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訴就是人們常說的。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壹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解除與另壹方的婚姻關系。
起訴離婚,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二)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
(3)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的。
起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理由。投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原被告姓名、年齡、籍貫、工作單位、現住址。
(二)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或者理由。
(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訴狀後,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決定立案審理,從而使訴訟程序開始,稱為受理。
2.審判是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後,作出判決前所進行的壹切調查的總和。根據我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分為審前準備、調解和審判三個階段。
(1)審前準備。
包括以下內容:送達起訴狀副本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離婚起訴狀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15日內送達被告;法官審查訴訟材料,進行調查,收集證據;訴訟或者被申請人不符合當事人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更換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並根據當事人的要求進行訴訟保全或者先行支付。
(2)調解。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組織當事人調和矛盾,消除分歧,互相諒解,達成協議。經調解達成協議後,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都必須遵守。
(3)聽力。
調解不成,就開庭。
3.判斷
可以根據庭審情況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將立即宣判。人民法院的審判壹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下達判決書。至此,離婚案壹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以向上壹級法院提起二審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1085條子女離婚後由壹方直接撫養的,由另壹方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原協議或者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