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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美國的選舉制度。

國家的全稱:美利堅合眾國。

國家元首:總統

現行憲法生效日期:1789年3月4日。

議會名稱:國會

立法體制:兩院制參議院;眾議院(眾議院)

現任議員人數及任期:參議院100,6年;眾議院435名議員,2年

本屆議會組建時間:1998 165438+10月3日。

法定投票年齡:18歲

選舉的法定年齡:參議員30歲,眾議員25歲。

議會網站:http://www.congress.gov

http://www.senate.gov

http://www.house.gov

議會歷史和變革

1776年7月4日制定憲法文件《聯邦條例》。1787年5月起草了憲法草案,第壹屆國會於1789年3月生效。它是世界上第壹部作為獨立統壹國家的成文憲法。在過去的兩個世紀裏,美國進行了27次憲法修正案。重要修正案包括:65,438+07,965,438+0第壹次65,438+00次憲法修正案,國民議會於9月通過,包括保障信仰、言論、出版、和平集會的權利,後被稱為“民權法案”;分別於1865和1870通過的關於廢除奴隸制和承認黑人公民權利的《憲法》第13和15條修正案;《憲法》第19條修正案,於1920年通過,承認婦女的投票權;1951通過的憲法第22條修正案,規定總統只能連任;1967年通過的憲法第25條修正案,規定總統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總統晉升為總統。根據憲法,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各州有較大的自治權,包括立法權;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相互制約。

本屆代表大會為106代表大會,於10月3日選舉產生,1998,165438,10月3日宣誓就職。

議會地位

美國是典型的三權分立國家。其憲法規定,國會行使立法權,以總統為首的政府行使行政權,法院行使司法權。

國會與總統的關系,總統領導所有政府部委,有權任命政府高級官員(包括聯邦法院法官);有權締結外交條約,派遣和接受外交使節;總統也是國家武裝力量的總司令,指揮正規軍和民兵。

國會有權彈劾和審判以總統為首的政府官員;有權拒絕資助;有權否決總統的人事提名和政府締結的外交條約;有權中止總統未宣戰的戰爭;有權從總統那裏獲得信息(即總統有義務經常向國會提交國情咨文)。本世紀中葉以後,國會通過了壹系列法律,確定了從上述權力中派生出來的監督行政部門工作的權力。

總統有權向國會提出立法建議,有權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有權任命聯邦法院法官並決定大赦。

國會和最高司法機關即最高法院之間的關系。憲法授權聯邦法院審理所有違反聯邦憲法和法律的案件。因此,最高法院獲得了司法審查權,即權威解釋憲法的權力。最高法院有權審查國會通過的所有法律和決議以及行政部門的所有行政法規、行政命令、政策和規則是否符合憲法。壹旦壹項法律被宣布違憲,就不得援引或執行。國會有權彈劾和審判聯邦法官,有權重新制定法律糾正法院誤判。

國會與憲法監督機構的關系。憲法監督機構是最高法院。

議會產品

選民資格所有年滿18歲的美國公民都有投票權。除北達科他州外,其他各州都規定選民必須提前登記才能投票。

候選人資格憲法規定,任何人年滿25歲,成為美國公民滿7年,都可以競選眾議員。任何年滿30歲、成為美國公民9年的人都可以競選參議員。但候選人競選時必須住在選區內(於是美國第壹夫人希拉裏臨時搬到紐約州競選紐約州參議員)。

產生候選人的方式很多,有黨組織推薦的,有政治影響力人物點名的,有利益團體推薦的,但大多是自薦。如果妳是壹個政黨的候選人,妳必須在黨內初選中擊敗其他對手才能獲得黨內提名。在壹些壹黨占絕對優勢的國會選區,贏得該黨的提名幾乎就贏得了選舉。

