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是指各級政府為開展日常政府活動或向公眾提供服務,在財政的監督下,按照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過公開招標和公平競爭,購買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壹、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的區別?
1,法律定義的範圍不壹樣。
政府采購涵蓋所有使用財政資金的政府采購活動,包括貨物、服務和工程。其中,服務項目的采購是政府采購所特有的,如會議預約、加油、修車、保險、打印等。招標使用不同性質的資金,其範圍僅為建設工程和相關貨物,不包括服務。
2.實施主體不同。
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政府依法在各行政區劃設立了政府采購中心,管理政府內部的采購事務。是純粹的服務機構,承擔本級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中項目采購的行政職能。其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人員參照公務員管理。與招標代理機構性質完全不同。
根據政府采購的特殊性,各省從政府采購制度實施之初就設立了獨立的采購中心。就招標而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各類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均為營利性企業。
它不是政府的內部機構,沒有行政職能。
3.組織形式有區別。
政府采購由財政部門、政府采購中心、采購人、評標專家、供應商、監督審計機構組織,實行“采購”與“管理”分離,接受紀檢部門的全程監督。在程序、方式、人員上具有很強的規範性,更有利於實現“三公”原則,避免暗箱操作。
招標是由業主、招標機構和招標企業三方組織,有時甚至是雙方共同完成的采購活動。
4.資金保障不同。
政府采購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以紮實的政府采購資金作為采購項目的保障,由國庫統壹集中支付,減少了資金環節,避免了資金流失、占用和拖欠的弊端,維護了政府形象。
競價不具備上述特征。
5.服務結果不壹樣。
政府采購中心作為政府內部的服務機構,不收取任何費用,所有服務都是免費的。同時,政府采購資金的節余全部屬於財政,充分體現了反腐倡廉的宗旨,這是投標企業不可能做到的。
二、政府采購的形式
國內政府采購壹般有三種模式:
集中采購模式,即由專門的政府采購機構負責本級政府的所有采購任務;
分散采購模式,即各支出采購單位自行采購;
半集中半分散采購模式,即專門的政府采購機構負責部分項目的采購,其他部分由各單位自行采購。
集中采購在我國政府采購中所占比重較大,列入集中采購目錄並達到壹定采購金額及以上的項目必須是集中采購。
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異議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稱為質疑,是指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開標、評標結果等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從而損害其權益,向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提出質疑以主張其權利的行為。
法律客觀性: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建設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