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批交易會員。
(二)審批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
(三)會同國家物價局確定年度交易指導價;
(四)通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核定成員企業年度指導性收購配額;
(五)派出常駐專員對鄭州市場進行監督和指導。第十條商務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組織河南省糧食、工商、物價、財政、金融、計劃、稅務、鐵路、交通等部門,與商務部糧食總司、糧食管理司、糧食儲運司、會計物價司、基礎倉儲司、商業信息中心、中儲糧總公司共同組建鄭州市場管理委員會,行使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職能。負責協調處理鄭州市場重要的交易和管理事宜。市場管理委員會在河南省糧食局設立辦公室,處理日常工作。第三章工作機構第十壹條鄭州市場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副主任由河南省人民政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聘任。第十二條鄭州市場設置以下功能:
(1)綜合部:負責協調市場的日常行政工作;
(2)交易壹:負責交割即期和遠期合約;
(3)交易二:負責合同轉讓;
(4)信息部:負責市場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以及市場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
(5)結算部:負責審核會員資信,收取交易保證金和手續費,協助買賣雙方結算;
(6)發貨部:負責簽發準運手續,監督實物發貨,協調貨物發貨過程中業務事故的處理;
(7)公關部:負責宣傳、聯絡、教育和培訓;
(8)監察部:負責監督、調解、處罰。第十三條鄭州市場總監可根據需要組織成立臨時工作小組。第四章會員制第十四條鄭州市場實行會員制。第十五條符合條件的糧食商業批發企業、糧食生產企業和糧食加工企業可以申請入會。第十六條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自主經營或購銷糧食的經濟實體;
(二)有三十萬元以上的資金;
(三)年可提供或采購250萬公斤以上的協議糧(小麥或小麥粉);
(四)具有兩年以上經營或者購銷議價糧食業務的經歷,能夠依法經營;
(五)擁有或者租用與其糧食業務相適應的設施;
(六)商業信譽良好,具有縣級以上工商、銀行、稅務、審計部門的證明。第十七條具備第十六條規定資格的企業,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初審後,報鄭州市場管理委員會審核,經商務部批準後,在市場註冊,取得會員資格。第十八條鄭州市場交易會員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壹)糧食貿易企業會員可以從事自營貿易和代理貿易;
(二)成員糧食生產企業只能出售自己的糧食,不得收購;糧食加工企業成員只準收購所需原料和銷售加工產品,不得轉售原料。第十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直接交易;
(二)享受市場提供的信息服務;
(三)有權對市場各項交易規則和制度提出修改和補充意見;
(四)有權對市場交易活動和管理服務進行監督、建議和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