壹般候選人由政黨通過預選提名。預選制度的形成用了壹個多世紀。20世紀30年代,美國形成了政黨代表大會提名候選人的制度。此後,大多數議員都是由黨內秘密會議提名的,這種制度往往使議員候選人被政黨領袖所控制。1867年,賓夕法尼亞州克勞福德縣首次以直接預選的方式提名地方公職候選人,即兩黨選民直接投票確定本黨提名的候選人。20世紀初,直接預選制開始普及。到1917,中國48個州中有44個州實施了某種形式的直接預選制度。目前,美國50個州全部采用直接預選的方式提名政黨候選人。

參議員選舉辦法參議員由各州直接選舉產生,每個州選舉2名參議員,***100,任期6年,每兩年改選1/3。具體方法是將參議員分為三組,即1組兩年後改選,1組四年後改選,1組六年後改選。基本分配原則是確保壹個州的兩個成員不在同壹年到期。如果參議員在任期內去世或辭職,州長應組織補選。除非該州的立法機關授權州長指定參議員的繼任者,否則繼任者可以任職到下壹屆大選,但大選的繼任者只會競選其前任的剩余任期。比如任期六年的參議員,第三年去世,繼任者壹年後參加大選,當選者只任職兩年。目前,50個州中已有49個州授權州長任命參議院繼任者,俄勒岡州除外,該州必須通過補選產生。

1866之前,美國沒有統壹的聯邦參議員選舉制度,各州自行其是。大約壹半的州由兩院投票,即州議會兩院分別由眾議院投票,直到兩院以多數票選出同壹人擔任聯邦參議員。這種制度的缺點是兩院經常陷入僵局,以至於在國會開會幾個月後,壹些州在參議院的席位仍然空缺。另壹半的州采用“聯合投票制”,即州議會兩院議員壹起投票,贏得多數票的人當選。該州的獨立選舉制度給國會選舉帶來了很多混亂。1866年7月,參議院司法委員會向全院提交報告,建議國會通過法律統壹參議院選舉制度。國會兩院很快通過了相關法案。

新的參議院選舉方式如下:州議會兩院分別投票,以口頭投票方式選舉參議員。第二天,兩院要召開聯席會議,統計兩院的投票結果。如果兩院以超過半數的票數選舉同壹人為聯邦參議員,應立即宣布該人當選;如果沒有人同時在兩院獲得多數票,州議會兩院將在同壹會期每天中午12舉行聯合投票,每天至少壹次,直到選出壹名聯邦參議員。

這種間接選舉聯邦參議員的方法壹直沿用到1913。1913年,三分之二的州批準了憲法第17條修正案,規定美國的參議員由各州人民選舉產生,即在州議會選舉參議員之前,對該州的選民進行預選,州議會的選舉實質上只在預選結果上加蓋公章。

目前美國有48個州,除了喬治亞州和路易斯安那州。

參議院選舉中的投票是可選的。

眾議院的選舉方式美國憲法規定眾議院的選舉原則是:眾議院按各州人口比例選舉,眾議院與人口比例不得超過1:3萬(即每個眾議院必須代表至少3萬選民),但每個州至少要有1個眾議院。美國人口普查每10年進行壹次,根據人口普查結果重新分配眾議院席位。按照這個比例,現在美國國會議員人數將高達7000人。目前,435名議員的人數是根據2000年1913人口普查的結果確定的。在第87屆國會中,阿拉斯加和夏威夷各獲得壹個名額,這樣眾議院就有了437名議員。但壹般認為,像英國下議院這種650人的立法機構太大太蠢了,不能增加眾議院的議員人數。因此,在1929年,國會將眾議院議員總數固定為435人,之後不隨人口增加人數。

美國憲法規定眾議院代表的選民人數不得少於3萬人,但在實踐中發現這壹規定過於寬泛。與最高法院通過案例確定的“使每壹名議員與其他議員所代表的選民人數相等”的原則不符。因此,最高法院通過另壹個案例裁定,劃分選區時,各選區人口比例的差異不得超過3.1%。

1967年,美國通過壹項法律,取消了所有以州為單位選舉眾議員的方法,即如果給壹個州分配三個名額,該州必須在州內劃分三個選區,每個選區選舉壹名議員,整個州的選民不得集體投票選舉三名議員,當然,除非該州只有壹個名額。加州在眾議院目前的席位分配中席位最多,有52席;紐約第二,31個席位;阿拉斯加等7個州各有1個席位;只有14州的席位超過10。

