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出院時間
(1)6月265438日上午7點+10月21(除夕)至10月22日上午1點(正月初壹);
(2)65438+10月22日(正月初壹)至65438+10月26日(正月初五)每天上午7: 00至23:00;
(3)2月5日(正月十五)上午7時至23時。
重度汙染天氣期間及上述規定以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二,放電區域
中原區、二七區、金水區、管城回族區、惠濟區和鄭東新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場所以外燃放煙花爆竹:
(壹)國家機關所在地;
(二)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
(三)重要軍事設施;
(四)文物保護單位;
(五)學校、幼兒園、醫院、療養院、療養院;
(六)商場、集貿市場、公共文化設施、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七)車站(含火車站廣場)、機場、鐵路安全保護區、高架道路、立交橋、橋梁、隧道等交通樞紐區域;
(八)安全保護區內的輸變電、燃氣、燃料等能源設施;
(9)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溫材料的高層建築和耐火等級低的建築;
(十)公園(廣場除外)、綠地、風景名勝區、森林、苗圃、草原、濕地、水源保護區等重點防火區域;
(十壹)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的其他場所和區域。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及其周圍的具體範圍,應當由有關單位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警示標誌。
不得在居民樓的走廊、陽臺、窗臺、屋頂燃放或拋撒煙花爆竹;不鼓勵在小區內燃放。確需在社區內燃放的,需劃定安全區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統籌規劃,社區、物業等單位準備管理人員、救援力量、消防器材等,確保燃放安全。
三、禁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
(1)《煙花爆竹安全質量國家標準》(GB10631-2013)中的A類、B類煙花爆竹;
(二)拉槍、甩槍、砸槍等危險性大、含有高敏感藥物的煙花爆竹;
(三)燃放時向主體方向發射的旋轉、雙響炮等煙花爆竹。
四、燃放煙花爆竹應符合規定。
應根據排放說明正確、安全地進行排放,並應遵守以下規定:
(壹)不避讓行人、車輛、建築物、構築物和人員密集場所;
(2)不要瞄準或指向易燃易爆物品的排放;
(三)不得有其他影響公共秩序和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
(四)未成年人應當在其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的指導下燃放煙花爆竹。
動詞 (verb的縮寫)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處罰
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國務院第455號令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和縣(市)、尚潔區政府決定本區域內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鄭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令第市政府217)同時暫停。
法律依據: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第三十條禁止在下列場所燃放煙花爆竹:
(壹)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三)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療養院;
(六)山區、草原等重點防火區域;
(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