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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工會是職工自願參加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代表會員和職工的利益。

在本市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中,以工資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第三條工會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依照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工會的合法權益。第四條工會的基本任務是:

(壹)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充分發揮國家主人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務,協助人民政府工作;

(2)在維護人民整體利益的同時,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參與協調勞動關系和社會利益之間的矛盾;

(三)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四)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組織職工開展各種群眾性的技術革新、技術協作、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五)通過各種途徑對勞動者進行政治、思想、科學、文化、技術教育,提高勞動者的思想、文化、技術素質,使之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勞動者。

基層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監督。第二章工會組織第五條各級工會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工會委員會對會員大會或同級會員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各級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選舉產生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成員。

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第六條新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開業後壹年內依法建立工會並開展活動。

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上級工會應當派員宣傳有關工會的法律、法規,並根據職工要求指導和幫助建立工會。第七條各級工會設立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層工會應當設女工作人員。第八條市、縣(市)、區總工會和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基層工會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經上壹級工會批準,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工會主席是工會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條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工會組織,也不得撤銷、合並或隸屬於其他部門。

基層工會組織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機構、機關撤銷,工會組織相應撤銷,並報上壹級工會備案。第十條工會主席、副主席由民主選舉產生。任職期間,不得隨意調動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的,應當事先征得同級工會委員會和上壹級工會的同意。第十壹條企業、事業單位工會主席、副主席的待遇按照國家、省和市的規定執行。第三章工會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二條國有、集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工會可以派代表到工會組織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調查侵犯職工權益的情況,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給予協助,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認真處理並及時答復。第十三條工會監督企業、事業單位執行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參與制定本單位有關勞動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要求企業、事業單位的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認真處理和糾正。

企業應當遵守國家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企業確因生產(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征得工會或者職工同意,並按照國家規定安排延長工作時間和支付勞動報酬。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法律、法規保護女職工特殊利益的,工會及其女職工組織有權要求予以糾正。第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參與勞動合同的起草,聽取工會的意見。工會幫助和指導職工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第十五條工會依法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並由工會主席和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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