凍結、劃撥當事人的存款或者匯款,金融機構未予拒絕並實施凍結、劃撥的。凍結、劃撥當事人的存款、匯款是壹項重要的行政強制權,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凍結存款或者匯款。這是行政強制法確定的原則。金融機構應當拒絕法律規定以外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凍結、劃撥當事人的存款或者匯款,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未及時解凍被凍結的存款和匯款。《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解除凍結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金融機構和當事人。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解除凍結。此外,行政機關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或者解除凍結決定的,金融機構應當自凍結期滿之日起解除凍結。根據上述規定,金融機構未及時解凍存款和匯款的違法行為包括兩種情形:(1)接到行政機關解凍決定後未執行的;(二)行政機關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或者解凍決定,自凍結期限屆滿之日起未履行法定解凍義務的。這兩種情況都要追究金融機構的法律責任。

對金融機構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或者對應當立即凍結、劃撥的存款、匯款不予凍結、劃撥,對不應當凍結、劃撥的存款、匯款不予凍結、劃撥,未及時解凍存款、匯款的,該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是:由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這裏的“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是指銀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關於處罰的法律責任,這裏需要指出的是,該條規定的“處罰”主要是壹種紀律處分。由於金融機構不是國家機關,其工作人員也不是公務員,對其的處分屬於紀律處分,包括內部工作紀律處分和內部黨內紀律處分。

對於沒有依法配置這種直接強制力的行政機關,需要依法申請法院作出強制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決定。裁定執行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違反本法有關規定,阻礙法院執行的金融機構采取司法強制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3條的規定,銀行、信用合作社等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通知書後,拒絕協助查詢、凍結、劃撥存款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可以處以罰款,也可以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仍不履行救助義務的,可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給予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1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機關羈押。羈押期間,被羈押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羈押。人民法院作出罰款或者拘留的決定,必須經院長批準。如不服,可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此外,根據《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商業銀行非法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處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金融機構中的商業銀行凍結、劃撥不應當凍結、劃撥的存款和匯款的,依照商業銀行法的上述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六條規定了金融機構、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將執行款轉入規定賬戶的法律責任。《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法律處理的所得,應當上繳國庫或者納入財政專戶。任何行政機關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以任何形式私分。”違反這壹規定,主要有兩種情況:

1.金融機構未按照規定將資金上繳國庫或者轉入財政專戶的。對違反規定的金融機構,由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非法劃撥金額壹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責令改正,是指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金融機構劃出未繳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轉入財政專戶。責令改正的目的是糾正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使其恢復到合法狀態。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責令改正不是行政處罰,通常是實施行政處罰的前提條件。罰款是壹種常見的行政處罰形式,是指行政機關強制違反行政法規的單位和個人支付壹定金額的處罰。該條規定罰款數額為非法撥付資金的2倍,屬於以倍數設定罰款數額的方法。除了乘以罰款之外,設置罰款金額的方式還包括指定具體罰款金額的固定數值公式、指定罰款金額範圍的數值區間公式、指定罰款金額上限的數值上限公式和指定罰款金額下限的數值保證公式。壹方面,法律條文中沒有固定的罰金數額,以免在具體案件中罰金過高或過低,造成不當的罰金;另壹方面,在具體案件中確定罰款數額,防止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過大。對不按照規定將資金上繳國庫或者轉入財政專戶的金融機構,除罰款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這裏的處分包括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

2.行政機關、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機構將資金轉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以外的其他賬戶。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違反本條例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這裏的處分是指依據公務員法給予的行政處分。處分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受處分期間,不準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到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級別;被撤銷職務的,按照規定降級。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披露信息;

(二)不凍結或者轉移應當立即凍結、轉移的存款、匯款,致使存款、匯款被轉移的;

(三)凍結或者轉移不應凍結或者轉移的存款和匯款;

(四)未及時解凍被凍結的存款和匯款的。

第六十六條金融機構違反本法規定,將資金轉移到國庫或者財政專戶以外的賬戶的,由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非法轉移資金壹倍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責令金融機構將資金劃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以外的賬戶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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