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森林防火,是指預防和撲救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災。第三條森林防火應當遵循預防為主、積極撲救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綜合治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第四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將森林防火工作納入目標考核管理。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建立專職指揮系統,推進森林防火工作專業化、規範化。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監督管理,承擔本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與森林防火有關的工作。
森林防火區內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森林防火職責的規定,做好本轄區的森林防火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和森林火災應急處理辦法的規定,協助做好森林火災應急處理工作。第七條森林、林木和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其經營區域內的森林防火責任。第八條森林防火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聯防機制,確定聯防區域,建立聯防制度,明確聯防責任,共享信息,做好聯防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九條森林火災信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及時上報,並向社會發布。
行政邊界地區的壹般森林火災信息由上壹級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較大森林火災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政府年度工作計劃,並按年度組織實施;森林防火、撲救、裝備和隊伍建設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資金,根據實際需要逐年增加。第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應用先進的森林防火技術,普及森林防火知識,提高森林防火科學技術水平。第十二條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或者撲救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森林火災的預防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全省森林防火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市(州)、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森林防火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森林防火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森林防火規劃應當包括森林防火現狀分析、防火目標、防火期、火險等級、火險區劃、防火經費、基礎設施、物資儲備、撲救隊伍、人員培訓、宣傳教育、預警監測、科技支撐、防火保障措施等內容。第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森林火險區劃標準,結合本地實際,以鄉(鎮)為單位確定森林火險區劃等級,向社會公布,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森林防火隔離帶、消防通道等基礎設施建設,儲備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資,完善森林防火預警監測和指揮通信信息系統。
有森林防火任務的鄉(鎮)的森林防火基礎設施,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劃建設。第十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森林防火的實際需要,利用衛星遙感技術和現有航空基礎設施,建立相關單位參與的航空護林合作機制,完善航空護林基礎設施,保障航空護林所需經費。
航空護林服務區內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和支持航空護林工作。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有森林防火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林業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制定森林火災應急措施。
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和森林火災應急處置措施應當及時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