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體行為,集體行為,國家行為。這是根據法律行為主體的分類。個人行為受自然人的意識和意誌支配,直接由自己做出。集體行為是人們有組織的行為,是基於某種* * *相同的意誌或追求。集體行為有三個顯著特征:a、集體性。b,組織上的。c,* * *隨意誌。國家行為是指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根據國家意誌,代表國家進行的活動,如立法行為、執法行為、司法行為等。
(2)角色行為和非角色行為。這是對隱忍人的行為是否來自並符合特定法律角色的分類。法律角色是與某種法律地位相關的壹套預期行為模式,它與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聯系在壹起。只要每個人在社會中都扮演著法律角色(如公民、法定代理人、原告、法官、檢察官、律師等。),他們有壹套與其角色相對應的權利和義務。演員按照法律為該角色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而進行的活動,就是角色行為。超越法律規定,做與自己身份無關的行為(如超越登記機關核準的法人性質、類型,從事非法經營,越權辦事),屬於非角色行為。
(3)單方面法律行為和雙邊法律行為。單方法律行為是指根據壹方的意誌或者壹方的主動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如遺囑、贈與、聲明放棄繼承、行政命令、行政處罰等。雙方的法律行為是指雙方意誌壹致的法律行為,如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合同。
(4)自我行為和代理行為。自行行為是指特定權利主體在沒有他人參與的情況下獨立做出的行為。代理行為是指由具有特定權利義務的主體(被代理人)委托,或者行為人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有關組織的指定,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活動。代理行為是隨著商品經濟和民主政治的發展,相應法律交往的復雜化,對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人權保護的擴大和加強而產生的壹種法律行為。由於代理行為既涉及委托人的權益,又涉及相對第三人的權益,法律對代理行為作了嚴格的規定。如果違反了這些規定,就意味著代理人無權行為或越權行為,代理人的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並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5)積極行為和消極行為。這裏的“積極”和“消極”並不包含積極或消極的價值,只是指“作為”或“不作為”。積極行為又稱“生產行為”,是指行為人以積極直接的方式進行的活動,表現為做出壹定的動作。不作為行為又稱“不作為行為”,是指行為人以消極、間接的方式實施的活動,表現為壹定的作為。大多數情況下,積極行為和消極行為的區別在於,前者引起對象的變化,後者保持對象不變或允許或不阻止對象變化。
(6)抽象行為和具體行為。抽象行為是針對不特定行為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為,具體行為是針對特定對象作出的僅具有次要法律效力的行為。前者,如國家機關制定法律規範和法人依據法律、法令訂立的格式合同等。後者,如行政機關對特定人、特定事作出的命令,法院對案件的裁決,法人支付貸款等。行為的抽象性和具體性不在於行為本身,而在於行為的效力範圍。另外,抽象行為和具體行為的劃分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
(7)必要行為和非必要行為。這是根據法律行為是否需要某種形式或有效要件而進行的分類。實質行為是必須具有特定形式或遵循特定程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非必要行為是指不需要特定的形式或程序就能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如承諾行為中的買賣或贈與。本質行為與非本質行為的區別不在於行為是否具有壹定的形式或程序,而在於法律是否要求其必須具有特定的形式或程序。
(8)意誌行為和事實行為。任性行為是行為人基於自己的意誌取向而做出的行為,客觀效果與其意誌取向相壹致。事實行為是行為人做出的引起法律事件的行為。事實行為的特點是其法律效果超出行為人的預期和期待。
(9)合法行為和非法行為,包括四種類型:A、基於對法律的認識和認可的行為。b、行為人雖然沒有意識到,但客觀上符合現行法律規範,如習慣性行為。c、法律允許的行為,即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本質上符合法律要求或不違反法律要求的行為。d .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的行為,有些行為的性質可能是對社會有害的,由於事先沒有明確的法律禁止,只能推定為合法。違法行為是指違反法律要求的行為。
(10)有效行為和無效行為。這是根據該法的法律效力進行的分類。有效的行為受到國家的認可、肯定、支持和保護。無效行為是國家否認、反對甚至制裁的行為。有效法律行為與合法行為、無效法律行為與違法行為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壹般來說,生效的法律行為是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是生效的行為;無效行為是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也是無效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