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道路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胡同、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包括車行道、人行道、市政用地和橋梁、人行天橋、人行地道及其他附屬設施。第三條下列臨時占用道路,必須經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或公路管理部門同意,並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批:
1.占用機動車道、人行道設置停車場(含非機動車停放處);
第二,堆疊和操作;
第三,設置商業攤位;
第四,挖路;
5.其他占道事項。
前款第二、三項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應當經當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同意後,方可按照前款規定審批。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堆物不超過3天的,或者零散攤點未配備固定設施的,經當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同意,可直接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批。第四條禁止占用城市郊區主要道路開辦市場。本辦法實施前已被占用的,開辦單位應按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和規則進行調整。
嚴格控制城市郊區非主幹道占用和露天集貿市場。開辦集貿市場(含早夜市)確需臨時占用非主幹道的,由區人民政府提出規劃管理措施,征得市政法規、市政或公路、公安交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城市郊區主幹道和非主幹道的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
遠郊區縣可參照本條規定執行。第五條臨時占用道路設置小型、輕便、簡易的臨時設施如棚、亭、閣等。,必須先經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或公路管理部門同意,再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臨時占用道路等臨時建設工程,必須先征得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或公路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並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核發規劃許可證。第六條禁止侵占道路綠地。因工程施工、道路維修等原因臨時占用的,應當按照城市綠化管理的有關規定申報批準,再按本辦法第三條辦理。第七條除本市另有規定外,批準臨時占用道路的期限最長為壹年。批準期限屆滿後仍需占用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審批。
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的,在城市建設和交通管理需要時,必須無條件騰出占用的道路。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臨時占用道路不予批準:
壹是維護道路設施和交通的措施不落實;
二、占用人行道寬度不足3米或者超過3米但嚴重妨礙車輛、行人通行的;
三、占用公共交通道而不劃分人行道、車行道,或者占用公共* * *電動公交站亭、港灣以及公交站牌附近;
四、占壓地下管線修建臨時建設工程或其他臨時設施;
五、占用重要國家機關和外交機構門前及附近道路的;
六、占用公交車站30米至50米範圍內,醫院門前30米至50米範圍內,中小學校門前50米範圍內;
七、占用大型公共建築周圍的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
八、損壞市容環境衛生或綠地、樹木,或嚴重擾民的;
九、占用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
十、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影響交通秩序的。
但是,市政公用設施和交通設施的建設、養護和維修工程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壹項除外)。第九條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是禁止擅自改變占用場所、擴大占用範圍或者延長占用期限;
二、嚴禁圈占、占用消火栓和各種市政管線檢查井;
三、堆碼、堆放、堆放處設置明顯標誌;必要時在周圍設置人員維持交通秩序;
四、不得影響正常的市政工程和綠化養護施工以及垃圾、渣土、糞便的清運;
五、臨時占用道路期滿,及時騰退占用道路,清理現場,恢復道路原狀。
六、遵守審批部門提出的其他管理要求。第十條經批準挖掘道路施工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立標牌,標明工程名稱、施工單位、竣工日期、項目負責人等。;
二、施工現場按規定使用圍擋設施和標誌,夜間使用施工標誌或反光圍擋設施;圍擋設施和標誌保持完好有效;
三、施工材料在批準的占用範圍內堆放整齊,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時清除棄土棄料,保持現場及周邊道路暢通;
四、拆除交通設施,須事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五、設置人員維護施工現場周圍的交通秩序;
六、有霧或雨、雪等特殊天氣時,在施工現場周圍危險區域設立警示標誌,及時清除積水和積雪,確保行人和車輛安全通行;
七、工程完工後,及時清除現場臨時設施、棄土和廢棄材料,並按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或公路管理部門的要求回填夯實,修復路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