除了由各州選出的成員之外,眾議院還有來自波多黎各自由邦的駐地專員以及來自哥倫比亞特區、美屬薩摩亞、關島和美屬維爾京群島的代表。這些派駐眾議院的代表享有大多數議員的權利,但不能投票。

選舉管理聯邦選舉法規定,聯邦選舉委員會管理與選舉有關的事務。聯邦選舉委員會由總統提名、參議院確認的6人組成。聯邦選舉委員會專門負責執行聯邦選舉管理法和起訴非法行為。

根據《聯邦競選法》的規定,任何個人在同壹年內向同壹候選人捐款不得超過1,000美元,向所有候選人捐款不得超過25000美元,向同壹政治行動委員會捐款不得超過5000美元,向同壹政黨的全國委員會捐款不得超過20000美元。任何政治行動委員會對同壹候選人的捐款不得超過5000美元,對同壹政黨的全國委員會的捐款不得超過15000美元,對民主黨、* *和該黨的參議院選舉委員會對同壹候選人的捐款不得超過17500美元。盡管法律嚴格控制競選資金,但實踐中仍有很大漏洞。捐贈者往往通過捐贈軟錢來規避法律(美國法律並不限制選民為支持某項政策而捐贈的金額,但實際上某項政策很可能是某個候選人所倡導的,所以捐錢支持某項政策和支持那個候選人沒什麽區別)。

每個候選人必須在選舉前65,438+00天或選舉後30天內向聯邦選舉委員會報告收到的捐款和競選費用,包括捐款超過65,438+000美元的所有捐款人的姓名、通訊辦公室和職業。

選舉類型選舉分為大選年選舉、中期選舉和補選。選舉年是四年壹度的總統選舉年中的議會選舉。屆時,總統選舉和議會選舉將同時舉行。中期選舉是指在兩個選舉年之間的第二年舉行的議會選舉。議員在任期屆滿前辭職、去世或被逐出眾議院時舉行的選舉為補選。

議員由本屆參議院100個席位組成,共和黨55席,民主黨45席。眾議院435個席位中,* * *和黨占223席,民主黨占211席,獨立候選人占1席。

參議院有9名女議員,眾議院有58名女議員。

國會議員絕大多數是男性,白人,受過良好教育,中年,中等或中上收入家庭。按職業來說,律師最多,眾議院占40%以上,參議院占60%以上。其次是企業家和銀行家,真正來自工會或藍領階層的成員少之又少。

連任美國對總統任期設置了連續不超過兩屆的限制,但對議員任期沒有限制。事實上,美國議員的連任率相當高,眾議院92%的連任議員和參議院75%的連任議員。在壹次普通的大選中,眾議院中擁有50-70個席位的議員無需任何競選努力就可以連任。

在職人員能輕松連任的主要原因是:1。可用資源比對手多。可以在電視、廣播、集會上發表演講,讓選民認識和熟悉他們(投票時選民更傾向於投自己比較了解的人的票);也可以通過助理給選民發信,加強聯系,讓選民記住;妳也可以利用妳的職位讓選區受益,讓選民心存感激。2.現任比他的對手更有可能獲得競選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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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權威

立法權國民議會是最高立法機構,憲法賦予的立法權屬於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的國民議會。國民議會制定必要的法律,以執行《憲法》賦予國民議會和政府或政府任何機關或官員的所有權力。

憲法規定國會有以下財政支配權:征收和收取直接稅、間接稅、進口稅和消費稅,清償國債,規劃美國的國防和國民福利,但各種稅、進口稅和消費稅要全國統壹;以國家信用借款;鑄造貨幣;確定本國貨幣和外國貨幣的價值;招募軍隊並向其供應軍需品,但為此目的的撥款期限不得超過2年;建立海軍,並為其提供軍需;除法律規定外,不得從國庫中撥款。

