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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張沒有標記的支票能成為證據嗎?

工資條郵寄給員工是可以的,但是沒有加蓋公司公章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不過建議工資條要保存好,也可以作為勞動仲裁的證據,有助於證明勞動關系等等。只要郵件內容能和銀行對賬單吻合,就沒有問題,必須具有法律效力。

同事的工資條可以作為補充證明,這樣的證明也可以由單位先提供。

還有證明工資結果的方法,比如勞動合同中的工資項目、銀行流水、稅單等。

勞動證是妳是員工的有力證明,可以直接證明妳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大家都要保管好。

工作證(工作證)這也是證明妳與公司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據。當然,如果妳真的沒有工作證,如果公司已經為妳購買了社會保險,保險記錄也可以證明妳和公司的關系。個別公司連保險都不給妳買,妳又沒有工作許可證怎麽辦?然後妳可以請妳的同事作證,壹個同事的證詞就可以了。那麽如果公司不承認妳是公職人員,妳處理起來會比較麻煩,所以妳必須向仲裁庭申請調查取證。

工資條工資條壹般沒有公司公章,是無效證據。工資條是計算妳平均工資的基準,因為薪酬是根據妳的平均工資計算的,而不是所謂的基本工資。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規定,工資收款單和考勤記錄由用人單位提供,但個別公司為了避稅和賠償,使用兩種工資表或者將部分現金拿到銀行。領工資時註意拒絕在兩張工資表上簽字。有的單位委托銀行代發工資,最好補辦存折,及時到銀行打印出來,留作日後證明工資標準的證據。

如果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系,員工必須要求公司提供《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提供書面解除理由。

其他證據,如關於罰款、降職、跳槽、降薪的公告或通知等,應保留,至少復印壹份。也可以使用錄音。

工資總額中包含的勞動權益(公司必須提供):

1,工資條能全面反映員工每月工資總額,能讓員工清楚自己的收入構成;

2.員工可以根據工資單明細判斷是否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單位是否從工資中扣除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單位是否還扣除了其他不應扣除的項目。

3.個人所得稅征收是以工資的某個起點為基數,工資條也可以顯示單位是否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代扣代繳了個稅,是否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時間發放了工資;

4.壹旦發生勞動爭議,工資條可以作為員工在本公司收入等明細的證明,可以作為勞動仲裁的重要證據。

文章通過郵件發給員工,沒有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通常要求郵件中的銀行對賬單可以對應。沒有加蓋公司公章的工資單可以在法庭上作為證據。即使管理到位、先進,也不可能在員工的工資條上加蓋公章。要求員工在向仲裁庭提供工資條時,除了基本工資、獎金等工資組成部分外,還要提供有單位簽名蓋章的工資條,未免過於苛刻。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以書面形式記錄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人的姓名和簽名,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個人工資清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由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工資條:壹份清單,分為紙質版和電子版,記錄每個員工每月的收入明細和總收入。工資表通常包括以下內容:公司、制表日期、姓名標準工資、崗位津貼、效益獎、加班費、工資總額、水電費、房租、其他扣款、醫保、住房公積金、失獨子女保險、工會費、扣款總額、已發工資、備註等。,可根據各單位情況酌情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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