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依法從事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含外資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財務公司和郵政儲蓄機構。金融機構應當在存款人開戶的營業網點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存款。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有權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者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和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詳見附表)。
第五條協助查詢、凍結、扣劃應當遵循依法合規、不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六條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做好協助工作,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切實加強對查詢、凍結、扣劃協助的管理。
第七條金融機構應當在其營業機構中指定專職部門或者專職人員,負責接待請求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主管機關,及時辦理協助事項,並註意保守國家秘密。
第八條經辦人員在辦理協助查詢業務時,應當對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含,下同)機構出具的《存款協助查詢通知書》進行驗證。
第九條金融機構經辦人員在辦理協助凍結業務時,應當查驗下列證件和法律文件: (壹)主管部門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二)主管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出具的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由主管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署;(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凍結存款決定書和其他有權機關出具的凍結存款決定書。
第十條金融機構經辦人員在辦理協助扣款業務時,應當驗證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壹)主管部門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二)縣、團級以上機構出具的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由該機構主要負責人簽署;(三)行政機關的相關生效法律文書或相關決定。
第十壹條金融機構在協助凍結、扣劃單位或者個人存款時,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壹)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上填寫的需要凍結、扣劃存款的金融機構名稱、賬戶名稱、賬號、金額;(二)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義務人應當與其所依據的法律文書上的義務人壹致;(3)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中擬凍結或扣劃的金額應為固定金額。發現所附法律文書缺失,且法律文書相關內容與《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內容不壹致的,應當說明原因,退回《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或者所附法律文書。主管機關無法提供個人存款人賬號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主管機關提供個人的居民身份證號碼或者其他足以確定個人存款賬戶的信息。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內部控制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登記制度。金融機構在協助主管機關辦理查詢、凍結、扣劃手續時,應當登記以下信息:主管機關名稱、執法人員姓名和證件號碼、金融機構負責人姓名、被查詢、凍結、扣劃的單位或者個人名稱、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時間和金額、相關法律文書的名稱和文號、協助結果。協助辦理查詢、凍結、扣劃手續時應當填寫登記表,並由主管機關執法人員和金融機構管理人員簽字。金融機構應當妥善保管登記表,嚴格保守有關國家秘密。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存款時,涉及內控制度中的驗證、授權和審批事項的,應當嚴格按照內控制度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不得拖延推諉。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應當認真協助主管部門辦理查詢、凍結和扣劃手續。接到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後,不得扣劃應當協助執行的款項用於催收貸款及利息,不得向被查詢、凍結、扣劃的單位或個人通風報信,幫助隱匿、轉移存款。金融機構協助主管機關完成存款查詢手續後,如主管機關要求保密,金融機構應予保密。金融機構在協助主管機關辦理凍結、扣劃存款手續後,可根據業務需要通知存款單位或個人。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協助主管部門查詢的信息應限於存款信息,包括被查詢單位或個人的開戶、存款情況以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信息。金融機構應當如實提供上述資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復印、復制和拍照,但不得拍攝原件。金融機構通過協助復制存款信息支付費用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主管機關查詢單位存款情況時,僅提供被查詢單位名稱而未提供賬號的,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賬戶管理檔案積極協助查詢,沒有被查詢賬戶的,應當如實告知主管機關。
第十六條單位或者個人凍結存款的期限最長為六個月,凍結期滿後可以繼續。主管機關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凍結續期手續,逾期未辦理凍結續期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措施。
第十七條主管機關要求再次凍結被凍結存款的,金融機構不予辦理,並應說明情況。
第十八條在凍結期間,只有原作出凍結決定的主管機關作出解凍決定並發出存款解凍通知書,金融機構才能解凍被凍結的存款。被凍結存款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凍結有異議的,金融機構應當告知其與作出凍結決定的主管機關聯系,在凍結期內,金融機構不得自行解凍存款。
第十九條主管機關凍結、解凍有誤,其上級機關直接作出變更決定或者裁定的,金融機構應當在收到變更決定或者裁定後予以處理。
第20條金融機構協助扣劃時,應直接將扣劃之存款撥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帳戶。如主管機關要求提取現金,金融機構不予協助。
第二十壹條查詢、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和解凍、扣劃存款通知書應當由主管機關執法人員依法送達,金融機構不接受主管機關執法人員以外的人員送達上述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兩個以上主管機關對同壹單位或個人的同壹筆存款采取凍結、扣劃措施時,金融機構應協助最先送達協助凍結、扣劃通知書的主管機關辦理凍結、扣劃手續。兩個以上主管機關對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扣劃的具體措施有爭議的,由金融機構根據相關爭議機關的意見協商處理。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02年2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