美國憲法沒有明確規定國會有監督權,但實際上國會壹直在監督政府的工作。1946年,國會改革法第壹次宣布國會有義務監督政府。該法規定,為了幫助國會評估法律的實施情況,幫助國會制定必要的法案和相應的法律,參眾兩院的常務委員會應定期監督行政機構在其職責範圍內對任何法律的實施情況。

1970國會改革法將1946國會改革法規定的定期監督改為“檢查研究”。根據新的國會改革法,每個委員會可以配備更多的助手協助委員會的監督工作,每個委員會在每屆會期屆滿前向全院大會提交監督報告。國會的研究部門應向兩院的委員會提供專家,幫助他們評估立法提案。在每屆國會會議開幕時,國會研究部還應向各委員會提交壹份在委員會範圍內即將到期和失效的法律清單,以提醒各委員會檢查法律的執行情況和效果。

憲法規定,總統對大使、部長、領事、最高法院法官和其他政府官員的任命應與參議院協商,並獲得三分之二出席議員的批準。

當選民投票選舉總統和副總統時,選舉人名單應由選民簽名和認證,密封並送交政府所在地,並提交給參議院議長。參議院議長應在參眾兩院全體議員面前打開所有名單,然後計票。獲得半數以上總統選票的人當選。如果沒有人獲得半數選票,眾議院將立即從總統候選人名單中獲得最多票數的三個人中選舉1為總統。獲得副總統半數以上選票的人當選為副總統。如果無人獲得半數以上選票,參議院將從名單中得票最多的兩人中選出1人擔任副總統。

憲法規定,參議院和眾議院有權決定自己的程序。眾議院在每屆會議的第壹天通過新的議事規則,而參議院只對其進行修改。參議院規則最後壹次修訂是在1997年。

彈劾權憲法賦予參議院和眾議院彈劾權。參議院和眾議院可以彈劾不稱職或有重罪的總統、副總統、高級行政官員和聯邦法院法官。彈劾程序由眾議院提出,由參議院決定。彈劾總統很少見,歷史上只有兩次。對安德魯·約翰遜總統的第壹次彈劾是在1868進行的,但在參議院投票中,彈劾以壹票之差失敗。1999第二次彈劾比爾·克林頓總統也沒有成功。但是十幾名最高法院法官已經被成功彈劾。1974年8月,尼克松總統為避免彈劾被迫辭職。

由於政府不對國會負責,執政時也不需要獲得國會的信任,彈劾是國會解除總統和其他高級官員職務,解決政府與國會嚴重沖突的唯壹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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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組織結構

參議院議長也是副總統。因為副總統很少去參議院,所以參議院要選舉臨時議長主持參議院會議,行使議長權力。參議院議長,同時也是副總統,只能在贊成和反對議案的票數相等時投決定票,不得參與議案的審議。

參議院的臨時議長通常是多數黨中資歷最老(任職時間最長)的成員。實際上,參議院的會議是由臨時議長從多數黨議員中選出的幾個參議員主持的,壹個人主持大約1個小時。

眾議院議長眾議院議長由眾議院議員選舉產生。壹般眾議院多數議員任期與國會相同,是國家中僅次於總統和副總統的第三號人物。

眾議院議長有權召集會議,並擁有眾議院議事規則賦予的廣泛權力,如:將法案委托給某個委員會審議;為眾議院制定立法計劃;任命壹名議員加入委員會等。議長在主持眾議院全體會議時,有權允許壹名議員發言,維持會場秩序,回答議員有關國會的問題。眾議院議長不僅是眾議院的領袖,也是眾議院的多數黨領袖。他可以投票和參加辯論。

