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法律行為和民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為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而實施的法律行為。民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基於其意思在民事活動領域實施的,能夠產生壹定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兩者的區別:
1)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的民事行為,民事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和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2)民事法律行為能夠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後果,而無效民事行為和民事行為中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不能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後果。
2.單方面法律行為和雙邊法律行為
單方法律行為是只有壹方表示意思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而雙邊法律行為是指只有雙方都表示意思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兩者的區別在於:
1)單方法律行為只有壹方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而雙方的法律行為則需要意思表示的同意。
2)單方法律行為在當事人獨立表達意思的情況下才能成立,而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在雙方意思壹致的情況下才能成立。
3.民事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設立、變更和消滅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合法性。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追求民事法律後果的內心意思以壹定的方式向外界表示的行為。兩者的區別在於:
1)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必要組成部分,是民事主體有目的、有意識的行為。
2)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由壹個或多個意思表示組成。
4.有條件的法律行為和有時限的法律行為
附條件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雙方以壹定的事由為條件,並以該條件的達成作為該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依據的民事法律行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雙方在民事法律行為中約定壹定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該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以期限的到達為準。兩者的區別:
1)在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中,條件是概率性的,即不確定性,而在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中,期限不是故意的,是必然要來的。
2)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條件是故意,而有期限民事法律行為的期限不是故意。
5.單方面法律行為和雙邊法律行為
單方法律行為是指壹方負有義務,另壹方僅享有權利的民事法律行為。雙務法律行為是指雙方都有權利和義務的民事法律行為。兩者的區別:
1)單方法律行為中只有壹方有義務,雙邊法律行為中雙方都有義務。
2)雙邊民事法律行為的當事人在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過程中,同時適用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而單方法律行為的履行則不需要這種制度。
6.無效民事行為和可撤銷民事行為
無效民事行為是指缺乏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不產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是指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兩者的區別在於:
1)無效民事行為是絕對無效的,不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但可以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坑可能產生也可能不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
2)它們基於不同的原因。
3)無效的民事行為自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而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撤銷後也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7.民事法律行為與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為設立、變更和消滅民事權利和義務而實施的法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是指因民事法律行為不具備生效條件,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兩者的區別在於:
1)民事法律行為是絕對有效的民事行為。但是,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被撤銷之前具有法律效力,但壹旦被撤銷,則自始無效。
2)民事法律行為能夠產生當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後果,而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不壹定產生當事人所具有的法律後果。
8.民事法律行為和無效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設立、變更和消滅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合法性。無效民事行為是指因民事法律行為缺乏生效條件而不產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兩者的區別:
1)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的,無效的民事行為是非法的。
2)民事法律行為能夠產生當事人所期待的法律後果,而無效的民事行為不能產生當事人所期待的法律後果。
9.承諾的法律行為和實際的法律行為
混雜法律行為是指只有雙方當事人協議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實際法律行為是指不僅需要雙方當事人合意,而且需要以實物交付的民事法律行為。兩者的區別在於:
1)的構成要件不同。前者在雙方意思表示壹致時成立,後者在雙方意思表示壹致並根據法律或約定交付貨物時成立。
2)實物交割的意義不同。前者的實物交付是合同成立後的履行行為,後者的實物交付是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