全院大會是最高議事單位。

全院大會基本權利:1。投票權。眾議院委員會的主席和成員以及眾議院議長由眾議院大會選舉產生。其實所有候選人的名單都是由兩個黨團擬定的,只是在全院選舉後才確定了委員會中眾議院議員的分工,議長候選人上任,眾議院開始討論。2.審議權。常委會通過的議案,必須送全院大會處理。眾議院全體大會有權從國會立法的全局出發,在年度會議上決定眾議院制定法案的優先順序;議案修改權是審議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越是重要的議案,越需要全院大會行使修改權。其他委員會的委員和持反對意見的人,必須運用修改權,積極參與法案的制定,準確表達對全院最終通過的法案的態度。3.監督。全院大會有權聽取各委員會對聯邦政府各部門的監督報告,安排和調整各委員會的監督範圍,規定各委員會的監督權力,監督和協調各委員會的監督活動;有權強迫各種委員會傳喚證人;有權根據各委員會的監督報告制定法案或決議,以迫使政府糾正錯誤。4.決定資金和雇傭助手的權利。壹般情況下,在全院大會決定的年度撥款法案中,參議院不會更改眾議院的資金,總統也無權修改。

委員會委員會是國會的中心,國會將其大部分起草、審議和監督工作委托給委員會。

國會兩院有三種類型的委員會:1。常設委員會。常設委員會是根據法律、規則和我院的決議設立的,它在全國大會屆會期間長期存在。有長期不變的職責範圍,有固定的辦公經費和輔助經費,享有政府部門的議事監督權。本屆國會有65,438+07個參議院常設委員會:農業、糧食營養和森林委員會;撥款委員會;軍事委員會;銀行、住房和城市事務委員會;預算委員會;商業、科學和運輸委員會;能源和自然資源委員會;環境和公共工程委員會;財務委員會;外事委員會;政府事務委員會;司法委員會;衛生、教育、勞工和養老金委員會;規則委員會;中小企業委員會;退伍軍人事務委員會;印第安事務委員會。眾議院有19個常設委員會:農業委員會;撥款委員會;軍事委員會;銀行和金融委員會;預算委員會;商業委員會;教育和勞工委員會;政府改革和監督委員會;眾議院行政委員會;國際關系委員會;司法委員會;資源委員會;程序委員會;科學委員會;中小企業委員會;公務員行為守則(紀律)委員會;運輸和基礎設施委員會;退伍軍人事務委員會;籌款委員會。2.特設委員會。特設委員會主要根據法律和我院決議成立。每個特設委員會都有專門的議題和任務。壹旦任務完成或達到規定時限,委員會將被撤銷。專委會享有專門的辦公經費和輔助經費,有權向我院提出建議和報告,但沒有審議權,監督權也是我院授予的。然而,兩院的情報委員會是例外。名義上,它們都是特設委員會。然而,事實上,他們已經在幾屆國會中幸存下來,並有權審議和報告法案。兩院不時成立特設委員會,或是為了避免常委職權之爭,或是為了表明全院對某壹問題的高度重視,或是為了讓多數黨的壹員得到委員會主席的位置。參議院有四個特設委員會:情報委員會;紀律委員會;老年人委員會;科學和技術委員會,2000年。3.兩院聯合委員會(詳見兩院聯合機構)。

分委員會可以設立分委員會。眾議院議事規則規定,除撥款委員會、政府改革和監督委員會、交通和基礎設施委員會外,每個委員會下設的小組委員會數量不得超過5個。

分委會壹般分為兩類,壹類屬於常委會,壹類屬於特設委員會。常委會下設的小組委員會稱為立法小組委員會,有權向所屬委員會報告法案。他們的主席、少數黨主席和其他人有權代表他們的委員會,在全院的辯論中報告法案的審理情況。特設委員會下設的小組委員會稱為非立法小組委員會,只能進行調查研究,無權審議和報告法案。

每個委員會的多數黨小組決定委員會內各小組委員會的組成。新壹屆國會就職後,委員會多數黨首先召開黨團會議,根據自己的申請選舉多數黨議員及其下屬委員會主席。壹般來說,在每個小組委員會中任職時間最長(即連續擔任小組委員會成員時間最長)的多數黨成員自動成為主席候選人;如果該議員沒有獲得委員會多數黨黨團的多數票,另壹名資歷僅次於他的多數黨議員將成為新的候選人;這樣,直到小組委員會主席選出。

同時,委員會的少數黨團體根據委員會少數成員的申請選舉小組委員會的少數成員;當選後,每個小組委員會中最資深的成員壹般將成為少數黨的主席,並負責領導其小組委員會中少數黨的同事。

小組委員會最重要的作用是審議法案。由於小組委員會成員長期從事審議法案的工作,他們對法案最有認識、最有知識、最有經驗。小組委員會對條例草案的初步審查,是從專業知識的角度來檢查條例草案。

委員會的委任成員非常重視參與壹些理想的委員會。在理想的委員會上,不僅能讓妳在政治上大顯身手,還能為妳的選區謀取更多利益,讓妳連任。所謂理想的委員會包括,比如說,負責財政支出的撥款委員會,負責稅收的籌款委員會,眾議院的財政委員會,負責國會內部管理的規則委員會,參議院的外交委員會,以及與自己專業密切相關的委員會。

決定哪位議員分配到哪個委員會,壹般是根據兩黨領導人的推薦,經該黨黨團會議批準,由參眾兩院全體會議通過。為了保證本黨盡可能多的議員能夠連任,黨派領導人在決定推薦名單時會盡量滿足議員的意願,並會對那些新議員和在選舉中與另壹個黨派激烈競爭的選區議員給予特別照顧。

委員會中兩黨成員的比例通常由議會多數決定。只有官員行為標準委員會是個例外。議事規則規定,委員會不得偏袒任何壹方,兩黨成員應平分秋色。

壹旦被選入委員會,成員壹般會在下屆國會重新進入委員會。這是因為在國會各委員會中有壹個不成文的“論資排輩制度”,即在這個委員會中連續任職時間越長的成員在分配席位時就越有優先權,而且委員會主席在大多數情況下也是最資深的成員。當然,這種制度的缺點是,委員會的權力實際上掌握在資深成員手中。為解決這壹問題,眾議院議事規則規定,擔任同壹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主席職務的議員連任不得超過三屆。

除特殊情況外,壹名議員最多只能在兩個委員會和四個小組委員會任職。此外,根據議事規則,壹名議員只能擔任壹個委員會(無論是常設委員會、小組委員會還是特設委員會)的主席,兩院的壹些事務管理委員會和聯合委員會除外。

國會兩院權力平等,但職責不同。如果提出稅收法案的權力屬於眾議院,參議院可以不提出稅收法案,而只審議和修改眾議院提出的稅收法案。另外,綜合撥款法案也是由眾議院提出的,參議院只對眾議院提出的綜合撥款法案進行審議和修改。批準總統提出的外交條約和人事任命的權利屬於參議院,因此參議院擁有代表國會控制總統外交政策和人事的決定性權力。眾議院只能借助其撥款權對政府的外交政策和人事施加間接影響。根據憲法,總統不在時,第壹繼承人是副總統兼參議院議長,第二繼承人是眾議院議長。根據憲法,彈劾權屬於眾議院,而參議院享有司法權。眾議院對總統的彈劾需要參議院參與審理的參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同意才能定罪。

各院議案協調機制按照立法程序,壹院審議通過的議案,交另壹院審議。如果另壹個議院沒有對提交給它的法案提出任何修正案,或者如果該法案提交給眾議院並完全同意另壹個議院的修正案,那麽該法案由兩院通過,可以提交給總統簽署。如果另壹個議院對法案提出大量修正案,而提交修正案的議院不接受這些修正案,那麽兩院可以提議舉行兩院磋商。

壹旦兩院正式同意談判,他們將組成自己的代表團,兩院代表團將組成兩院協商委員會。眾議院議長指定眾議院代表團成員,參議院臨時議長或代理臨時議長指定參議院協商代表團成員。眾議院談判代表團平均人數為12,參議院代表團平均人數為10。兩院代表團通常包括審議法案的委員會和小組委員會主席、少數黨主要成員和其他相關成員(包括其他委員會的相關成員);多數黨在代表團中占有多數席位,各院代表團中的多數成員必須是支持本院態度的議員。

協商委員會的任務是盡壹切努力消除同壹法案兩院之間的分歧,向兩院提交內容和文字完全相同的法案文本。兩院都有全院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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